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一案,已成为权力与网络的对决。权力要杀吴英,浙江数名地方官员联名要求杀,浙江高院也做了死刑判决。网络上汹涌的声音则是救吴英。
对决结果会是如何?我分析,最高当局会考虑民意,否定死刑判决。同时,为了继续维护金融垄断,仍会重判。民意能救邓玉娇,但没有救下杨佳、荆中秀,这次能不能救了吴英,以及夏俊峰,尚不知道。
网络上救吴英声音很高,声调则不一。最常见的一句是“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此语存在严重问题。我的意见是:吴英本无罪,何来“罪不至死”?
我想问那些声称“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的人:吴英罪在何处?被问的人,往往一愣,然后说: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吧?(大家所说的非法集资,法律条文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浙江高院说的“集资诈骗罪”荒唐到不用我驳斥)。
非法集资算什么罪?国有企业垄断着金融,又不给民企放贷,民企只好去向民间贷款。何罪之有?改革开放30年,经济增长最快的几个地方:深圳、浦东靠优惠政策,广东靠多少年来的外贸特权;只有浙江,没有资源,没有特权,是靠浙江人的勤劳与智慧,一点一点发展民营企业,取得了耀眼的经济成果。如果没有非法集资,浙江能发展起来吗?当然不能。如果吴英有罪,那恐怕浙江99%的民营企业都要被判非法集资罪。如果吴英要被判死刑,那么,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可能有一半应该跟着吴英同赴黄泉。
对于浙江的民间集资,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清二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于2008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8〕352号),特地说了:“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这一条完全适用于吴英。
有人说了:“《纪要》不能代替法律”。这个道理谁也明白。可是咱是在中国,又不是在美国。中国很多时候就是依照《纪要》的,百姓也是跟着《纪要》走的。这种时候,又说《纪要》不算数,那不是耍弄人吗?
或许有人问:你凭什么证明吴英无罪?我没有条件和能力去证明吴英无罪,也没必要去证明。因为,根据公民无罪推定原则,既然那些对吴英的指控都不成立,那么在法律上吴英就是无罪的。
可吴英自己都认罪了呀?是的,据说吴英为了保命,在否认诈骗罪的前提下,愿意认可非法集资罪。根据“公民不能自证其罪”的原则,吴英的所谓认罪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坦白从宽,抵抗从严”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玷污,公权力以减轻处罚来诱惑公民认罪,本身就是非常龌龊的;如果诱骗别人认罪了,又判人家最高刑,那就是无赖了。
要说判吴英个行贿罪,我估计不是冤判。在中国做生意,哪个不行贿?吴英把产业做那么大,估计她行贿的数目不会小。问题是,官员们不同意判行贿罪,因为那样的话,官员们就得领取受贿罪——所以,吴英还是无罪。
我在微博中写道:【吴英有5重罪】1,小小屁民,摆个地摊就算了,居然敢把产业做那么大。2,做大产业就算了,居然不投靠官府找靠山。3,官老爷来敲诈,居然敢不从。4,居然还想贷款。银行奉命打压民营企业,不给贷款。居然敢去民间借款。5,官府老爷抢走几千万,居然敢反抗,敢举报——这样的5重罪,能不杀你灭口吗?
还发了一条:这几天,卢美美在弄校车,于建嵘在弄乡村教师,方舟子在弄韩寒,广大网友则在救吴英。谁在转移视线?谁在小骂大帮忙?谁在做最需要的事?
我第一篇为吴英呼吁的文章是《吴英案是一次阶级审判》,大意是说:公众同情吴英,主要来自朴素的阶级感情,而法院坚持判死刑,同样来自阶级因素:吴英僭越了。俗话就是说:吴英手伸得太长了。发文时标题改为《民意能救吴英性命吗?》。为什么改成这样一个非我原意的标题?呵呵,我忘记原因了。该文所写过的具体内容,本文也不再重复。
我呼吁大家都来发出救吴英的声音:吴英不是罪不至死,而是根本无罪。
救吴英也是救我们自己;因为,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其他场合的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