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3 年 9 月 7 日
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你不會見到有一項權利叫不合作的權利,這是我在研究公民抗命受啟發而創製出來的一個說法。 公民抗命本身不能改變不公義的制度,而是要其他公民受公民抗命者的感召而參與不合作的運動,那才能對政府產生政治壓力把不公義的制度改變過來。 人若不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公民抗命的作用也有限。
過去說到與政府不合作,都只是說不合作運動,為何我把它說成了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呢?這是基於管治的事實。任何政府或政權,即使是專制的政權,也都要依靠人民自願接受政府的管治,政府才能有效運作。政府不能單純靠武力去威嚇人民,或是用福利去收買人民的支持,因兩者都是太昂貴。這也是說,人民要自願與政府合作,任何政府才能有效運作得到。若人民拒絕與政府合作,任何政府或政權都不可能應付得到的,即使是專制的政權也是如此。
這是一項權利,是因為它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就享有,也是沒有人可以拿得走的一種自由。但有兩個原因令人們忽略了這項權利。首先,人們往往在政府的教育灌輸之下,根本不醒覺自己是享有這項權利。政府利用了人的慣性和惰性去令他們與政府合作,而不自知他們其實是有權不與政府合作的。另外,這項權利必須與其他人一起行使才能產生作用,且一同行使權利的人必須相當多才可以。
要讓人知道他是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不是要煽動他們去行使這權利,只是若人們不知道自己享有這權利,他們就根本不會行使這權利。要讓人知道他們是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也不是叫人去推翻政府或政權,或鼓吹無政府主義,只是這會把管治的關係完全扭轉過來。
在未自知有不合作的權利前,人不自覺地接受了必須與政府合作,只是當政府施政實在不濟至民不聊生的地步,人們才有意識要改變政府或政權。但若人知道其實他們是享有不合作的權利,那麼責任就在於政府去說服人民與政府合作。主從關係就會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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