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精神病仍然被污名化,精神病人的称呼,等于将一个人从正常社会中逐出。中国尚没有国家精神卫生法,除了北京、上海等六个市,大部分区域连地方精神卫生条例也没有。
《财经》记者 杨猛 实习生 许竞
黄雪涛是深圳的一名女律师。2006年她给一家寺庙做法律顾问,得知一名叫邹宜均的居士被家人送进了精神病院。但是邹宜均否认自己有精神障碍,称这是家人因矛盾激化而设置的圈套。
黄雪涛受邀成为邹宜均的代理律师,去医院要求见当事人,被拒。院方称“谁送进来的,我们只对他负责”。但在媒体集中关注后,又同意邹宜均出院。
这种前后反差极大的做法,让黄雪涛感到,精神病院的收治制度,存在着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的“黑洞”:精神病医院是否应该尊重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谁可以代表患者的权益?是当事人指定的律师,还是医院认定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医院认定邹的家属为监护人,如果家属拒绝接病人出院,病人似乎只有在精神病院长期待下去。
“被精神病”之源
邹宜均案是黄雪涛律师第一次接触精神病收治的隐秘世界。事实是,困惑她的“黑洞”,越来越多地成为让人不安的现实。
缺乏统一管理,精神病院的运作就缺乏监督。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事实上处于边缘地带。
“被精神病”,就是媒体根据大量的精神病医院强制收治案例创造的新词汇。它的含义是,一个正常人、或者一个拒绝住院的人,如何屈服于有争议的精神病收治制度。
徐林东“被精神病”案是今年被披露而引起轰动的案件之一。2003年,热心的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帮助邻居跟镇政府打官司,结果被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关了六年。六年里,徐林东只能和真正的精神病人待在一起。而且因为“精神病人”的烙印,也不太可能有人相信他的申诉。
近年媒体披露的“被精神病”主角,有很多是类似徐林东这样的上访者。发生这类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政府害怕上访者揭露丑闻,于是采取了把上访者强送精神病院的一劳永逸的做法。
值得庆幸的是,徐林东没有被药物和电击治疗弄成一个真正的病人。2010年4月,他脱离精神病院控制之后,这一事件才被广泛报道。
一个更具讽刺意味的事例是,西安精神卫生中心的纪术茂,是一名具有全国影响的精神病学专家,现为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学组副组长。因为在退休、科研问题上与院长产生矛盾,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遂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
2005年,他所在医院院方出具的一份文件指称纪术茂“有精神病”,纪术茂与另一同行的几句私下闲聊也成了“鉴定依据”。
如今,纪术茂正在写一本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案例集,他说:“这的确是一个可悲的事情。如果权力被滥用到精神病的诊断中,说你得病了你都没有办法申诉,则谁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精神病人。”
2006年,黄雪涛和在深圳的朋友成立了民间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搜集了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篇新闻报道。今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这个出自中国民间的第一份精神病收治调查报告——《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指出了精神病院收治体系中存在的种种争议。黄雪涛说:“如果这些争议地带得不到校正,就存在着精神病学被滥用的可能。”
规范程序与“自知力”
精神病院的收治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方式又分为医疗保护住院和安保性强制住院治疗。
根据现有条例,公安部门有权对肇事精神病人实行安保性强制治疗:可以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疗保护住院则根据医院诊断做出。
按照正常程序,确认一个精神病人有比较可靠的把关。
确诊一个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此过程中,门诊医生确诊的步骤主要为询问陪同人员患者的相关情况,之后在陪同人员离场的情况下,单独与病患进行沟通。问诊阶段每个患者平均用时一个小时左右。针对复杂的病情,门诊医生有可能需要经过两三次会诊再确诊。
门诊如果发生误诊,还不能导致健康者住进精神病医院,因为在住院前还有经治医生复诊,如果有健康者住进精神病医院的情况发生,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但在被媒体披露的“彭宝泉案”里,这一程序被严重“简化”。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因为拍摄上访者而被公安人员控制的十堰市民彭宝泉,在与医生交流了不到10分钟就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北京一位精神科医生告诉《财经》记者,在北京,病人无论是经公安机关送治还是家属送治,都不应该存在直接入住的情况,而至少要经过门诊的问诊和住院部的复诊两道程序。在2006 年地方法规颁布后,医院必须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收治,在家属同意住院、而病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医院不允许收治。
在全国范围内,非自愿住院是精神疾病患者主要的住院方式。根据对2002年全国17家医疗机构2333例新入院患者的调查,自愿入院的占18.5%,医疗保护入院的占59.5%,强制入院的占22%。
这一现状与欧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在那些国家,精神卫生机构中自愿入院的患者人数一般要占入院患者总数的70%以上。自愿入院患者比例过低这一状况,在部分省市由于近年出台了地方法规而有所改善,但在更大范围内,迄今没有质的变化。
非自愿住院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的争议是,医院权力过大,往往以患者病重没有“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有拒绝住院的权利。“自知力”,是中国精神病院普遍采用的一个主要诊断标准。回龙观医院的李娟医生告诉《财经》记者:“所谓‘自知力’,简单说,就是患者是否承认自己有病,愿意配合治疗和吃药。”
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拒绝往往成为“有病”的具体体现。在很多精神科医生看来,主诉者不承认自己有病,就是没有“自知力”,这恰恰是得病的具体体现。这里的一个悖论是,一个正常人当然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但是这却有可能成为医生判定一个人有病的起点——这个本来只在喜剧电影中才出现的情节有时会在现实中出现:一旦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当事人对自己的精神健康状况就百口莫辩了。
这一类情况的典型案例是今年被媒体披露而引起震动的另一个案子——发生在江苏南通的朱金红案。
据朱金红介绍,2010年 3月8日,原籍南通、从日本归国的朱金红被母亲、表弟以及另外两名陌生人押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其母亲的代理律师郭乘希办理入院手续(郭乘希后来否认自己曾为朱金红办理住院手续)。“之后,在未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我被直接带到住院部捆绑在床上。我多次向医务人员解释自己没病,但均无效。”几经波折,如今已出院的朱金红告诉《财经》记者。
在住院期间,朱金红每天均需服药。每天早上医生会查房,在查房过程中会问朱金红两个问题:“你是否承认自己有病?”“你晚上是不是经常失眠?”朱金红说自己若不承认,则有被加药的危险,于是她只好经常选择不回答。而朱金红的沉默,在医生看来也是“有病”的症状之一。
朱金红后来进行了司法鉴定,一个月后出来的结果为“无法鉴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精神病诊断的困难。
“谁送谁接” 悖论
“谁送谁接”,是另一个引起诟病的“行规”。
2003年10月,“被精神病”的徐林东被乡政府关押了十天后,转去一家屠宰场关押,四天后被送往河南省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直接与医生进行沟通,徐林东并未在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走后,医院让徐林东自己更换病号服,之后并未问他其他问题,也未进行任何检查。从诊断到入院,乡政府自动扮演了他的监护人角色。
徐林东在被关进精神病院之后,多次向医院提出回家,医院总是不受理。在与护士闲聊的过程中,护士告诉徐林东,他是乡政府和医院的协议病号,乡政府说他没病他才能走。之后,徐林东就放弃了继续申请回家的努力。徐认为,协助收治的精神病院,在中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出院的正规程序是,由医院专家小组讨论患者的康复情况,当患者符合出院的条件时,医院会通知其家属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只要是家属均有权办理出院手续(即兄妹、父母等并没有不同),在北京并不存在“谁送治,谁接走”的行规。
医院不允许患者自行办理出院手续,是因为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多为重症患者,医学上对于重型精神病者的康复是有争议的,难以准确判断病人是否完全康复,家属陪同出院,相当于加了一重保险。
李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前,刚遭到一名“病人”袭击,她被打了一拳。因为这个“总是告状的患者”被诊断治愈建议出院,但是家属拒绝来接,这样病人就无法出院,因此大发雷霆。同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就在另外一个病房,一个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的在校大学生,医生诊断已康复建议出院,家属拒绝来接。大学生只能继续在医院待下去,他变得情绪很不稳定。
回龙观医院有1400张病床,“该出院不出院”的比例,在回龙观医院“能占百分之二三十”,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我们也很无奈。不接就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做劝解工作。”李娟说。
而徐林东的遭遇则完全属于另一种情况,他的六年多“精神病院之灾”,确实是拜“谁送谁接”行规所赐。这些富有争议的行规,使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在一些民众的心目中,类似一座难以逾越的“疯人院”。
凭什么限制自由?
黄雪涛说:“即便邹宜均是精神病人,她没有伤害他人,也没有感觉到痛苦,就不应该强制收治,隔离治疗是对他们正常生活的破坏。”但是她只能服从家人和医院的安排。
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徐林东案、彭宝泉案都不应该发生——公安局也不可以简单地将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
“公安部门将当事人送治的程序应该是,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为有病,则由公安局通知其家属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组员成俊祥告诉《财经》记者,“即便是有些非常严重的病人,如明显躁动的病人或有伤人情况的病人,如果送治也必须通知家属,否则法律不允许。”
但实践操作中,“限制当事人行动”等特殊治疗方式,在纯粹的医疗行为和涉及的法律规定之间,留下了争议地带。
回龙观医院的谭云龙医生介绍,至今,关于精神病的发病机制,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也没有精确的仪器可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他说,由于发病机制不明,精神科很多主要诊断系统没有客观性的指标,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
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疾病分类中,惟独第V章(有关精神病的一章)称其为“障碍”,而不是与其他各章一样称为“疾病”的主要原因。20世纪60年代发起反精神病学的领导人物萨斯据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如果没有确定的证据表明一个人的病是由生理原因造成的,医师就无权介入。
国内现行使用的分类系统主要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美国诊断与统计手册》(DSM-IV)和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但是,哪些需要强制治疗、哪些不需要强制治疗,精神病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个争议问题是,强制住院与人身自由有关还是无关?强制收治是“纯粹的医疗行为”,还是违背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教授谢斌称:“在强制住院方面,中国也少有需要法院判决才能住院的情况发生。”
争议久拖不决,因为中国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一部聚合各方智慧的国家精神卫生法。虽然《刑法》《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等众多法规都有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条文,但是大多涉及的是一部分特殊患者。
在2001年接受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已有四分之三的国家和地区有了精神卫生法,中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国家中,有72%有了精神卫生法。日本、韩国、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有自己的精神卫生法,目前西太平洋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只有中国大陆尚未颁布国家精神卫生法。
中国《精神卫生法》的起草工作其实很早已开始。于1985年由卫生部医政司牵头、委托以华西医科大学为主的专家小组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接受WHO指导与培训,先后完成了草案第一至第十稿。
据悉,到目前为止,《精神卫生法》的起草都是卫生部主导,由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具体负责。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的名单是保密的,草案也不向外界公布。
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虽然难产,但各个地方法规却走在前面。
2002年4月1日,上海市率先颁布实施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之后浙江宁波、北京、浙江杭州、江苏无锡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广东深圳、湖北武汉等城市的地方立法也在制定中。
引发争议的是,目前上述地方《精神卫生条例》,都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纳入。批评者担心,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
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宁波卫生条例》和《武汉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治疗。但是《宁波卫生条例》又补充规定,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的近亲属应当协助其到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所以,目前包括收治流浪精神病人在内的各项限制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的部门规定和地方法规,实际上都缺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