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网上近日流传的一张《行政复议书》显示,去年6月,福建一网民因在微信群讽刺习近平,被当地公安以“含沙射影辱骂国家领导人”构成“寻衅滋事”为由行拘五日。该网民申请复议后,公安机关称其用言论自由为自己辩解“属法律认识错误”,因而维持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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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2时46分许,申请人冯周管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村27好201室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微信(微信名:冯sir, 微信号:fsir518),在名为“桃花源*乌托邦”的微信群内发送信息“青年人称呼习大大,小朋友称呼习爷爷,我的称呼肥猪,包子,撒币”,含沙射影辱骂国家领导人,6月3日被民警查获。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冯周管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明知“桃花源*乌托邦”微信群群内有396人之多,且该群主要是对时事评论、聊天,仍含沙射影辱骂国家领导人,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言论自由等的辩解属法律认识错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