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的报道,我希望能给一个理性的探讨机会——不要象昨天一样,只准附和和唱赞歌,而一味地对不同的看法进行进行封杀、删除。这样,只能会让人觉得有关部门真的是理亏了,心虚,所以不敢让大家出来讲道理。我写此文的目的,仅仅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用现有的法律对已经被报道出来的事实作一个法律上的分析。毕竟,国家的法律是所有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律师也好,公安也罢,哪怕是最终裁决的法院,也得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予以裁决。因此,批评方必须冷静、理性地就事论事地加以评论,而被批评方,也不能凭借着手中的权力,对批评的一方加以无情的封杀。

一、从事件的本身去分析

根据《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一文的报道,死磕派律师们组织策划了一系列的社会热点事件。这些事件包括:黑龙江庆安、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湖南长沙、湖北武汉、山东曲阜薛某某案件、黑龙江建三江事件。

上述报道中提到过的事件,均是在这几年内发生的。因为报道只是提到了一些地名,而无具体的事件内容,所以,我只能根据我的了解及报道中其它的内容加以判断是哪一起社会热点事件。

黑龙江庆安事件:即徐纯合被枪击案事件;

江西南昌事件:即江西乐平奸杀碎尸疑案拒绝律师阅卷事件。该事件中吴淦被刑事拘留;

山东潍坊事件:即山东潍坊中院门口访民举牌事件,该事件中翟岩民、刘星及刘建军律师被刑事拘留;

湖南长沙事件:即区伯被嫖妓案件。

黑龙江建三江事件:即因律师会见受阻,导致律师前声援举牌事件。

河南郑州十人被拘事件,湖北武汉事件,山东曲阜薛某某案件三件不甚清楚。但从其它的几件事件来看。这几起事件的原因分别如下:

黑龙江庆安事件:黑龙江庆安事件缘起于徐纯合被车站民警击毙,官方在第一时间内肯定并表扬了民警的行为,导致网民要求公布录相,以正视听。但官方迟迟没有公布车站的相关录相,只是在舆论倒逼的情况下才最后由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一下经剪辑的视频,然后由公安机关继续定论民警开枪合法。对此案件,民警开枪击毙徐纯合是不是合法,本人认为,应当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和现场完整的录相,由第三方予以决定,而不是仅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安机关自己得出结论。该事件之所以会成为热点,正是因为一方不愿意公布录相、而被击毙者徐纯合属于典型的社会弱者,能激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这是由事件的本身决定的,而不是什么靠炒作可以炒起来的。再加之官方确实处理不当: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公布录相,却一方面对开枪民警加以肯定,另一方面却又和当事人家属达成所谓的“求助协议”,让人有种做贼心虚的感觉。虽然《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称相关律师提出对某些领导“人肉”,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公布相关人员确实存在的腐败问题之外,并没有对该领导的其他的隐私权予以暴露。这种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揭露,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不构成犯罪。至于在庆安火车站打横幅,并与徐纯合的母亲签订代理书。前者,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引起什么骚乱、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后者则属于正常的律师办案行为,根本上来说,也构不成犯罪。

江西南昌事件,则是由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的规定,始终拒绝让申诉代理律师查阅案卷,导致申诉律师在高院门口举牌十九日,坚持要求阅卷、要求法院履行法定的义务,这种行为也并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什么坚持要求阅卷罪。至于是否扰乱社会秩序,要看现场的情况。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引起现场混乱的事实。在这十九天的时间内,如果因为造成负面影响而说涉犯罪,那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说吴淦的行为有侮辱某人的话,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也只是刑事自诉案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根本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办案范围。

山东潍坊事件:根据当时的报道,有十五六民访民在潍坊中院门口举牌。但从现场情况看,该行为也只是引起了部份人的围观,且持续的时间不长,根据当时的报道,当事人甚至还嫌这些举牌的人“敷衍了事”。可见,也并未引起多大的秩序混乱,其情节轻微,也不涉嫌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湖南长沙事件中,区伯被有关人员引诱嫖妓,最终被长沙警方施以行政拘留。这个事件,到现在还是个谜,长沙警方到现在也没有出来澄清那个陈俭罗是不是就是陈佳罗,是不是国保的人。这件事件的本身就足以吸人眼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嫖妓,设计拘留,这本身就是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人员涉嫌“钓鱼执法”的违法问题,何以罪怪死磕派律师的死磕?

黑龙江建三江事件,则是由于律师会见失败,导致律师迟迟不愿意离开,并举牌要求安排会见。在这里,明明是公安机关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让律师正常履行其律师的责职。再者,律师的举牌行为,也并未引起什么社会的骚乱和现场的混乱。

从以上几件事件的本身来看,违法法律的恰好是公安、法院,而不是什么死磕派律师。如果以上事件中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引起这些事件的相关人员,是不是也涉嫌犯罪?不正是因为他们的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导致了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吗?

二、从行为的内容去分析

根据报道,被刑事拘留的那些律师的主要涉嫌犯罪(手段)内容有:

1、事件一发生,“维权”律师就在微信里建立了“庆安事件维权群”, 并发布“徐纯合是访民”“警察开枪是领导指使”的“内幕”。

首先,QQ群是一个封闭的空间,而不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而且,根据报道的内容,显然是仅为庆安事件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交流空间。该空间不具备有任何公共场所的性质。其成员在内部交流,仅是一种私下的行为。私下的交流言论,属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范畴,因此,这种对事件的猜测、质疑,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2、“超级低俗屠夫”吴淦紧随出场,“悬赏10万元征集庆安事件的现场视频”。

为了探寻事件的真相,个人自己掏钱向相关人员征集现场的视频,而不是伪造视频和照片,这种行为根本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禁止公民个人可以公开向社会征集某个事件的现场视频。事实上,在交通事故案件及儿童拐卖案件当中,经常有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悬赏相关视频。

3、翟岩民组织协调各地“访民”,分5批次前往庆安“声援”。

这种声援活动,只要不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只要不是前去聚众斗殴、冲击政府机关、扰乱单位秩序,根据现有的法律,也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什么“声援罪”。

4、他们会在网上募捐,有时也会得到境外资助。

这也不构成犯罪。募捐是公民的一种自愿行为,只要不存在强迫或虚构情节,都不应当定为犯罪。到于得到境外资金的援助,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任何公民接受境外资金援助。

5、他们一方面定期组织聚会、聚餐,交流“经验心得”,商讨行动计划;另一方面,通过微信、QQ群和“电报”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联络,进行煽动策划、开展业务培训。

使用何种通讯工具,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那是公民的自由,至于使用它作为对具体案件的沟通联络,进行煽动策划、开展业务培训,更加不是什么犯罪行为了。其实,许多商业项目都有策划培训。

6、组织“访民”到案件现场,通过静坐、喊口号、举标语、打横幅等

这类活动,只要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骚乱或者现场秩序的混乱,都不构成犯罪。即便要处罚,也仅依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7、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和网民跟进,煽动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事件的性质,不是靠炒作出来的。会不会成为热点事件,取决限该事件的本身是否足以引起他人的兴趣和关注。至于敏感案件炒成政治事件,往往是因为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如维稳类案件、宗教类案件),其之所以敏感,就是因为有政治因素在其中。至于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也是要看在该类事件中,政府的行为本身是否让民众不满。如:强制拆迁、强行平坟等,其行为的本身就让民众不满。因此,政府应当从本身去找原因,而不是将罪责加在将问题揭露开的律师身上。

8、锋锐所律师代理炒作案件的做法,多名犯罪嫌疑人将其描述为“新、奇、特”

新:“在公安机关听警察的,在法庭听法官的,他们说什么是什么、不敢反抗,那样是不行的。”这其实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如果作为一名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却在公安机关听警察的,在法庭听法官的,他们说什么是什么。那么,这样的律师除了在法庭配合表演,还能为当事人维护什么权益?这种律师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是一种犯罪吗?如果是犯罪,那么干脆取消律师制度好了。因为律师的存在,就是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而不是配合司法机关表演!

奇:发挥这种人“敢冲敢打”的“特长”,做出一些常人做不出的事。在法庭上,出奇制胜,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其实这也是优秀律师所应当具备的一种技能,这不能叫犯罪。

至于吴淦曾经把一女干部头像贴在裸体模特模型上,在网上直播“每日一睡”;也曾在法院门口给某高院领导“设灵堂”。这涉嫌侮辱罪的话,有关当事人可以提出刑事自诉,而不是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的范围。

特:就是用一些特别的方式,例如,在网上网下声援炒作围观他们代理的案件。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不得不承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许多违法的现象存在。而这种违法的现象不是律师单个可以纠正的,只能借助于舆论的力量加以监督。因此,这种手段也并不构成犯罪。举报、投诉主审法官、办案民警和当地官员,这都是法律赋于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力,如果举报有误,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只要不是恶意地捏造事实的举报投诉,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恶意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9、各怀鬼胎扬名获利制造混乱另有所图

律师代理案件获取代理费,是合法的,也是应当的。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收取代理费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政府官员领取正当的工资算不算犯罪?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当然,相关当事人最终是否有罪,希望还是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吧!

上帝保佑中国律师,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