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中法治荡然无存,令整个国家陷入内乱,冤狱遍地,甚至堂堂宪法连共和国主席都保护不了。很大程度上是吸取这一惨痛教训,改革三十年既是经济改革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三十年,法律条文迄今大致完备,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惟此,今年“两会”中,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如何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型,即如何从法制向法治转型,则是新时期朝野达成共识的攻坚目标。
这一新时期的重点,已经是以法律规范公权力。以法治国,重在以法治官,以法治权。在这特定的历史阶段,法治思想的交锋也变得复杂起来,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今年“两会”中,个别官员宣称:“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就跟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庄严宣告形成强烈对比,令人侧目,也令人深感向法治转型的艰难。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也许只是一时口误,但表现出的某些官员的潜意识,则令人担忧。它给人的印象,似乎中国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口号和装饰品,可以选择性适用。政府需要法律时,法律就是百姓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觉得法律碍手碍脚时,可以弃如敝屣。即法律是单向的,只用来约束百姓,而不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如果这样把法律道具化,显然,当事人眼里的法律已无任何神圣性可言,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任何敬畏,而只有功利性地利用法律。
这也就不难理解,两位重量级的法律专家会在近日反复强调法律的神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近日呼吁:“要真正让官员认同、尊重、信仰法律规范,而不是因为他执法或了解法律而去玩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教授同样呼吁:当通过法律达不到目的时,统治者便可抛弃法律,而改用其他手段,这是应该抛弃的人治观念。善法之治中的法治,法治就不再是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
法律不是道具,政治家既要用法律治国,更要受法律的约束。对法律神圣的信仰,应该成为官员素养中的第一素养,官员本能中的第一本能。一句话,只有当对法律的信仰能够深入官员的骨髓,能够在官员心中生根,法治才可能在我们国家生根,才可能从根子上杜绝选择性执法,法律才不会起到助纣为虐的反作用。
法律必须神圣,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它公正而无所偏私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挡箭牌,包括罪犯——即便是罪犯,其基本权利我们的国家法律也是一体保护的。即使追究其刑责,也是依照法律框架进行的;追究的工具、保护的工具,都是已经设定的法律,而不是让相关法律靠边站。一种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的,即便行为人别有用心,也不能找借口处置他。处置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最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可以无法无天,再怎样貌似正义都不能用废止法律的办法,来进行法外施刑。
当下法律界有一种说法,叫法治倒退。法治是否真的倒退,当然可以见仁见智,但今日中国某些官员法治意识的倒退,则是事实。不止是无视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两会”宏旨而扬言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其他雷人之语平时也是冲口而出:诸如“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诸如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诸如“与政府作对就是恶”,诸如“拆迁自焚就是暴力抗法”。这些雷人之语看似偶然,实则展现了某些官员迷信强权而蔑视规则的潜意识。
前途是光明的,但现实也是严峻的。要想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治,要想向法治体系顺利转型,当前首要和核心的任务,是让官员时时守住法律的界线。的确如周光权委员所称,今后的普法重点,必须从百姓转向官员,对官员要以守法、用法当做重要的考核升迁指标。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秩序,才能让整个国家按规则有序地运行,也才能让每个人都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刘少奇主席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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