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华

[ 少华按:这其实是我发表在2001年《法律与生活》上的一篇文章,当时好像是由主持那家杂志的陈杰人先生约稿,我差不多已经忘记了。当年提出这个观点,不少人以为笑谈。不意今日得逢“宪法日”,我刚才阅读了《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沈彬先生的今日文章《宪法理应“大材小用”》,其中关于宪活“直接适用”、“宪法是要用的”等观念,使我心有戚戚焉,不觉就想起了我差不多14年前那篇文章的篇名,居然在中国知网上还能够找到。抄录于此,以呼应沈彬先生的文章;以怀念给我这文章深刻启发的已故蔡定剑先生;并祝以宪法日作为开端,宪法深入人心,宪政光照中国 ]

大连市民杨殿庆给电台“市民心”热线直播节目打电话,说他到一家大酒店吃饭被多收了钱,诉之物价所,物价所决定处罚该酒店5000元,然而一位官员出面干预了。(少华按:当时隐讳了一个细节:这位官员正是当时主政大连的薄书记的秘书)这个处罚决定没有执行。他在电话中提到了那位官员的姓和官职, 被后者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 法院判赔6000元精神损失。

现在,杨殿庆的官司二审也输了。

这个“给电台打电话的官司”,使我想起前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介绍的一个“给报纸写信的官司”——《斯利姆诉每日电讯报案》。

“这个案子是关于在泰晤士河边的哈默史密斯修一条道路的争论问题。公民有走路的权利。地方议会贴出一张禁止通行的通告。该通告是市政官斯利姆先生签署的。以后斯利姆先生退出了市政会并当了一家维他命公司的法律顾问。他们想利用这条道路作为他们车辆的入口。于是奇怪得很,‘禁止通行’的通告就被撤销了,而且当地一些居民似乎认为斯利姆先生参与了此事,因为他现在受雇于维他命公司,他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了。当地的一个居民给《每日电讯报》写信,他们刊登了这封信。”“斯利姆先生提出起诉,控告《每日电讯报》诽谤。毋庸置疑那封信是一种诽谤。所以法官判斯利姆胜诉,获得3500英镑的损害赔偿。”

但是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位法官的判决。丹宁勋爵这样解释上诉法院的观点:

“我们的意见是报社应该有权保护对公共利益的公正评论。”

“ 当一个公民被错误的事物所困扰时, 他们应自由地给报纸写信,而且报纸应该自由地刊登他的来信。”“他们不应该害怕被控告诽谤因而不敢发表意见。”

杨殿庆案与上案相同的是:写信、打电话反映的内容,都被法庭认定为不实之词。这种不实之词所表述的事,都不是原告职务行为,因此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两案不同的是,给电台打电话的大连市民杨殿庆被判6000元赔偿;而那位给报纸写信的哈默史密斯居民,即使报纸败诉,也没他什么事。

与许多新闻官司一样, 杨殿庆的官司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同样是公民的官员名誉权的冲突。

有人作过统计,在这一类官司中,“名誉权”一方胜诉多。杨殿庆的官司的特殊性在于:承担败诉责任的,不是新闻嫌体,而是向嫌体反映问题、通过新闻嫌体说话的普通公民个人。

它的特殊性还在于:在“直播”这种特殊的传播形式中,应该承担核实责任的嫌体,实际上没有“时间”核实,失去了核实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的责任和媒体的责任如何划分?这直接关涉到这种传播形式的命运和公民利用这种传播方式的可能。

马克思有一个观点,就是动态地看待新闻真实的问题,在新闻事业的动态性规律中看待事实。

他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说:

“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 全部事实就会有机地被揭示出来。”他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一文中写道:“报刊始终是在形成过程中,在报刊上永远不会有终结的东西……今天他所报道的事实或所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就会推翻。”这种动态性规律和自我更正的传播能力,是新闻媒体具有的,而不是普通公民个人具有的。涉及新闻传播的司法和立法,也应该适应这种规律,不仅动态地看待和处理责任问题,也按照实际能力的不同,分配权利和责任。

实际上,第一次直播说错了的东西,第二次直播节目就完全能够更正过来。相较起来,让公民自己说的核实无误,或干脆因畏惧核实义务而不给电台打电话, 社会成本要大得多。

法学博士蔡定先生曾经对我讲,中国的新闻媒体为何总是在“侵权官司”中败诉,就是因为它们都是在民法层面上打的,如果在宪法层面上打就会有利了。

我理解他的意思似乎是,民法更侧重保护公民名誉权,而宪法则侧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知是否理解有误。但是,在我国,宪法是不能用来打官司的,公民无权提起宪法诉讼。其原因,我想,第一,这可能缘于宪法的母法地位。人们一般认为母法中的权利,总会在“子法”中落实。母法中的权利定义得比较抽象,不宜于具体的诉讼。第二,我想是因为宪法官司可能会导致讼事纷纭,贻患无穷。因为宪法保护的权利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可能被国家机关和官员侵犯。宪法官司, 极可能造成对行政权的约束。但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被侵犯的事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经常发生的地方政府因不满媒体批评而“没收报纸”,都是公民政治权利、精神权利受到的侵犯。而民法,按照一位法律学者姚辉的话来说,则是一部注重财产的法,也一般以财产的方式给予救济(见《民法的精神》)。一张报纸被没收,是几毛钱的“财产权”问题,这么看就很可笑,根本就无法进入诉讼,法院不可能受理。

像杨殿庆先生这类“新闻官司”,实际上更明显地反映了新闻官司的本质乃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冲突。法律怎么协调,优先适用什么法律和法条,都应该在“宪法官司”的层面上解决的。这是因为,尽管民法同样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民法中的确没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条款。

只要看一看宪法就能明白,宪法不仅是母法,它还特别单列出了公民的一些最重要的权利(而不是列尽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 有的被列入了具体的法律,有的并没有。在有些人看来,不许用宪法打官司,这是“所以重宪法也”。但实际上,宪法不进入诉讼,不进入具体的司法实践,则无以尊崇宪法,宪法至上也就是一句空话。

杨殿庆先生打电话给我所在的报社,希望新闻媒体能给他一些帮助(他就是因为借助新闻媒体而涉讼的)。报纸能不能帮助他,我看不准。

不过我向他明确表示我的看法,那就是新闻报道无法也不应该改变一个司法判决,因为那样就不是法治了,而是“新闻治”了。但是,对生效判决的社会议论、公民议论,我觉得是可以的,这也属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而且不涉及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名誉。这些议论暂时帮助不了杨殿庆,但是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的深入思考,却可能帮助我们建设一个更法治的社会。因为,杨殿庆案件所步及的权利义务不是他一个人的,而是我们每个人的。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

中国数字时代亚马逊镜像(墙内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