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两会”召开在即。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开会,又将有一些法律草案得到审议。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似乎并未感觉到法律完备带来更多的自由,反倒是对权利的缺乏保障、财产的不安全、各种制约的增多,有了更多的不满。例如,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强拆与强行侵占土地仍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引爆点;近年来密集出台的“限购”、“限行”等举措,被批评为限制公民交易自由与生活空间;石油、铁道等部门的内部规定,则被认为代表了社会不公,突显出垄断的危害。
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些问题与中国目前的“部门立法”习惯大有关系。2月1日,在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于北京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些学者探讨了此类做法的危害及可能的解决出路。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将“部门立法”界定为由行政部门主导甚至操控的立法。他认为,从一般原理上看,要确保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的公正性,正当的立法程序有两种:一是法官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最终形成法律原则,因法官为超越政治与商业的群体,故能保证公正性;二是“公共选择”,其现实选择是,只要立法程序符合多数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便是好的。但当前中国的现实是,许多法律由部门主导产生,行政部门的官员没有超然性和中立性,其意愿不一定符合公众意愿,由此产生的法律难以保证公平。
盛洪表示,部门立法的形式之一是,如果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完全符合行政部门的意愿,便出台“实施细则”,扩张行政部门权力。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最后,加上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盛洪认为,这构成了今天强拆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有与会学者认为,当前的问题还不止是部门立法,因为许多部门的利益可以通过比法律更低层级的“规范”、“文件”等来实现。这就产生了一个看似荒诞的结果,像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经常得不到落实,而很多可能根本连法律都算不上的文件,由于行政部门拥有直接的执行力,在现实中就直接被“落实”了。例如,盛洪讽刺地说,北京市的汽车尾号限行规定并未经过北京市人大批准,但由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直接罚款手段,它在实际上就被执行了。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中国目前形成的“部门立法”情况有客观必然性,但弊害非常突出,尤其是很多部门立法的实质都是“管理法”,体现了行政权对市场的控制,“政府之手”越来越强。有的立法是对政府管理体制的确认,只规定管理权力而不规定义务,有的立法,如教育、医疗等领域的部门立法,则有偏袒公立医院、学校的倾向,造成不公平竞争。部门立法还造成许多该立的法不能立,该废的不能废。
针对部门立法的危害,不少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找到“强化人大立法职能”这条出路,强调人大作为专职立法机关的作用,并主张让更多法律专家参与立法。但学者秋风也则认为,目前立法机构也是封闭运作,与行政部门没有大的区别,人大中的立法官员也是以行政官僚的身份自居,人大中的一些委员会,则没有负起提出法案等立法职责,故也不能过多指望人大立法就能好多少。他建议对于重要的法律,成立专门的法律起草或修改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其来源可以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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