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
原题:海关总署就不懂商务部的难处?
难得看到我国政府部级单位如此公开不和谐,冲冠一怒为苹果!
海关总署对个人入关自带I-PAD征收1000元的税,商务部居然会替纳税人出头,发征询函给海关总署,说海关总署,你们错了。理由是,“WTO《信息技术协定》是中国加入WTO中的一项重要承诺,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即开始了ITA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I-TA产品的关税已经降到零,主要包括计算机、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核心是各类计算机产品。iPad自然也名列其中”。
海关总署也不是那么容易征服的,海关总署的发言人说,我们没错!根据海关总署今年颁布的5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8月1日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另外,海关完税价格,不是依照IPAD的实际价格来,而是按照海关定价来定,海关正好把IPAD归类为笔记本电脑,而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为5000元,意味着,你不把IPAD锯开,只能缴税。
真正的霸王条款是,根据海关的规定,“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因此,如果香港的IPAD买来3999元,那么除非海关定价IPAD为1万多元,纳税主体是无法说:报告科长,请按我的发票作为完税价格。
关于税率,商务部说,我国在WTO的承诺是计算机免税,海关总署的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就是定IPAD比照计算机为5000元的那个税表),所定税率是三税合一的税率。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很清楚,退一步讲,关税即使免了,增值税、消费税不能免。增值税17%,加上消费税,似乎20%的税率也算得出来。
商务部为什么要替纳税人出头?不是商务部心慈面善,而是因为WTO是一个有牙齿的国际条约,一旦违反,成员国是可以打官司的,美国已经告了中国几次,中国也开始告美国,而在国内处理WTO官司事务的,就是商务部,因此,商务部或倒不是真的为IPAD的买家出头,可能是,商务部怕又惹上国际官司,一旦官司起来,毕竟是国家的面子、自己的精力。而海关法规本身也是2007年中国在WTO官司中输给美国的一个因素,对海关罚没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有问题,圈内人士知道,今年我国国务院根据WTO官司判决结果,新修订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细节。这个官司,也是商务部负责处理的,商务部生怕海关又搞出一个国际官司来。
海关总署的辩解是有硬伤的。那就是,如果真的计算机海关关税应该为零,那么即使三税合一,剩下的只是增值税(17%)和消费税,而消费税税种不包括计算机产品,那么按20%征税就成了问题。其次,凭什么IPAD归类为笔记本电脑,在海关分类表计算机类别下面,有手提电脑,也有个人数字处理(PAD),后者完税价格为1000元,海关为什么要就高不就低?看功能、名称,似乎IPAD和PAD是三代直系亲属,和笔记本电脑(Lap-top)倒像远房亲戚,第三,海关为什么要定价格差3倍才能按实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当然,海关总署可以辩解,我国对WTO的承诺要落实到国内法才有效,或许是国务院、海关总署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国内免税规定,商务部小题大做,不妨等苹果公司鼓动美国政府再打一场国际官司,如果我国输了,海关再修订法规不迟,反正中国不差钱,更不缺人!说不定,国际官司的裁判也是我国中超水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