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新闻晨报》报道:湖北荆州公安县一纪委主任在自己的办公室离奇死亡,经查身上共有11处刀伤。事后经当地警方缜密调查,认定其为自杀。但“自杀说”却无法让死者家属接受,他们共提出五点质疑,认为死者双手腕都被割伤,气管、喉管也被割断,无法完成“自杀”行为。
王建平介绍,经过法医检验,死者生前身着的白色衬衣表面未受到任何损伤,衬衣除最下方扣子外均被解开,胸部完全暴露,符合自杀推理。自杀者一定要解开扣子才实施自杀吗?“扣子解开”,外力一扯即开,怎么就不可能发生在打斗过程中受外力扯开呢?仅凭胸部完全暴露而推理至自杀条件,这是哪来的逻辑?福尔摩斯还是狄仁杰?
还有一个理由是:现场所发现的刀具与死者家中不见的刀具从品牌和型号上均符合。假如现场确有谢家的刀具,为什么不能反推是凶手栽赃陷害呢?也就是说,为什么不可以反推杀手为了掩人耳目混淆视听而将谢家的刀具拿来栽在谢“自杀”的假现场上呢?
现场并未发现有第二人留下的物证,这个有待于第三方调查组而非当地调查组更加“缜密”的调查,有没有更高的反侦查高手充当了凶手呢?至于“现场无打斗痕迹”之说也不靠谱,因为假如谢在被杀之前被人为限制了人身自由,处于无法反击无法反抗任人宰割的境地,他又怎么可能去打斗?
死者为何能将自己刺伤11刀?王建平解释,经检验,谢业新身上多处刀伤中,致命伤为胸骨上窝处,其他伤均为试探性自杀伤。至此,“试探性自杀”词条粉墨登上网络江湖。一个人要自杀,有试探的可能,但试探了10刀的可能性只有无痛感的傻子才会干。还要反问这个发言人,世界上还有没有第二例试探自杀10刀的先例?连日本武士道自杀也是一刀毙命,而谢竟然在自己身上试探了10刀。如此武断为“试探性自杀”自己10刀,是不是违反了常理也违反了自杀案例的“常规”?
王建平称,因为警方已将谢业新定性为自杀,该死亡事件就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定性为“自杀”,至少引起了谢家属的强烈质疑,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强烈质疑,谁都认为这个“自杀”定性武断且没有说服力更没有科学性,而当地警方却匆匆“定性”,这本来就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武断结果,当地警方却以这个武断的结果为前提推定为非刑事案件无义务调查动机与原因,这岂不是一个“双重武断”。试问,对于一个广泛存在质疑的“自杀”案件,警方没有义务调查,难道老百姓“有义务”调查或者其家属“有义务”调查?
当地政府表示,谢业新死亡前曾在调查“柳宝军案”过程中从事帮助通知相关人员接受专案组调查的工作。谢的职务是公安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一个主任却干着“帮助通知”的“打杂”工作,如此单纯到“帮助通知”相关人员接受专案组调查的工作,如此“跑堂打杂”的“店小二”工作由纪检监察一室主任来完成,这又是在刻意掩盖什么?
“试探性自杀”自己10刀,是否又一个自杀吉尼斯“奇迹”?而“试探性自杀”的结论,又企图“试探”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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