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问题普遍且严重。村官涉黑具有通过黑恶途径非法操控选举、利用职务便利攫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手段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利益输送寻求政治庇护等行为特征。黑恶势力侵蚀农村政权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着严重危害。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是农村自治与民主实践问题的缩影,国家正式控制力量势弱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制度供给不足也是诱发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政治层面应改革村民自治的组织资源进行社区重建,在经济层面应削减村委会的经济职能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律层面应完善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等法律制度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制度供给。

   关键词: 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村民自治;民主实践;制度供给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三千年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市场经济重塑了社会的一切,包括政治生态、社会结构、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交往规则。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1(p.6-12)一元格局一去不返,城乡二元结构也已发生新的变化,城市和市场在经济上强烈辐射着乡村。村庄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社会关联的“非共同体化”、村庄公共权威的衰弱化。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它被迫或带着少许自发地向现代社会迈进。2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11届3中全会以后,政治体制改革向着民主和法治道路逐步推进,邓小平在1981年11届6中全会上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由是,村民自治制度在1982年宪法中确立下来,国家体制力量在村庄一级淡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揽了村庄治理和资源分配的权力和权威。集中的权力不受约束容易滋生腐败和越轨行为,这在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大案要案中彰显无遗。与城市中权力与资本结合不同,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权力不仅与金钱勾兑,更呈现出与暴力苟合的倾向,村官们借助暴力巩固权力、维持秩序、攫取利益。

   本文以“村长、村支书/黑社会”、“村官/黑恶势力”为主题在网络上检索,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查处并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村官涉黑案件有五十多起,在各大网络公共论坛上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近千起。据本文在苏北X市的调查,近年来苏北X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村官涉黑案件至少有五起,接收的举报数十起,而全国地级市有近三百个,这一数字比例放之全国就显得颇为可观。由于涉黑案件普遍存在保护伞,黑恶势力能够借助政治力量干扰案件查办,再者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件有着严格的界定,涉黑案件查处和认定难度很大。结合网络上到处可见的举报线索,可以想见,实践中已经发生但是未经查处的村官涉黑案件更不在少数,尚有待进一步实证调查和分析。黑恶势力政治渗透侵蚀农村政权组织并非个别和偶然的现象。其他法学和社会学学者的研究也证明,黑社会势力在农村开始崛起,乡村混混和黑恶势力的力量介入村民生活、侵入村民自治组织在当前乡村中非常普遍,潜在影响十分恶劣和深远。从本文搜集的案例来看,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并不仅存于一地或者某几个地区,而是遍布全国。不仅有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如两广、江浙、海南等地;有中部地区,包括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等地;还有东北西北地区;甚至连首都北京这种社会管控力量较强的地方也查处过多起村官涉黑案件。村官涉黑化倾向问题普遍且严重,背后存在着深厚的制度、文化等层面复杂的成因。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以十个村官涉黑典型案件为例,透过现象背后的制度成因,剖析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和民主实践的利弊得失以及完善之策。

  

   二、乡村、村官与黑社会

   中国14亿人口中有近8亿是农民。这8亿农民居住在70万个行政村,由500万名村官进行管理。尽管我们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的跨度,但农村依然是国家政权结构的基石。某种意义上而言,农村的前途和命运直接决定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正因为此,历届领导人一直高度关注农村事务,强调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性。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做起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条线皆是如此。经济上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一直到近些年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都是要给予农村更多经济自由、赋予农民更多发展权利、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让市场因素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经济上要实现自由,政治上就应当实行民主。为配合经济上的改革,中央决定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自己管理和决定农村的事务,这样做同样是为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中国的民主改革和实践有其特殊性,这一点自不待言。实行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农村事务处理、资源分配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村官手中,农村的发展与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村官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力。现如今,村官们不仅普遍贪腐而且涉黑倾向问题严重。农村吏治问题显然已成肘腋之患而非疥癣之疾,其潜在影响可能还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充分显现。

   (一)村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勾连形态

   从农村政权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勾连形态来看,村官涉黑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红变黑型”,由村官蜕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晚清著名小说家李伯元在《活地狱》一书中形象描绘了封建官僚的“政治追求”:“千里为官只为财”。在当代农村许多村民竞选村官的用意大抵也是如此,而当权力不足以实现其目的时,就诉诸于、依附于或者委身于暴力。典型的如河南郑州魏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魏某某原系郑州市某村村主任。2007年魏某某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并任该公司负责人。2008年国家重点工程某客运专线要从被告人所在村庄经过,魏某某便凭借其村主任身份,网罗本家族无业人员为合伙股东,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魏某某为首,家族成员为骨干和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此外还有广州茶叶专业批发市场黑恶势力暴力垄断案。广州南方茶叶市场是全国最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市场所在地某村地区,其中三任村委书记在当选村支书后,不仅“接管”权力还“接管”了控制茶叶市场的黑社会势力,充当黑社会势力保护伞,欺行霸市,攫取非法利益。

   2.“由黑变红型”,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成村干部。这是村官涉黑的普遍形态,典型的如湖南郴州特大涉黑案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团伙不断网罗“两劳”释放人员等,以火拼、故意伤害等方式不断吞并周边黑恶势力,最终形成了多达70余人、组织层级分明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要头目是陈某某、戴某某、许某某三人。这一涉黑组织插手经济纠纷,涉足煤矿、冶炼厂、沙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领域,串通招投标,强揽工程;同时在多个宾馆、酒店、市场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充当黑保安、收取保护费等,不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靠“黑”起家后,陈某某团伙努力寻找政治靠山。他们不断拉拢腐蚀干部,在当地建立起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并不断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该组织通过暴力、贿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组织头目都曾担任村干部。其中,陈某某当村主任9年,戴某某当村主任、村支书7年,许某某当村主任、镇人大代表5年。农村黑恶势力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当选为村干部,再利用村干部身份和职务便利对村务资源进行非法控制,并且对组织的犯罪行为加以包庇,形成“以黑变红”、“以红护黑”的犯罪循环。

   3. “境外入侵型”,境外黑社会组织入侵境内基层政权。这是黑社会侵蚀农村政权组织的新形式,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典型的如香港黑社会“新义安”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来自香港的向某某及杨某某,原为汕尾市陆丰大安镇人,后移居香港加入“新义安”,迅速上位高层成员,其中向某某与另一名骨干成员黄某自1994年始,多次回到家乡陆丰大安镇等地招揽成员,并开设神坛举行入会仪式,以扩充其势力,蓄谋取代及垄断基层党政组织,黄某其后因病死亡,而向某某则继续在当地招兵买马。在“新义安”的骨干成员唆使下,当地黑帮涉嫌参与殴打及杀人等严重罪行;另外,大安镇一些基层干部及群众参加该黑社会组织后,充当“新义安”的马前卒,通过施以小恩小惠,利用封建迷信等方法,不断拉拢群众入会。这种形式的村官涉黑犯罪虽然为数不多,但是不容忽视。因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熟,经济实力雄厚,更容易拉拢腐蚀境内农村政权组织,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危害也就更大。

   (二)村官涉黑犯罪的行为特征

   1.通过黑恶途径非法操控选举。根据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黑恶势力要想取得农村事务的管理权,就必须通过村民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这是黑恶势力侵蚀农村政权组织最为关键的一步。以上三种形态的村官涉黑,无一例外都存在着以暴力、贿赂等非法手段操控选举,使自己或者组织骨干成员当选为村官的行为。以河北省保定市刘某民涉黑案为例,刘某民自2001年担任曲阳县七里庄村村主任、2003年任村书记以来,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先后将被告人刘某强、井某会、刘某军等人笼络到身边。通过安排进入村两委会、安排入党、发奖励、发补助、为违法犯罪者“平事”等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将多名组织成员提拔为村干部,使其言听计从,从而掌控了七里庄村的管理权。海口市梁某成涉黑案也较为典型。2008年前后,被告人梁某成纠集、拉拢一帮两劳释放人员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10月,被告人梁某成、梁某河为顺利当选为新坡镇梁沙村村长、副村长,因镇政府推迟选举日期,便召集被告人周某、梁某宏、梁某斌及梁某丁等十余人到镇政府闹事,要求更改选举办法,立即进行选举,干扰选举。梁某成还曾以每张选票100元的价格向梁沙村村民购买选票。

   2.利用职务便利攫取非法利益。黑恶势力以各种非法手段操控选举当选村干部,其目的不只是为了获取政治身份和政治荣誉,更主要的是通过掌握村庄管理权控制村集体资源,进而将权力“兑现”;或者利用村官身份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刘某民案为例,七里庄村位于曲阳县新兴工业园区、教育城项目等直接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地理位置。在七里庄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伙同该组织其他成员,对位于本村的教育城项目、廉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设置阻力,影响和阻挠工程施工,给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向其行贿,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工业园区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民指使该组织成员多次对村民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村民不敢提出合理的经济要求,将应当支付该村的国家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涉黑副镇长房某成(号称建国以来北京市最大的涉黑案),在其担任李老公庄村支书期间,在旧村改造等事项上也曾大肆中饱私囊。

3. 使用暴力手段形成非法控制。黑社会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架构、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类型可能不同,但是有一种行为特征是共同具备的,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形成对群众以及竞争对手的心理强制,使群众不敢反抗、竞争对手不敢对抗。这一点在村官涉黑案件中也不例外。以房某成案为例,房某成在村里成立了一支“护村队”。在村民眼中,“护村队”其实就是房某成的“打手队”。1996年,房某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部分村民上访反映旧村改造问题,引起房某成不满。后来他唆使王某臣、孙某等人将一名上访村民肆意殴打。甚至公权力机关也惧怕其暴力对抗。据当时一位村领导回忆,每当村里有人打架闹事,接到报警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往往先询问打架事件中是否涉及到“房书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7071.html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中国数字时代亚马逊镜像(墙内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