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 讼法的修改工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 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新京报》6月13日)

 

王敏远为拔除刑讯逼供设计了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 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但是,问题在于,即便刑诉法修改采取了相关国际惯例,明确了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能遏 制住刑讯逼供了吗?

实际上,尽管刑诉法没有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我们已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赵作海案后,在2010年5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 了具体的规范。

但是,效果如何呢?最近发生的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主任冉建新非正常死亡事件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注脚。虽然,此案的最终处理结论没有出来,但 是,“死者七窍流血、全身淤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被烧烫伤痕,其状惨不忍睹”,以及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郑雪松辞职,反贪局长曾正平停职,该院两名办 案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拘等信息,很明显地表明,有关人员涉嫌了刑讯逼供。值得注意是,此案发生是在两个《规定》出台了一个多月,但似乎对于相关办案人 员并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即便是规定了沉默权,即便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配套措施不能跟上去,公权滥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审判独立不能得到保证,刑讯逼供肯定不会绝迹。

试想一下,我们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看守所还是在公安机关管理之下,侦查与看管没有实现分离,那么,我们就无法阻止公安机关为破案心 切,利用同时管理看守所的便利,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或者就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如果讯问时律师不能到场,我们也难以防范侦查人员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因为有些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事后会消除,有些是软性的刑讯逼供,根本无法说清。对公权没有有效制约,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能做手脚,甚至是在关键时候恰到好处地失踪。

再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需要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目前,对于证据标准,我们根本没有一个可操作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最多请警察出庭作证 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如此一来,除非有非常明显的重大伤害,否则,被告人如何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呢?又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甚至,在审判不能独立的情形下,法院也会选择性地“失聪”,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赵作海案为例: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检察院 两次退卷,表明此案不能提起公诉,但是,最后商丘市政法委出面协调,他们定下了调子,此案可以起诉和判决。于是,商丘市检察院最后被迫提起公诉,而法院也 最终按照政法委定下的调子做出了判决。同样,佘祥林冤案与赵作海有惊人相似之处,也是案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僵持不下的时候,由政法委协调,定下基调,案件 方顺利地得到起诉、判决。试想,如果案件审理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我们又如何来排除非法证据,进而遏制刑讯逼供呢?

遏制刑讯逼供,不能指望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拔除规则,甚至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与刑诉法的修改,要真正达到遏制刑讯逼供,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