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说,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中国逻辑就是不讲逻辑,如果讲逻辑,那也是讲强权逻辑,讲强权宰制宪法和法律的逻辑。下面说的三件事,都是中国逻辑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一件事,就是有人把改革的派别分为体制内改革派和体制外改革派。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的公民来说,没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之说,因为宪法是所有人都必须坚守的底线,宪法对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谁也不能违背宪法,所有的人都是体制内人。违背了宪法,尤其是超越了宪法,把宪法当成治民的手段而不是约束自己的手段,才可以称之为体制外之人。不过这样一来,违反宪法的,恰恰不是公民,而是权力滥用的既得利益集团。有例为证:2011年5月5日,在主题为“农民自主型城市化”的第二届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上,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提出,如果对宪法作动态理解,政府征收农民土地的依据只有城市规划,只要列入城市规划,政府就要动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 。但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土地,并给予补偿。 这样两者就出现了矛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征地就属于违法。他认为,事实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用于公共利益的不过10%”,90%的土地征收行为违反了宪法。有宪法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硬要划分体制内改革派和体制外改革派,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体制内改革派实际上是体制外改革派,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才是体制内改革派。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体制外改革派却有了支配真实的体制内改革派的特权,变成了强权的逻辑延伸,仍然是阶级斗争式思维在新形势下的表现。

第二件事,就是有人把知识分子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知识分子,一类是体制内知识分子,这样的划分更没有什么道理。下定义有个对比法,比如黑与白、好与坏、善与恶、真理与谬误都是好的对比,但对比中有灰色地带,比如可以说不黑不白,黑多白少,白多黑少等。排中律适应于对立词,比如死与活。公共知识分子的对应词是什么?是非公共知识分子?那么非公共知识分子是什么,是私立知识分子?私立知识分子如果只关心私人的话语,难道公共知识分子就不关心私人话语?如果私立知识分子和公共知识分子都关注私人话语,两者就都走进了既不是公共知识分子也不是私立知识分子的灰色地带,这样,公共知识分子的划分就缺少了自身的特性,公共知识分子和非公共知识分子或私立知识分子就处在知识分子的两个极端但并不一定对立的端点而已。同样,把公共知识分子与体制内知识分子相对应,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从逻辑上说,体制内知识分子恰恰是公共的,因为他们来自于宪法、国家、政府的权威,公共知识分子与体制内公共知识分子恰恰是指同一类人。从事实上说,公共知识分子都在体制内生存,都在遵守宪法,都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对权力者进行批评,都在分享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价值。从目前来看,权力者看似公民违法的行为都是违背了权力者的意志,而权力者的意志总是试图不断扩张权力,挣断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挣断宪法和法律约束的手段之一就是打压知识分子,尤其是打压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

第三件事,就是有人把维权分为体制内维权和体制外维权,这同样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维权就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维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维权也是在宪法内维权。

据新华网江西频道5月14日电,江西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杨剑云14日表示,退养职工刘萍未被列为新钢第六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是因为联名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够选举法的要求,其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今年47岁的刘萍是原新钢设备材料公司工人,2009年12月退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今年4月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后,刘萍想当选区人大代表,先后在公共汽车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超市等场所为自己拉票,共有17人签名推荐她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新钢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对17位推荐刘萍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中5人不是刘萍所在的新钢公司第六选区选民,有3人后来退出签名,有2人在新钢选区查无此人,所以有效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只有7人,未达到法定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数规定。选举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候选人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刘萍此前多次鼓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我们核实发现,2010年7月至10月,刘萍先后3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当年10月,刘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在参选过程中,刘萍利用新浪微博等为自己寻求支持。一些境内外媒体对刘萍参选人大代表一事进行了报道,一些不知详情的网民表示支持刘萍,纷纷质疑新钢未将刘萍列为候选人的做法。所以刘萍未被列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是依法决定的。从核实了解的情况来看,刘萍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因而新钢选举工作指导组未将她列为代表候选人,这一决定是慎重的,是依法进行的。

表面看来,杨剑云说法不无道理,实际上是以讲法的名义违背了宪法和法律。首先最为直接的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和刑法。其次杨剑云的守法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余警方约谈联名推荐刘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迫使他们撤回了对刘萍的推荐,就是7人退出,还有10人,其中的3人后来退出签名是警方约谈的直接后果,如果警方不约谈,10人也符合法定人数。同时,新余警方还限制了刘萍的通讯自由与人身自由,甚至对其居住地停水停电,其行为显然是以威胁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且情节相当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另外,遵守宪法不分模范和非模范问题,道德的问题不能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上访也是国家制度,鼓动上访只要没违法就在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就是被公安局拘留过,现在仍然是合法的公民。

据网上凯迪社区消息,5月14日14:42,西门不暗网友的微博称:“求证实:昨天下午,新余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维稳会议,市委书记李安泽等高层将刘萍参选事件渲染为有国内外政治势力在幕后操纵的、企图颠覆共产党政权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在政府命令下,各级政府及社会事业单位在昨晚都召开了紧急维稳会议,要求守土有责,内外有别,内紧外松。”事实果真如此,就可以进行如下的推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捍卫宪法权利,竟然成为“企图颠覆共产党政权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那么新余市委市政府在颠覆什么?很显然是在颠覆宪法了。颠覆宪法是在颠覆什么?那就是颠覆共产党了,因为宪法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转了一个圈子之后新余市委市政府想颠覆什么?那就是自己颠覆自己,换句话说,就是自己当了自己的掘墓人。

体制内的人在权力的边缘,体制外的人在权力的中心,这才是中国的现实。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在宪法的体制内,却没有真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得利益集团却在宪法的体制之外,他们操控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股掌之中。现在要做的是,公民们要把既得利益者塞进宪法的笼子中,让他们尊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既得利益集团才能有活路,有出路。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