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7月11日电】有关中国中央电视台下属节目制作公司以日本小学馆(东京)擅将介绍中国历史名胜的录像集复制成DVD销售为由提起诉讼,并向其索赔2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00万元)一事,东京地方法院11日勒令小学馆赔偿10.5万日元。

法院认为,小学馆侵犯了著作权,但由于时间关系,该公司在起诉时已丧失大部分侵权赔偿请求权。

小学馆方面主张“2004年3月从被授权使用原版录像的美国某公司处获得了许可”。审判长大须贺滋以“该美国公司2003年8月已被解除授权,无使用权限”为由予以驳回。

判决书指出,小学馆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共售出约1.1万张DVD,2006年8月售出约100张。售出的DVD均复制了美国某公司提供的原版录像。小学馆公关负责人称,“今后将据判决书进行相关应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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