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对于雷洋的死因,即“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死”,检方在这次通告中强调了雷洋的死和他当时在“饱食状态下”剧烈活动有关,以解释涉案警察在暴力执法、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只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原因:

“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通告外,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在新闻稿中也强调了“饱食”这个因素:

“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然而“饱食”与否和“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并没有直接关联:

新浪新闻|“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死”是个什么鬼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不愿具名的医生在接受采访时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是指人的胃里还有食物时,呕吐时由于一些因素意识不清或昏迷故而无法控制呼吸,将呕吐物吸入气道中,并堵塞气道,进而导致窒息死亡。

《临床军医杂志》在2013年10月刊登过一期关于“成人吸入性窒息”临床特点分析,其中也提到,有将近八成患者出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是处于意识障碍的状态下。

财新网|雷洋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什么

外源性或外伤性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的机理同生理性或病理性。如腹部遭受严重压迫性打击,可致腹压急剧升高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严重脑外伤或扼颈引起的严重缺氧、亦可引起喷射性呕吐而致胃内容物反流;甚至急速快跑引起的大脑短暂性缺氧都有可能导致喷射性呕吐而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死;睾丸遭受暴力性击打,是否会引起大脑的反射性呕吐,我认为亦有可能,因为睾丸是神经分布最密集的器官,对疼痛极为敏感,而突发剧痛本来就是大脑的反射性反应,这一反射弧完全可能到达延髓呕吐中心而引起剧吐致反流性吸入性呼吸道窒息。

%e5%8c%97%e4%ba%ac%e6%a3%80%e5%af%9f

@北京检察 微博内容截图;相关微博评论被全面关闭

相关专题雷洋之死

“犯罪情节轻微”、“脚踩颈面部”、“轻微暴力”、“妨碍侦查”、“认罪悔罪”:

@北京检察:【权威发布: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邢某某等五人玩忽职守案答记者

记者:既然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且在怀疑雷某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某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本案中,邢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但在邢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附@财经网 相关微博评论被和谐前的热评截图(图较长,慎点):

%e8%b4%a2%e7%bb%8f%e7%bd%91%e5%be%ae%e5%8d%9a1

请点击这里下载免翻墙浏览器扩展一键穿墙,任性阅读中国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