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什么即使被国际刑警通缉,中国贪官仍能在美国正常生活?
答主1:Louis Patrick
英国路透社8月11日报道,原题:中国说有150多名“经济逃犯”在美国逍遥法外 中国媒体周一援引公安部高级官员的话报道说,目前有150多名中国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其中许多是贪官或涉嫌贪腐人员。
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
中国领导人已将打击猖獗腐败列为当前的核心要务之一,警告贪腐现象正危及党的存亡。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在尽力解决“裸官”问题。至于约有多少大陆官员及其家人把资产转移至海外,学者们莫衷一是,其中有些人认为过去5年来该数字高达100万。
报道援引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的话说,美国已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但来自公安部的数据表明,过去10年来,仅有两人被抓捕回国并受审。
报道援引廖的话说,由于缺乏引渡条约且相关程序复杂繁琐,在把逃往美国的嫌犯抓捕回国受审方面,中国面临各种实际困难。有专家认为,抓捕此类逃犯的另一难题是,美国司法机构对中国司法体系和程序存在误解,“总认为中国的司法机构侵犯嫌犯的人权。”
今年3月中国表示在强化反腐措施的同时,将加大力度抓捕逃往海外的贪官,没收其非法资产,并禁止嫌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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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美之间早在江时代就成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 同时《中美司法协助协定》也随后签订 而且在随后的几年中 中美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和合作领域的合作也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建立起了比较密切的协作关系 在相互协助调查取证 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 相互通报有关犯罪情报和对逃犯的监控及缉捕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在我们两国的执法合作中 我们也仅仅局限于将那些偷渡到美国的人强行送上遣返非法移民的飞机或船舶 而对于那些用非法所得轻松完成移民手续的罪犯却表现得一筹莫展
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也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困难和障碍 而且有些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着两国在打击犯罪及实现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中最大法律障碍之一就是两国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美国是个很特别的国家 它奉行的是“条约前置主义”立场 也就是在向外国引渡逃犯问题上 要求以与该外国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条件 而美国主管机关对“条约”的理解也是非常狭窄的 它特指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 注意是双边引渡条约 不包含多边国际公约 美国是一直反对在有关引渡的条款中使用具有约束性的措辞将国际公约规定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所以中美之间一直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美国也从来没有通过正式的引渡程序向中国移交过逃犯
而迟迟不肯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是因为引渡条约的缔结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的审议和批准 在美国国会中存在着一定的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气氛 我想这也许就是阻碍中美双边引渡条约缔结进程的主要原因 (美国迄今已经与110个国家或法域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而在这方面很显然死刑问题是阻碍双方缔结协议的一个很大的障碍 西方很多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废除死刑 美国虽有超过一半的州还保留死刑 但这基本不适用于经济犯罪 同时还有碍于我国的政治司法独立(大家都懂)在美国这样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 我们的最高检和最高法居然有行政级别 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所以他们认为我们的司法受制于p和g 担心那些人回国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赖昌星的核心问题就是死刑 还有把它接回来 我们还要受到加拿大方面的司法监督 以确保他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话说我们至今都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那些钱怎么追 我知道弯弯那边就是靠这个组织把阿扁的钱追回来的 (感觉在说就要被举报了)
总之核心就是没有缔结双边协议 所以他们在那边过的很滋润了 即便上了红色通缉令 那也没关系 除非采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将逃犯递解出境 或者采用异地追诉的方式 触犯美国法律如洗钱 欺诈 违反移民法罪行等的罪名在当地对逃犯提起刑事诉讼等等 不然还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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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评论里有朋友问到假如 在国内犯下重罪 但持有美国绿卡 且证据确凿 是否能被引渡 我觉得这个问题问得很好 就自作主张拿出来跟大家交流下 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还望知友们指正
首先我觉得基于中美两国之间没有在引渡罪犯方面缔结任何条约 协议 即便是那位朋友说的在国内犯下重罪 但只要持有美国绿卡 并安全出境 我想是不会被遣送回国的 美国政府是不会随便就把他赶出去的 在这点美国的nationality和citizenship是分开的 基本上有了绿卡也可算是有citizenship 但其实是有区别的 绿卡是引用美国永久居民证的说法 原来美国永久居民证是绿色的吧 现在早已经不是绿色 但各国已经沿用 绿卡只代表居民的身份 而不是公民 拥有的权 跟公民不一样 一般区别为选择等政治权及引渡谴返权 在就业 工作 学习 福利上一般没有差别 但就业你是不能担任美国的高级长官 所以还是那句话除非他在美国境内触犯了重罪 例如贩毒或是洗钱 美国的司法部门就可以对他依法判刑 进而撤销他的绿卡 也就是取消他的永久居留权 换句话说 只要他在美国没有犯罪 也没有不良记录 已经取得的绿卡是不容易被撤销的 因此不会被遣返回国 而根据引渡法的解释 “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 应外国的请求 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当然这有个前提就是两国政府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 所以又绕回来中美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有关引渡的条约和协议 所以还是没法遣送回来
我们曾与美国签订的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任何协定和协议都不是一项条约或具有法律的效力 也就是说 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如果签订了司法引渡协定 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 只要当事人不是美国公民 它都有管辖权 纵使是持有绿卡的人 也可以依照协定引渡 (根据国际惯例 通常死刑犯也是不予引渡的)
最后附上一个已与我们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
亚 洲: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蒙古印尼韩国巴基斯坦老挝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台湾
欧 洲: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
非 洲:莱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斯纳米比亚
美 洲:秘鲁墨西哥巴西
大洋洲:澳大利亚
如果大家以后有什么意外的话 千万别往这些国家跑
编辑于 2014-08-12
答主2:范渊源
关于排名第一的答案,我再补充一下。美国对罪犯的引渡有两个重要原则就是政治犯不予引渡,死刑犯不予引渡。而我国前几年给贪官定罪的时候偏向于脱逃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政治色彩比较浓厚的罪名,根据美国引渡的规则并不倾向于引渡回国。另外我过的贪污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外逃的贪官哪个只贪了十万,基本上大部分都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了,而死刑犯不予引渡也是一项重要的障碍性原则。还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个双边协定来解决争端。
其实我觉得贪官贪的钱的分配归属才是最大的争议
编辑于 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