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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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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 香港国安法条文以大陆法系为基准撰写,并非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系之论述,为对接香港法律体系,条文将附以有关指明用词与注释说明用词。香港本地法律与此法不一致的,适用此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国安法未有公开意见征求或咨询阶段、施行前未公开法律内容,情况罕见;本法之外,近年只有针对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为通过法律后才公布全文内容。

凌驾《基本法》的港版国安法共有66项条文,中央派驻的国安公署地位超然,“四宗罪”定义广泛模糊,管辖范围和对象无远弗届,连外国人在香港境外的行动也会受限。国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国家丶颠覆国家政权丶恐怖活动丶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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