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当公民一时找不到社会 不公 的原因时,自然会将一切 不公 的因由迁怒到“坏人”身上;同时,对“坏人”的严厉惩处,包括公捕公判类的羞辱,又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一些公民追求公平的愿望。所以,我个人以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如上三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中观 方面的因素是主因 …. 诚如您所说,当我们每个人不能时时处处保障自己就是“好人”的情形下, 公权力 今天向“坏人”在法律之外的施暴,明天就可能是对每个可能成为“坏人”的人在法外施暴。依法律制约权力,其目的就在于对每个公民,非依法律,不能在法外施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