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体系薄弱,中国共产党将信访制度视为一道重要的安全阀。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有信访部门,数十个政府机构和公司都设立了信访办。北京的国家信访局外每年总是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人员排着长长的队伍。中国有关部门正采取措施中止具有悠久历史的上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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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访

上访,即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意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反映出群众对上级政府的信任,是我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上访是群众反映意见、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上访的事件起因(理由)上访分为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但总的来说上访多是因问题在当地政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而引起,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与政府勾结,因此针对上访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为处理信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立有国家信访局,各级政府、人大及政协也设有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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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法律依据

通常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为上访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可向上级政府机关提出对政府的意见,官员失职、渎职和侵害权利问题、批评、检举或投诉,或所有侵害到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而第四十一条亦规定,任何人不得报复、打击压制或逼害信访人,保留信访人提出意见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十条亦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若果信访人不服结果,也可以自行向其再上一级的政府机关提出,如果该政府机关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所以越级上访在中国法律上,应是合法行为。

200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有权面见机关负责人,并可凭证查问信访的处理情况。同时,信访工作会纳入公务员体系,并会对渎职和打压上访者的官员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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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弊端

有不少学者都评论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访制度。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偌大的国家,政府的非中心化和权力分散问题严重;中央政府极其量只能管理到县级的事务,地方官员拥有非常多的权力。这样便增加了官员在“山高皇帝远”的情况下渎职的机会。很多学者认为,人治色彩过份浓厚,是信访制度的弊病。由于信访没有一定的途径,所以也没有特定的制度管理,很容易出现官僚作风,甚至压迫、恐吓、殴打信访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级政府制,也成为了信访制度的弊端。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上面就有乡(镇)、县、市、省四级政府,才到中央政府。对于一些在乡郊地区的国民,有时更多了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村委员会或村共产党支部。上访的最终目的就是到北京去反映情况,但这样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是异常艰难的事。第一,是路程遥远;第二,是经费问题;第三,是上述的渎职或压迫信访人问题。虽然中国在法律上容许越级上访,但实际上,很多这样的例子都给打回票。在信访制度下,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外,信访人的诉求往往被打回到作为信访对象的地方政府处理,从而使信访者遭到变本加厉的欺压和迫害。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打压百姓的手段之一,利用上访的繁复手续吓怕希望反映意见或检举的人民。

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但中共中央政法委上周三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指出,信访者不应当来北京寻求解决,应当在当地解决问题。如果信访被拒,那么中央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但文件暗示,直接来北京上访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

《意见》表示,无论案件是否合理,非法上访是不允许的。文件补充说,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

有评论人如此描述信访:上访制度是一种丑恶的中国传统,它只是存在于民间传说中的一线光明,在现实中,上访制度却是吸引被蹂躏和被欺辱的民众像飞蛾一般投向一堆烈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