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县一青年因售卖SS账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https://t.co/XyOoXTlqnm pic.twitter.com/xtBO2xte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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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29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冰洋,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冰洋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冰洋及其辩护人海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夏,被告人刘冰洋通过互联网在阿里云、VULTR、RFCHOST、50KVM、SSCLOUD等网站,用支付宝和PAYPAL购买并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向他人售卖翻墙代理服务。被告人刘冰洋利用自己建设的网站××发布shadowsocks软件信息及下载链接,用户购买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paypal、UKOI第三方平台向被告人刘冰洋付款,用户购买后可以自由查看境外网站和视频。截至案发,被告人刘冰洋共购买、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55个,发展客户共计4091个,非法获利342635元(其中,美元汇率按6.90元、港币汇率按0.89元折算)。
经认定,被告人非法出售的“Shadowsocks”软件及服务,可以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冰洋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冰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软件是网上下载的,自己仅提供VPN网络代理服务,非法获利的数额还有成本在内,购买成本约三、四万元。
被告人刘冰洋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刘冰洋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的是网络监管秩序,没有侵入或控制任何一台计算机及服务器,不能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另外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揭发其他犯罪分子。
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被告人刘冰洋通过互联网在阿里云、VULTR、RFCHOST、50KVM、SSCLOUD等网站,用支付宝和PAYPAL购买并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向他人售卖翻墙代理服务。被告人刘冰洋利用自己建设的网站××发布shadowsocks软件信息及下载链接,用户购买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paypal、UKOI第三方平台向被告人刘冰洋付款,用户购买后可以自由查看境外网站和视频。截至案发,被告人刘冰洋共购买、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55个,发展客户共计4091个,非法获利30余万元(其中,美元汇率按6.90元、港币汇率按0.89元折算)。
经认定,被告人非法出售的“Shadowsocks”软件及服务,可以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
另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刘冰洋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230000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刘冰洋缴纳非法所得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冰洋及其辩护人海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冰洋的供述,证人金鑫、李某1、王某1、王某2、李某2、高某、贾某、汪某、张某、刘某、王某3、田某同等人的证言,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支付宝查询、手机、笔记本、支付宝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冰洋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冰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冰洋提供的服务,未经相关部门授权,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故对被告人刘冰洋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在卷显示被告人刘冰洋到案后书写了揭发材料,但任何机关均未出具任何证明,无证据证实,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刘冰洋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冰洋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芦清伟
审 判 员 赵 钦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