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矛盾”论可休

田奇庄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总书记胡锦涛提出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三个最大限度、四点要求。
  笔者认为,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是很幼稚的错误,这是实践中早已证明,理论上早已澄清的公案。在此基础上的形成的逻辑、判断、推理根本站不住脚。
  所谓人民内部矛盾是相对于敌我矛盾而言。强调人民内部矛盾概念,表明当政者还没有一视同仁的国民意识。一个执政六十多年的党,一个经历了文革教训的党,一个宣称走民主法治道路的党,出现这种常识性错误,让人很难理解。
  宪法规定,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公民有两种:守法或违法者,有政治权利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哪里有人民和敌人之分?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套对全体国人适用的宪法、法律。难道今后还需要建立两套法律制度,一套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另一套用于解决敌我矛盾吗?
  对于执政者来说,本国公民都是血浓于水的同胞。爱民如子应当是爱每个国民,包括违法的人,犯罪的人,反对自己的人。执政者具有这样包容和襟怀,才能无敌于天下,才能无往而不胜。
  敌我矛盾是完全对立,不可调和,以消灭对方为目的概念,一般说来是战争状态下的产物。在和平建设时期,需要的是和谐、和睦、宽容、互谅,化干戈为玉帛,融冰雪为春水。继续使用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概念,很容易造成对立、对峙的紧张关系,形成新的冤假错案,造成执政与在野之间难以弥和的裂痕,从而产生双输效应。
  世界是变化的,矛盾总是处于不断转化过程中。今天是朋友,明天可能成为对手。今天是同志,明天可能分手。人们在这个问题上观点不同,在其它问题上可能完全一致。君子和而不同,不同观点的对立、争辩、批评、吵闹是文明社会的正常现象,根本没必要大惊小怪。如果谁超越了法律范围,诽谤、诬蔑、攻击、陷害对手,给对方造成名誉和人身伤害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这样的法治环境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敌我矛盾对待。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首先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命题,并为此写了专著。但是,在他的书中,关系到生死荣辱的人民、敌人标准非常含糊。没有负责实施的具体部门,没有严谨的操作规范,没有周密程序保障,没有相应处置办法。如此重大事项,既没有经过政治协商,也没有通过人大批准,更没有建立法律法规。在以后的实践中,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谁该死,谁该活?谁能重用,谁要下台,完全取决于毛泽东的一句话,一个念头。
  正是由于毛泽东可以超越法律,随意认定矛盾性质,他才得以大搞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群众运动,把一批又一批守法公民、国家精英、党内同志、甚至患难战友当成敌人打击迫害,全国制造了数千万起冤假错案,这样的教训难道还不够惨痛吗?
  其实,早在一千多年前,柳宗元先生就明确提出了“敌存灭祸,敌去招过”思想。他认为存在政治对手是好事而不是坏事,把对手当成敌人灭掉,弊大于利。
  那么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什么人对于国家和国人危害最大呢?只要我们正视现实,就能得出共同的结论,绝对不是执政者认定的所谓敌人,恰恰是共产党内执掌权力的无法无天之徒。这些以极左面目出现的人,打着革命旗号随意整人,随意打人,随意害人。把一个好端端的共和国搅得昏天黑地,人人自危。历史已经证明,四人帮之类的党棍、法盲才是国家公敌,全民公敌。
  文革教训清楚无误地告诉大家,全体国人的最高利益、最可靠保障就是法律,而且只有法律。没有法律保护,国家就是丛林社会,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随时可能大祸临头。而祸端的主要来源就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利和法律限制权力。
  所以,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共产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当年,在解放思想春风鼓舞下,党大还是法大、党政分开,党要管党的讨论如火如荼,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此后出现重大变故,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不前。党大于法,权大于法又成为社会常态。由此导致难以建立社会公平机制,继而引发上访剧增,群体性事件频频,腐败横行,官方乃至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领导人没有勇气举起政治体制改革大旗,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反而重新捡起当年毛泽东那一套已经被历史证明的错误理论,让人实难恭维。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文明国度,所有社会难题都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公正完善的法律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准则,大量训练有素的法律工作者成为解决社会难题的专业人员。他们在舆论和政党的监督下,完全能做到比其它人更公正、更妥善地解决问题。因而,文明国度极少有人上访,更少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
  由此可见,对于今天的中共来说,当务之急不是自己出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那些矛盾完全可以让社会和法律自行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难题,或者继续完善法律,或者加强公共监督,或者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古今中外的实践反复证明,没有权力插手干预司法,社会矛盾往往解决的更好。
  中共最需要做是如何管好自己,也就是党要管党。贪腐猖獗、买官卖官猖獗,官员违法乱纪猖獗,三公消费猖獗,已经暴露和潜在的大量问题极大地败坏了中共形象,影响了国人的信心。对于上述问题,国人至今没有看到有效的治理,没有听到庄严的承诺,没有得到有保证的预期。执政党不能管好自己份内的事,却热衷插手他人事务。这不就是典型的“荒自己的地,种别人的田”吗?
  党如何管党呢?首先要确保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确保违法官员受到法律追究。其次是有效治理党员干部的严重腐败,尽快取得让公众满意的阶段性成果。
  这么多年,中共为什么迟迟解决不了党管不好党的问题呢?根本原因就是缺少外来压力。宪法不能落实到位,公民不能依宪结社,不能建立监督共产党的组织。
  这些都是文明国度早已解决的小儿科问题,我们这里却几十年依然故我。不仅如此,此番重提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概念,让人感到大有回潮之势。
  当然,读胡锦涛的讲话,能感受到他治理国家的殷切与焦虑,其措施也是为了缓解矛盾,解决问题。但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重大问题。有道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试想,在宪法法律面前,国民若受到内部和敌我两种截然不同待遇,国家能不出乱子吗?
  附原文:
  中央政治局要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教授、政治学研究所房宁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我们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虽然人民内部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做好工作,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
  胡锦涛强调,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责任,创新机制,统筹兼顾,落实措施,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各项工作。
  胡锦涛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不断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牢物质基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和实际需求。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胡锦涛强调,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