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政治文明的中世纪之源

  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完成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1]一书后,对于西方文明形成了三个相互联系的认识:其一,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包括个人主义、自由、平等、人权、多元主义、民主、宪政等,并非如当时流行的理论所宣称的,是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而是深深扎根于传统,是传统中已孕育的各种要素相互嫁接、融合从而产生变异的结果。现代早期发生的变革无非是传统的现代化转型。其二,西方的政治传统具有前现代的或准现代的特征。这就是说,其传统内含着现代性基因,在传统的演变中孕育了现代文明的胚胎,具备朝向现代发展的趋向。这使现代政治文明能够直接从其传统中自然脱胎而出,其他文明都不具备这个条件。其三,现代政治文明直接发源于中世纪,古典政治文明的要素必须经过中世纪的中介才能成为现代文明的构成性因素。总之,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基因已深植于中世纪政治文化传统中,在现代的条件下,它得以显现、成长和脱胎而出。

  西方的政治文化传统由两个部分组成:古典的和中世纪的。要了解现代性的起源,当然要熟悉古典时代的思想遗产,但古典时代只为现代性提供了有限的资源。从更深层次上说,古典时代的政治文化在基本气质上是反现代的,它本身不具备成长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条件和可能。

  要论证这个观点,我们可以很方便地援引历史为依据。因为西方古典文明的历史命运最终是走向衰落而不是成长为现代文明。但如果仅仅援引这段历史还是太简单化了,因为历史发展有偶然性,一个现代化的胚胎由于某种偶然因素死于腹中也是可能的。真正有力的论证在于理论分析。我以为,如果对现代政治文明与古典政治文明有准确深入的把握,就不难发现两者在基本气质上的区别。现代政治文明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个人的成长:个人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承认和保障。成长起来的个人必然要求参与公共事务,要求国家权力后退和受到规范,所以,就有了保障人权的宪政制度设计,也有了民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古典时代的人融于整体中,没有个体的独立,因而不存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区分与对立,也就不存在基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古典时代的平等是等级身份的平等而非个体的人格和权利的平等,其自由限于积极自由即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而不是防御权力侵犯的消极自由,其民主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表制民主更不是自由民主,与现代民主的畸变形态极权民主有相通之处。诚然,塑造中世纪政治文明的主要力量基督教起源于古典时代,但它也必须经过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才能使古典基督教信仰和组织形式中所包含的现代性基因得以显现。

  有了这样的理论见识,即使不援引古典遗产的历史结局,纯粹的理论分析也能证明,古典政治文明本身不可能自然地成长为现代政治文明。古典政治思想只有经过中世纪的过滤和改造,经过中世纪思想大熔炉的冶炼,与中世纪出现的其它思想要素相结合,才能成为现代性的要素。

  所以,现代政治文明的直接起源地是中世纪,古典文明的遗产只是在间接的意义上才构成现代文明的来源之一。它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发现、传承、嫁接、过滤、改造之后,才融入现代精神。[2]因此,要了解现代文明的起源、演变,了解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最初是何种的涓涓细流,如何汇聚了各种要素,经过了怎样的蜕变与变革的步骤,具备了什么样的社会条件,才为现代政治文明作好了准备,就要深入到中世纪,追溯由中世纪到现代早期的演变历程。理解现代政治思想和政治文明的钥匙就在中世纪,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可以说是破译现代政治文明基因密码的一种努力。

  当然,在学术研究领域,产生一个感悟或提出一种朴素的见识是一回事,通过扎实的学术研究将其予以证实、作出可信的论述则是另一回事。为了证实中世纪政治思想与现代的关系,需要大量具体的专题研究,需要对现代政治文明的每一个关键要素的起源、演变及向现代的转型作出系统的分析。不仅要分析传统要素与现代要素在理论逻辑上的关系,还要通过发现其一个个相互联系的环节,具体描绘出其历史发展的轨迹。这需要众多学者的参与。

  本人在本世纪初完成的《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3]一文,算是在这方面进行抛砖引玉的一个尝试。由于该文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使我获得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作者资金项目”——“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与形成”,这使我有可能考虑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的中世纪起源及其向现代转变的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几位由我指导的博士生都受我的影响,将选题定在这个方向上。其中包括王志泉的《西方近代人权理念的起源与形成》、张弛的《国家权力的发现:从人文主义到近代自然法学说》、马华峰的《中世纪西欧议会代表观念研究》、何涛的《神学个人主义思想的此世化——加尔文政治思想研究》等。[4]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李筠博士的《论中世纪的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下文简称“李著”),[5]就是其中比较成功的一项研究。

  这一系列研究的首要目的是深入认识西方现代文明。一个文明的形成是一个有机的生长过程,所以,为了认识任何一个文明,都需要回溯其传统。但如前所述,现代文明在西方是内生性的自然生长,所以,回溯历史,就是研究现代性基因的孕育与生成,也是从历史维度理解现代性的一个尝试。但研究西方的传统对我们还有一层特别的意义。我同意韦伯的说法,现代性起源于西方,并且只有西方文明才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他地区的现代文明是西方文明传播的结果,而现代西方文明又是在其传统中孕育和直接成长起来的。所以,西方的传统不但是西方的,也是世界的。当代世界为何会成为今天这个样子,包括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历史发展道路,当代社会的特征、成就、弊端与未来走向,都需要从西方文明的历史与现实中找到解释。可以说,在中国人根本不知西方文明为何物时,西方文明中发生的一些变革,包括思想领域里的变革,已经于冥冥中决定了我们今天的命运。而当代中国正以自己的方式走在由西方人开拓出来的政治现代化之路上,我们或许以压缩的和多少被修正了的方式重演西方人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所以,通过对他们由中世纪向现代转型历史的研究,让我们了解到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要经历哪些步骤、需具备何种条件等,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所以,认识西方历史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认识我们自己,解决我们政治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二、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前身

  从文明的观念层面或观念形态上看,有一对相互对应的观念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即人的观念和权力观念。李著把握住了其中一个核心观念,即现代国家权力观念。他立足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问题意识,力图通过将历史学与政治学研究相结合、观念史与政治史研究相结合,同时借鉴政治社会学、政治文化理论、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探讨现代国家权力观念形成的理论逻辑与历史发生学的逻辑。为此,他对中世纪王权观的构成要素、各要素的来源及复杂的相互关系、各要素在相互竞争和融合中发生的变异与演进等,都进行了系统而细致的阐述。特别是他以政治学人独特的理论素养和现代关照,深入地分析了中世纪王权观中所包含的现代性基因,及其向现代国家权力发展的内在趋向。就本人阅读范围而言,这样一种研究思路在国内学界尚属首次。在这个问题上,李著因其丰富的文献和对思想史原貌准确而精致的还原,超越了以住对历史大而化之、流于粗略空疏的政治学研究;也以宏大的政治学视野和深刻的理论透析能力超越了以往囿于史料挖掘和史实梳理、疏于理解历史意义的历史学研究。就本人阅读所及,在英语世界里对中世纪王权观的某些问题有过很有价值的专题研究,但像李著这样的系统研究尚未见到。

  王权观念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占据中杻位置,也是理解中世纪政治观念及其与现代政治观念联系的关键。

  人类自超越原始氏族部落生活而形成政治共同体后,就必然产生作为政治共同体凝聚中心和控制力量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最初到处都是王权。王是古代政治制度的拱顶石。古代政治制度从静态的权力形式结构上看是金字塔型,但是从权力的实际运行机制和生存机制来看是倒金字塔型。没有王,整个权力结构无从建构;王权失效,会导致整个权力结构的垮塌。所以,除希腊罗马城邦时期之外,[6]各大古代文明都在处心积虑地巩固和加强王权,能否成功地巩固和加强王权,就决定了政治上的成败。

  但是,西方王权的历史却能辟出新径:在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时代,王权非常短命,很快被民权所取代,权力结构由金字塔型变为平顶山型或梯型。在权力结构的顶端不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王,而是若干平行的权力机构。[7]在漫长的中世纪,日尔曼人的王权与其他大多数民族的王权一样长寿,但在它旁边,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教权。所以,社会的权力结构呈现为双峰型,或双支撑结构。

  虽然王权在欧洲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并不掌握政治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如李著所论述的,中世纪由多元分散的局面逐渐凝聚为地域国家和民族国家,这个进程是围绕着王权进行的。到中世纪末期,王权逐渐汇聚了各种分散的权力,所以,它是现代国家权力的生长点和直接前身。围绕中世纪王权形成的权力观念也成为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直接来源。

  如果说伴随着人类从野蛮时代进化到文明时代,人类的统治者也经历了从猴王到人王的转变的话,那么,人类进入现代文明,又经历了从王权到民权亦即从人王到人民为王的过程。国家的建立,是人类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标志,那意味着以王权驯化了人民,建立起政治秩序,而现代国家则实现了人民驯化国王,在实现政治秩序的同时保障人民的尊严和权利。当然,现代的人民为王并非人民简单地取代国王,而是出于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将由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纳入宪政的框架之中。

  李著通过对中世纪王权观念所含有的现代性基因及其向现代国家权力观念转型的趋向的分析,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西方人为何能够驯化国王和如何完成驯化国王的任务的。

  三、多元复合型王权合法性理论的现代性基因及其演变

  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最初是由17—18世纪流行的社会契约理论予以系统阐述的。据这种理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可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8](2)国家权力在来源上的合法性:它基于人民的委托或授权;(3)国家权力在获得程序上的合法性:它由人民或他们选举的代表来行使;(4)国家权力在职责和范围上的合法性:它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并以此为限。考虑到后来的一些发展,现代成熟的国家权力合法性理论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要点:其一,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同意或委托,具体落实为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由人民通过自由、公平与竞争性的选举产生;其次,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

  这样一种国家权力合法性理论,与中世纪流行的王权合法性理论差之甚远。那么,李著在这里要回答的中心问题就必然是:中世纪王权合法性理论如何为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理论提供了前提?它如何具备了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因并存在向现代合法性转变的趋势?

  如李著向读者所揭示的,中世纪西欧王权合法性观念的独特之处是其理论来源的多元性而非一元性,由此形成了多元复合型的合法性理论。诸种合法性理论综合起来,共同支撑着中世纪王权的合法性论述。没有任何一种要素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李著将中世纪王权合法性理论的多元性结构及各要素的相互关系清晰的展示在读者面前。在中世纪早期,主要是日尔曼的要素与基督教的要素。早期的日尔曼要素本身即是王权神授与王权民授的复合体。它包括正统主义(我更愿意将其称为“血统主义”)内容,即国王必须出自某个由神祗选定的家族,这个家族的血统具有一种神秘的意义;但同时,国王的继任还须获得人民的同意、贵族的赞成,并依据日耳曼的习惯法在贵族的辅佐下来行使权力。基督教要素的基础是基督教关于君权神授的信仰,特别是《圣经》中明确阐述的保罗原则(PaulinePrinciple),成为“中世纪王权观念中的第一原则”。[9]它明白无误地确认,王权来自上帝,服从世俗王权是基督徒的义务。在日尔曼传统里,神授王权意味着具体的家族因其血统而承担神命,但在基督教这里,神授王权由教会举行的涂油加冕礼来体现,通过这个权力,王室家族的某人继任为国王或成为皇帝需得到教会的批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