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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新华社就雷洋案发表评论《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果不其然,今天新华社就发了一篇关于雷洋案的“权威发布”:
对,没看错!
绝对权威:不起诉!
来看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雷洋案涉案警员的认定:
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原来检察院推断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前提:警员执法有事实依据和合法前提,雷洋有妨碍执法行为
结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至于调查过程“警员不当执法→ 导致雷洋吸入性窒息→ 警员不及时抢救→ 导致雷洋死亡→ 警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构成玩忽职守罪”,似乎对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调查到底有什么用?(用来堵住XX的嘴巴吗?)
新华社的权威发布已经不止于发布了,更像是“讨论终结”,你要的结果,这不就有了吗?只是,雷洋案的疑点,却仍未得到解答,甚至有增无减:
妨碍执法与不当执法,谁先谁后?
检察机关认定五名警员犯罪情节轻微的重要前提是,雷洋有妨碍执法的行为,但是警员也同样有执法不当的行为,那么两者到底是谁先谁后可谓是认定的关键。如果警察是不当执法在前,那么雷洋妨碍执法到底有多“情节严重”,才致使这一认定结果?
根据财新网报道,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认定雷洋妨碍执法的理由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民警将其带离”。根据早前报道中,足疗店附近目击者回忆,雷洋在足疗店附近就被警察打趴在地,并被戴上了手铐,同时多次呼救。
而雷洋家属及律师提交的《刑事报案书》中写道,根据周边居民的报警时间推断,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最后带走雷洋的车),也只有10几分钟。
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就已经被警员暴力殴打致濒死状态,他的“激烈抗拒”到底如何鉴定,而目击者只见他被打和呼喊救命,未有目击其“猛烈反抗”——警员说他猛烈到把手机摔坏。再者,过去也有过伪装警员进行绑架的案件,雷洋逃出车、向围观者说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也是一般应急反应。
此外,对比警方在5月9日和5月11日发出的两次通报,会发现在第二次通报中,添加了“亮明身份对其盘查”,这一添加明显是为了强调雷洋是“抗拒执法”,但是“亮明身份”也是一个含糊的说法,是口讲还是出示证件,都无从得知。
从目前资料来看,其实没法判断到底是雷洋妨碍执法在前,还是警员不当执法在先,而且雷洋的反抗能力明显远低于警察的“执法力度”。
手机视频什么时候才会公开?
雷洋案涉案警员邢某一开始接受采访时称自己是便衣出警,因此没佩戴执法记录仪,而用手机拍摄了执法视频,但由于现场混乱,手机摔坏了,后来录像是别人给录的。而且执法现场近距离地带的监控视频全都“坏了”。这一情况引起了公众质疑。
其后,《财经》调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早在2012年底就为一线执法单位和民警配齐了具备摄录功能的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同时规定了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
当媒体提出想看警员用手机录的执法视频时,警方表示将在适当时机会向媒体公布,但直到今天仍未有公布。
“嫖娼”的信息是怎么来的?
警方就雷洋案作的前两次通报中,对执行行动的信息源表述有异,第一次通报称是接到群众举报,而第二次通报则称“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如此一来便从接警出警变成了主动出警侦查。
这一改动合理化了涉案的警员并非足疗店所在辖区的警员,于是刑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治安支队部署的一次异地用警,也是警方在扫黄行动中的常用战法”。
但是主动出警又引申了另一个问题,第二次通报指警员是在20时许前往侦查的,而雷洋进入足疗店的时间是21时04分,那么警察很可能在雷洋到达足疗店前就已经设伏了,这很可能构成“设伏抓嫖”钓鱼执法,至于警员到达足疗店的时间,刑某某表示记不清了。
雷洋真的接受了有偿性服务吗?
证实雷洋接受了有偿性服务的证据主要有:有雷洋精液、张某(足疗店店员)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和相关证人证言。但是张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雷洋的交易是“打飞机”,按常理“打飞机”是不可能产生有两人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如此一来,证人证言与物证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证明雷洋“嫖娼”的证人在雷洋被捕致死当日后,也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张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身穿囚衣,这样取证是存在疑点的。
而且,根据周边探头纪录,雷洋在足疗店停留的时间非常短,最多只有12分钟,如此短的逗留时间,是降低了雷洋“嫖娼”的嫌疑。
有独立的第三方调查吗?
随着雷洋案的发酵,北京市公安局在5月19日发出通报,称对雷洋案高度重视,并且“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其后又表示“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但是,这始终都是“警察查警察”,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6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在这个过程中,北京检方介入可以算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但笑蜀在事件评论中指出,“这整个过程中,看不到作为第三方的北京检方的主动介入,看不到法治力量的主动介入。整个过程都是政治过程,不是法治过程,法治始终沉睡。即便现在启动所谓法律程序,也无非最高权力的直接驱动,实际上仍是政治,而非法治。这才是最大危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