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死刑的双重解读

 

文强四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重庆打黑运动的收官之作,看似圆满。据报道,对此,当地百姓拍手称快。文强是死在四罪中的受贿罪上,对此,一审的审判长在庭审后释法,表示“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局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照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组织,致其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对审判长释法的再度解读后,比对其他判决,可以发现,受贿数额达1211万元并不是文强死刑的关键,因为,之前中石化的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最后只是被判处死缓。即使同样在重庆,2009年,重庆原规划局局长蒋勇,受贿1796万元,最后也是被判处死缓。不请律师的王益受贿也是1200万元,也是死缓。可见,关键点在后面二个因素,一是收的是警察的钱,买官卖官,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二是,包庇、纵容黑社会,致其发展壮大,危害社会。其实这两点是有一定关联的。司法机关里的蛀虫都买官卖官了,他们必定会和黑社会勾结,以收回行贿成本并拿到自己的那份收益。

 

因此,文强死在其行使的特殊权力上,这个警察权力既比陈同海案的石油重要,比王益案的股票也比蒋勇案的规划、房子重要。这个逻辑是成立的,因为警察是社会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国家权力,几乎是触目可及;警察权也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预防、制止犯罪,保障民众权利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器,所谓剑和盾。如果剑生锈,盾破洞,公民的自由、权利必定会受黑社会或者这些锈剑破盾本身所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强的死刑是国家对警察权极端重要性的一次重申,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从文强的死刑判决中,我们还可以读出另一重意义。文强以一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既可以收钱卖官,又可以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致其发展壮大,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警察权中的内部制衡,必定是失效了,对警察权的外部制衡,也失效了。因为,根据我们党管干部的原则,文强只是一个二把手,且,党内还有组织原则,提拔一个干部,调动一个干部,都有一定的规程。而文强可以在司法机关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些干部提拔的原则、规程一定是出了些问题。

 

外部制约看,我们国家以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对法律的监督权来制约公安和法院,以法院的行政诉讼来制约警察权的滥用或者不作为、以刑事审判来最后澄清黑白,定纷止争。文强包庇黑社会,致其壮大,危害社会,黑社会的受害者本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进行司法救济。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局该立而不立案,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我们国家还规定,公民对伤害案件照成轻伤的,可以到法院自诉。更何况,还有人大、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直接或者间接监督、制约。文强翻云覆雨中,这些监督似乎都在睡眠。

 

文强的案发是重庆的新任公安局长王立军上台后,掀起打黑风暴,文强及其买官下属才纷纷落马。这个发案有其偶然性,试问,如果没有外来的和尚,或者外来的和尚并不有力,文强是否会落马呢?这一点是否提示我们脱离人亡政息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呢?

 

文强案死刑提醒社会,警察权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对警察系统内部干部提升、任免都应有合理的程序,对外部制约警察权的其他机构都应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律或组织的规程、原则来,让警界内部遭受不公者有可投诉之路,让一般民众受害时有司法救济之门,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规则能实际运作而不致被架空,是重庆乃至其他地方的一个极端重要课题。因为,一旦脱离这个规则,文强或者文强之流,可以继续带个面具做他的黑白教父。警权失衡,社会变色。

 

没有可靠的制度制约,就会历史重演,因为人性千年未变,杀人魔王张军对抓获他的警察文强说,“十年后,你与我一样”。毋宁说是对人性弱点的洞视。最近,重庆警界一夜之间,让数千警察重新竞聘上岗,引发争议,或许也在走人治的老路,因为《公务员法》等对此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对此,不知道,文强是否会在刑场对他人说些什么,不过,即使不说,人们大致也可以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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