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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迫害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Qi Yi讨论 | 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19:02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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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迫害是指对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有意的、系统的、广泛的、有组织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迫害可能出于政治、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社会阶层等不同动机,旨在剥夺被迫害者的基本人权自由,并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人权迫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 虐待和暴力:包括体罚、酷刑、强奸、拷打等身体虐待,以及对受害者进行心理上的威胁、恐吓和恐怖。
  • 强制失踪:将个人非法拘禁、绑架或拘押在秘密地点,剥夺其与外界的联系,使其失踪。
  • 逮捕和监禁:无理由逮捕、拘留或监禁受迫害者,剥夺其自由。
  • 歧视和迫害: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或其他特征,对受害者进行歧视、剥夺权利或限制自由。
  • 种族灭绝民族清洗:对特定种族或民族进行大规模屠杀、驱逐或迫使其改变信仰和文化。
  • 限制言论自由:对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审查控制,限制公民获取多样化的信息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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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人权迫害

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亦稱基本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与生俱有之权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