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被上銬、教授相片見報、撞死姊弟的通緝犯挨打… 法治與人權 仍待加強

◎ 許澤天

前總統陳水扁近期健康與精神頻亮紅燈,馬偕精神科主治醫師陳喬琪接受媒體專訪時首度證實,「扁就是崩潰了,最壞的狀況,是自殺而死!」醫師透露,扁認為這輩子最難過的事是「國務機要費案被上手銬那一幕。」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第89條)、「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條)亦即,對於被告施以手銬的強制力,應以符合必要性為前提,而此必要性的判斷,應從是否有排除抗拒與避免逃亡的角度來判斷。當時,陳水扁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殊難想像他有能力在眾目睽睽之下,採取脫逃或動手湮滅證據的舉動。實在無法理解,為何需要施加手銬,難道他是武林高手,一旁的法警拿他沒轍。

幾年前,我在媒體上提出這樣的質疑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14/today-o2.htm),遭到許多反駁與指責,認為扁不能享有特權。沒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未針對前總統制定特別禮遇的強制處分條款。但是,法律也沒有規定所有被告都必須上手銬,是否該用械具,仍應按照前述法律規定辦理,總不能錯就要錯得平等吧。

台灣的刑事司法已經積非成是,刑事被告不僅未受無罪推定的保護,還要蒙受被害人家屬的攻擊;偵查不公開,媒體卻能取得嫌疑人名單,公佈相片。日前駕車撞死姊弟的通緝犯,在警方戒護下到殯儀館向死者下跪懺悔,遭到死者憤慨家屬追打痛踹。我不知道,這是否是被告主動要求赴靈堂上香表達歉意,還是在警方要求下,讓被告被動同意。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權保持緘默,警方有義務告知其有此項權利(第95條、第100-2條)。既然被告有權緘默,法律上自無義務下跪認罪;即便被告有權選擇懺悔,警方也有義務告知其不必如此,而放棄不自證己罪權利。尤其,警方更該考量到是否有能力保護被告不受攻擊,法律禁止國家刑求被告,自不能讓國家透過私人的違法傷害來修理被告。若是警方無法履行保護義務,使得被告遭受人身傷害,恐有利用職務上機會的不作為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34條)或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刑責。

被害家屬踹打被告,情緒上可以理解,也不忍苛責;警方處事是否合法或犯罪,反倒該好好檢討。中國學生接受德國媒體採訪,當眾被國安架走,網路流傳的採訪過程http://www.youtube.com/watch?v=rCvP74asWL4),堪稱是對中國人權現象的最佳詮釋;在台灣不必要的被告手銬與安全帽、被告押赴靈堂道歉被踹、涉嫌不實發票案的教授相片,均是台灣人權問題的寫照。兩岸之間有多大差異,就看我們如何處理法治和人權的問題。(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