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做法,普通公民、企业乃至司法系统都保持了极度宽容。经过多年法制宣传,人们普遍认识到法院诉讼的重要性。但多数民众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还是公权力,他们很少把诉讼当作解决争议的首选方案;即使对法院判决不满,也不是循着法院诉讼的路线前行,而是希望通过上访等手段来解决问题。普通公民如此,企业也不例外。在360和QQ发生激烈争端后,两家企业在工信部协调下迅速达成妥协,暂时撇开争议,发出书面道歉函,这表现了企业对公权力的尊重。在处理涉及政府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同样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威。有时,即使认定行政机关做法不当,法院也倾向于发出建议函,规劝行政机关善加改进,而不是直接否定行政机关的做法。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强制拆迁、上访者被送入精神病院、城管执法伤人、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案件。在部分案件中,虽然追究了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却很少见到对民众私权的正面表彰。相似案件不断出现,揭露了我国现有私权保护制度的缺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经常用来诠释私权的外国法谚,然而,这究竟是对民众私权的现实描述,还是对未来私权的期待和展望?我国民众私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与外国法谚所说的私权有什么差别?
在普通民众眼中,私权更像是一种现实权利,而不是理想主义的产物,“小富即安”就折射了这种现实主义的私权观念。在强制拆迁案中,公众关注的主要是补偿款的多寡,而不是非法强拆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更不是强制拆迁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很少有人提出强制拆迁要先经过法院审查才能实施,多数人甚至认为这是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强制拆迁牺牲了个人利益,却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种种情况表明,民众眼中的私人权利是“量”的权利,不是“质”的权利。如果新的拆迁条例真的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那才是可以载入史册的、值得庆贺的重大事件。
民众持有的现实主义私权观念,是多种历史和社会原因共同促成的。我们长期生活在重在管制的环境下,即使推行市场经济,即使不断灌输“有限政府”的理念,并且颁布了多项保护公民私权的法律,公权力仍然深刻影响着私权的“质”和“量”。在这种社会结构下,人们能够宽容地对待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安定和舒适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的最高生活目标。笔者无意评价这种私权观念的对错,而只想说现实主义权利观念是长期养成的,中国人的私权与其说是天赋的私权,莫如说是从公权力中释放出来的私权。
对于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做法,普通公民、企业乃至司法系统都保持了极度宽容。经过多年法制宣传,人们普遍认识到法院诉讼的重要性。但多数民众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还是公权力,他们很少把诉讼当作解决争议的首选方案;即使对法院判决不满,也不是循着法院诉讼的路线前行,而是希望通过上访等手段来解决问题。普通公民如此,企业也不例外。在360和QQ发生激烈争端后,两家企业在工信部协调下迅速达成妥协,暂时撇开争议,发出书面道歉函,这表现了企业对公权力的尊重。在处理涉及政府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同样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威。有时,即使认定行政机关做法不当,法院也倾向于发出建议函,规劝行政机关善加改进,而不是直接否定行政机关的做法。
现实主义私权观念已成为我国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在特征,公权力在管理社会事务中获得了十分宽松的人文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政府官员无需承受理想主义私权观念而带来的社会压力,也无需关注少数学者对理性私权的呼吁和呐喊。一些官员甚至认为,这种呼吁充其量是在公民现实权利中增加了某种理想主义元素,而不涉及公民的现实权利。人们对于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的做法,没有特别的反感情绪,而只是希望这种做法不损及公民的现实私权。公权力应当庆幸自己身处如此宽松的社会环境,更加慎重地行使公权力,这才能担负起公民的重托。
然而,有些官员却被公民的宽容惯坏了,他们高高在上,优越感十足,自认为手中权力是天赋的,于是无限度地、理直气壮地行使公权力。当公众或媒体质疑他们的权威时,当舆论批评他们的做法时,他们往往变得异常恼怒,以至威胁采用“法律”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这些官员必须知道,不能把公民秉持的现实主义私权观念,看作是公民对公权力的无限宽容,如果公权力滥用了这种宽容,公权力的自信也就变成了公权力的自负。
我们缺失的或许不是私权本身,而是更为恰当和进步的私权观念。法律不是仅仅写在纸面上的行为规则,更应成为公民的生活信念。私权不仅仅是各种具体的现实权利,更应当包含理性主义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