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4月6日

地点: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

主持人:胡舒立、Paul Gewirtz

参与人:David McCraw、Richard Winfield、Charles Lane、 Laura Handman、

江平、王锡锌、展江、徐迅、王松苗、富敏荣

当今世界,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内容更多、参与的人更广泛。传统媒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比如新闻传播快速和准确的取舍,报道自由和隐私保护的界限,信息自由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等,在新媒体时代都被放大了。这对于传统的传媒法律制度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011年4月6日,财新传媒和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研讨会,邀请中美法学家、资深媒体人士和资深媒体律师共同探讨,旨在更好地推进新闻法治,亦即通过法治更好地维护信息的自由传播。

由于环境差异,中美两国媒体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差异。美国媒体更加关注媒体和被报道一方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问题,而中国媒体面临的更大挑战则是如何应对来自政府的管制。

尽管如此,有一些原则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比如媒体应当积极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法律应当赋予新闻更大更自由的报道空间。对于新闻法治尚在艰难构建中的中国来讲,域外经验不无借鉴意义。

——编者

保密还是公开

Paul Gewirtz(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媒体在当代社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它至少发挥着三大作用:

第一,媒体有向社会提供信息的职责,这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能够让人们见多识广;

第二,媒体可以向政府官员提供信息。有时候,政府高层对其下属的所做所为以及社会当中的事务并不清楚;

第三,媒体可以报道政府的行为。对于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媒体有监督和制衡的职责。

当媒体报道法律事务或者是体制相关问题时,会综合发挥上述三大作用。媒体应当向社会传达法律以及法治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在社会创造一种法律文化。

媒体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新闻报道,也可以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一种武器。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利用:

首先,法律可以保护媒体和媒体人。如果法律的规定非常合理,有充分的平衡,在涉及诽谤案件时,就能保障媒体和媒体人的权利,使他们可以正当地执行上述三个职能。如果涉及诽谤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和狭窄,媒体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和支持新闻的传播和记者的工作。譬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以及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的记者也可以像美国的同行一样,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尽可能获得精确的信息,做好自己的报道工作。

David McCraw(纽约时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

美国有一个“间谍法案”,其规定,如果有人蓄意泄露了国家的机密或者保密信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案的规定非常宽泛,而且主要针对政府的雇员和公务员。美国现在还在讨论这个法案是否适用于新闻媒体。比较有利的是,这个法案出台已经八九十年了,至今没有一个案例适用过媒体。

美国法律如何帮助记者获得政府的信息?联邦政府层面有一个《信息自由法案》,它管辖了除法院和议会之外的政府机构;每个州也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案,管辖的是州以及地方的政府机构。在法律上,首先规定的是政府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获得这些信息,除非政府可以提供法律证据证明某些信息不应公开。

在联邦和各州的“信息自由法案”中,都列出一些非常简明的事由清单,包括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以及正在进行的执法或法律调查的相关信息,政府可以不公开。

如果一个普通公民或记者,申请公开某个政府文件,除非依据清单上列明的理由,否则,政府不得拒绝公开。如果申请人对政府拒绝公开的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该机构直接提交行政申诉。如果该机构的主管受理了申诉,仍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法官做出裁决。

举个有关美国国防部的例子。当时,美国在伊拉克打仗,公众对这个战争并不是很支持,所以国防部邀请一些已经退役的将军到电视上为这场战争说好话,希望能够赢得公众支持。我们向国防部申请公开他们与这些人会晤的相关信息,国防部不愿意公开。我们不满意,就到法院去起诉他们,结果胜诉,国防部不得不把数万页会晤的信息材料和一些现场会议的录像给我们。在录像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防部部长告诉他们应该说哪些好话。这篇报道的记者因此获得了美国新闻界的最高奖——普利策奖。

还有一个火车事故的报道。我们的记者认为,联邦政府所有的美国火车公司Amtrak掩盖了许多铁路事故的数据,因此申请联邦政府提供相应的信息。联邦政府提供了一个清单,列明了政府的铁路机构在事故之后和受害者进行和解的案件。记者又去搜寻和申请公开了当地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卷宗,发现在许多案件当中,铁路公司都存在着不遵守安全规程,或轨道、铁路系统维护不当最终导致事故的行为,而且还存在隐瞒和掩盖事实的情况。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素材,它证明政府机构滥用了自己的权力,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致许多伤亡。

这就是美国当初制定《信息自由法案》的初衷。公民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而且有权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武器获得相应的信息,来评价政府工作的好坏,看看政府是不是行为不当。

《信息自由法案》在美国受到公民、记者广泛的批评,他们觉得这法案没有有效地帮助公民迅速地得到他们所要的信息。政府经常拒绝公开,有时候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公开,甚至故意拖延。为了更好地执行这部法律,2007年,美国国会对它做了两项重大修订。一是在联邦层面设置一个联邦督察员的职位,帮助公民得到他们所寻找的信息。另一个是要求所有政府机构每年都要汇报本年度信息公开的实行情况。此后,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成绩越来越好,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自己公开力度不够,就会被公示。

这个法案对法院系统没有管辖权。但是,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获得法院审判的相关信息。所以,法院的信息公开是由宪法来保障的。当然,法院对于某些信息有权保密,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保密。但他们要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该信息保密是因为要保护更加重大的利益。

最近,《纽约时报》参与了一个申请公开的案例。我们要求法院公示麦道夫案件有关审判的卷宗。有些卷宗被加密封存,不公开的理由是一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卷入骗局当中非常尴尬。但是,我们认为,避免自己遭受尴尬和羞辱,不是正当合理的保密理由。法院赞同我们的意见,把相关的信息公开了,这能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麦道夫的骗局。

必须让司法系统的文件或者信息公开,这样公众才能去监督法院,才能保证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司法系统的文件都是保密的,而且庭审的相关信息也是保密的话,公众就无从监督他们。

作为律师,我协助记者获得必要信息的时候,协助方式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会打电话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把相应的信息提供给记者。在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会积极配合,同意公布记者索要的信息,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

我手头有两个诉讼案件,一个是针对纽约市的警察部门,一个是针对联邦调查局(FBI)。在这两个案件中,记者希望获得有关犯罪的数据。但是,这两个政府部门都拒绝提供。根据法律,有关犯罪数据的信息应该对公众开放,为此我们提起了诉讼。

Richard Winfield(前美联社总法律顾问):

美国政府有一个法律武器,即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发布或出版某些信息。在“五角大楼案”中,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华盛顿邮报》跟政府打官司。当时,美国在越战当中的伤亡达到60000人,媒体发布了五角大楼文件,就是美国越战47卷的历史文书。文书上面盖有保密章。有一位参与研究该文件的反战人士,把文件泄露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对文件展开调查,发现政府蓄意误导民众。

《纽约时报》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政府没有按照“间谍法”来起诉《纽约时报》,而是去了联邦地方法院,申请法院发一个禁止令,禁止《纽约时报》出版后续报道,《纽约时报》就范了。

这个线人又把材料给了《华盛顿邮报》,一共约4000页。《华盛顿邮报》首先找到律师事务所,询问针对《纽约时报》的禁止令对《华盛顿邮报》是否有效,如果发布信息,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告诉他们放心,如果遭遇政府起诉,我们会代理他们去跟政府打官司。

正如他们所料,《华盛顿邮报》发布了这些信息,政府就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联邦地方法院也给他们发布了禁止令。后来,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到最高法院,一共只走了15天的程序。

在美国的法律历史当中,地方法院向媒体发禁止令,是史无前例的。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在战时发布了一些战舰出港航行的时间,政府才有权禁止出版相关信息。虽然五角大楼案件发生时仍然被认为是战时,但是,我们向法院提出辩护说,这些五角大楼的文书是历史文件,早已过去。

当我们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政府的律师要求把这个地方法院发出的禁止令转变成永久有效。我们提出意见,如果最高法院按照政府的意见判决,就会出现非常危险的判例,而且这个判例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况且政府也没有办法证明不禁止我们这么做会导致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和伤害。政府惟一能证明的就是我们披露的这些信息,导致当时在尼克松政府任职的高级官员和将领名誉扫地。

1971年6月,最高法院以6比3表决裁定,美国政府没能充分承担起举证责任义务,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没能证明这一系列的报道产生了重大的和不可挽回的伤害。为此,禁止令被取消了,美国的媒体得以继续出版。

这个案例在“维基解密案”当中也是被政府律师所参考的,申请禁止《纽约时报》发布维基解密文件是没有希望的。这是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人们表达权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这也保护了美国人民的知情权,美国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犯了一些什么样的错误。

Laura Handman(美国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谈谈两个参与的案例,也就是“维基解密案”和“脸谱(Facebook)案”。媒体也许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言论自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原则,尽管有时候言论有可能会带来伤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论自由。

关于“维基解密案”,当时在维基解密网上刊登出瑞士一家银行的一份银行账号,正是那家瑞士银行的一位前职员把这个信息放在这家网站上。这家银行告到法院,希望颁布禁止令,禁止这个网站继续持有有关银行账户的信息。但是,维基不是实体或者法人,所以没有出庭应诉。银行要求美国的域名提供商清除这个域名,使该网站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不仅相关的文件我们再也看不到了,那个泄密的网站也都不复存在了。

当时,我代表《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媒体机构作为法庭之友(编者注: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但是能够给法院出具备忘录支持诉讼当事人某一方)提出,关闭网站有违“五角大楼案”中确定的原则,虽然在公众利益层面上银行的信息跟五角大楼案件或者外交的文件还不是一码事,但是最后,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看法,认为通过消除域名从而使整个维基网站消失的做法过于扩大化。

更新一点的案例,跟脸谱公司(Facebook)的创始人争议有关。在这起诉讼案件当中,很多文件都是秘密提交的,法院宣告它们不可以公开。我们代理的一个杂志的记者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看那些文件。这个工作人员就把几箱子的文件搬出来给他看,其中就包括法院要求保密的那些文件。记者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面前搜寻和复制那些文件,整个过程花了四天,很显然,那名法院工作人员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这位记者就此案写出一篇文章,而且还把法院要求必须保密的文件也上传到了网站上,跟他写的文章贴在一起,让读者了解其中的情况。脸谱公司(Facebook)为此非常慌乱,要求法院删除那些保密的信息。

但是,法院却不同意脸谱公司(Facebook)的请求,认为这些文件应该公之于众,能够把信息传达给读者,从而让读者能够对诉讼有一个更客观真切的认识。

说到美国的“间谍法”,举一个最新案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一名前员工刚被起诉,因为他私自保留了一些应该被保密的文件。但是,奥巴马政府没有决定起诉那名跟该员工一起合作的记者,尽管他写出来的报道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秘密。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没有哪一个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愿意或喜欢去公开信息的,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

从美方专家的介绍里面,我们看到,要使这些对公众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信息得以公开,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第一是活跃而且自由的媒体,第二是强有力的法院。媒体始终有动力去探知那些公众关注的信息。如果掌握信息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去公开,应当有一个途径和机构让政府公开这些信息。

在中国,总体来讲,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帮助媒体实现这个目标,目前还是非常有限的。但反过来,媒体的努力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

David McCraw所谈到的关于政府信息的基本假定,即政府的信息是属于民众的,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和理由,都应该对民众公开。这样的原则在中国的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也有清晰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很难兑现。不过,中国的媒体在将来肯定可以充分地利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媒体对一些核心信息的了解。

富敏荣(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与美国同仁刚才介绍的相比,中国的媒体不会去告政府主管部门,到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我代理过《解放日报》记者马骋告上海市规划局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原告不是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起诉,所以,在中国还没有记者因采访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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