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 张佳俊:社会冲突与秩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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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在过往产业革命和政治革命的基础上,开始了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劳工问题、?年问题、妇女问题和土地问题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革命的开端。然而,直至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这场伟大的社会革命才逐渐展露其风貌,特别是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导致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已有50%以上的人口为城市或城镇人口。
  如果按照西方现代化理论中的城市化标准,那么,中国目前才真正进入现代化时期,未来的问题固然会带着“中国特色”,但也肯定具有城市化到来后的现代化普遍特征。其中,社会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重要特征之一。市场改革和城市化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显著失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城乡二元结构开始解体、利益和价值冲突加剧,思想自由化之后信仰价值日益衰微,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骤然激增。
  对于执政者而言,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的社会冲突局势不仅增加了深化改革的风险系数,亦已危及其自身政治的合法性,促使其将执政重心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随着十八大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诞生,社会治理无疑会成为下一个十年的主题。然而,未来中国改革进入了高风险社会,社会治理不仅仅局限在社会管理体制层面,且必须思考政治和文化的要素,其中,“重建法治”和“重建道德”,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文化道德保守性,成为推动中华文明复兴的重要主题。
  
  一、群体性事件:升级、转化和导向
  
  经济改革推动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已有30多年,可是“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或者政治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仅仅是过去十多年的事情。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意味着现代化已从表面的市场改革进入到深层的社会秩序转型。回顾过去十多年的群体性事件的状况、特征和类型,将有助于我们真正把握中国社会自我组织的现代化进程。
  1. 升级:群体性事件的普遍化和弥散化
  综合各方面材料,2003年中国发生群体性事件近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已超9万起,2008年增长到12万起,到2010年创下28万起纪录,2011年则是日均500起。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事件人数年均增长17%,其中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由3200起增加到8500多起。同时,升级不仅意味着事件绝对数量的增加和单起事件人数的增加,而且意味着事件已经弥散到各个地域和领域,更意味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域已遍及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域。事件诱因从以往的农地征用、城市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问题领域,扩散至医患纠纷、民间借贷、环境污染、灾害事故、军转人员安置、宗教管理和民族冲突等各种问题上。参加主体包括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业主、宗教人士、环保人士、复转军人、民族分裂者乃至公务员等各阶层或利益群体,甚至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者”也卷入其中。
  2. 转化: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理性计算
  在目前的现代化理论中,对于社会矛盾的政治转化,往往关注社会流动机会和政治参与等要素,而忽略了组织化要素。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会使集体行动的理性化程度提高,从而令其在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相互转化。在过去十年,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网络成为组织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平台,并由此形成了带有组织性的社会网络。尤其一些规模大、时间长的事件,其组织和策划程度较高。
  正是由于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群体性事件可以避免偶然性的事件爆发,并转向有组织的理性行动。有时为了理性的目标,组织化的群体往往要约束政治化驱动,将自身严格限定在社会问题的范畴中,从而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许多群体性事件极力避免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争利不争权”。正是基于这种组织化带来的理性判断,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尤其在政府处置不当、丧失公信力时,一些原属合法范围内的“维权事件”会迅速转变为针对政府的政治行动。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问题不在于将群体性限制在社会问题范畴,还是上升为政治问题,而是这种行动是否基于组织化带来的理性约束和理性计算。而恰恰是这种组织化的理性计算,使得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秩序转型中具有特别的政治功能。
  3. 导向:利益与意识形态
  群体性事件表现为种种类型。但正如韦伯所言,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社会行动的外在表象,而应该关注社会行动背后的意图或意义导向,正是这种意图或意义导向使得社会行动能够建构社会。目前,群体性事件具有两种意义导向:其一是基于具体“利益”,这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其二则是基于意识形态。
  基于利益导向的社会行动往往可以在社会问题的范畴内加以解决,甚至是通过利益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是社会分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当社会行动的意义导向不再是具体的利益,而是抽象利益,甚至是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行动时,社会行动则会转向政治行动,其意义导向往往不是利益,而是“意识形态”,从而在一开始就将行动定位为政治抗议运动。在这方面,受政治、民族、宗教等显性的意识形态目的驱使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更为突出。如2008年四川阿坝骚乱、藏区骚乱,2008年新疆反政府示威、乌鲁木齐“7·5”事件,2011年西藏连环自焚事件,2012年藏区骚乱、甘孜抗议事件等都以一定的意识形态目标为旗帜,因而比一般群体性事件更具组织性、动员性和成员忠诚度。
  
  二、地方治理:“严控”与“绥靖”之间
  
  如何治理日益升级、弥散和转化的群体性事件,至今仍是官方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首要难题。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历史上用300多年完成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在本国范围内解决西方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的现代化难题。正因如此,当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不过十多年的时间之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难免进退失据,只能在实践中重新探索社会管理的思路。
  1. 严控:传统“维稳”思路下的死结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逻辑下,以强制驱离,现场抓扣、信息封锁等手段为主的严控政策,无疑是多数地方政府惯用的思路。多数案例显示,一些基层政府往往以“敌对思维”预判事件性质,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首先反应便是出动警力或设法打压,试图先“堵”为快。一些官员则视舆论为“洪水猛兽”,出事后第一时间封锁消息,甚至跨省抓捕网络发帖人。作为严控政策的延续,“秋后算账”、事后追惩也是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必备方式。追惩对象既可能是事件领导者、组织者、主要参与者及在事件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也可能是触发事件或处事不力的地方官员。
  严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参与者和控制局势的“止疼”作用,但其代价巨大,且极易激起更大的民愤,促使事态升级,最终导致局势失控。从长远来看,一味打击和封堵的方式可能压众而无法服众,结果是留下更多的矛盾和潜在怨恨者。特别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严控”这种传统的“维稳”思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2. 绥靖:“维稳”体制下的变形
  地方政府采取“严控”这种传统“维稳”手段应对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导致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丧失,因为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始终扮演了中央代理人的角色。由此,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政治原则,就意味着必须约束地方代理人的“严控”手段。在这种思路下,地方政府采取的“严控”思路就失去了正当性。中央为了增加合法性权威,对地方政府采取“一票否决”的监督机制,因此,地方政府在处理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越来越忌讳使用“严控”模式,而转向采取“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绥靖”模式。
  然而,这种无原则的绥靖模式反过来鼓励了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容易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投机心态,为以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埋下了隐患。以至于地方治理陷入恶性循环。同时,这也使得处在基层第一线的地方官员怀着“击鼓传花”的心态处理群体性事件,认为不在自己手上出事属于幸运,而在自己手上出事属于倒霉。这种“绥靖”模式无疑是“维稳”体制的产物,是“维稳”体制导致了地方政府治理的畸变。
  这种体制事实上扭曲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正常的治理机制。中央为了获取更大的合法性、甚至为了树立亲民形象的行为和宣传,使得越级上访的民众受到鼓励,希望获得中央部门甚至最高领导的支持或批示,而中央反过来用“维稳”机制来要求地方政府,哪里的人到天安门和中南海上访,就是对当地的政府官员采取“一票否决”。地方政府为了应对北京上访,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上访人群采取围追堵截。由此,在过往十年中,到北京上访成为“弱者的武器”,而信访机构在政府中增加权力的同时也滋生了腐败。
  3. 对话协商:新的探索
  “严控”和“绥靖”是在维稳体制下地方治理趋于畸变的两种形态。而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在实践中趋于失灵,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始积极探索“对话协商”的新机制。首先是政府积极主动地宣传出台的政策,征询民意诉求,并到现场进行情绪疏导。如2011年云南绥江事件中,绥江县乡两级主要官员组织千余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政策,与移民面对面交流疏导。当地政府还利用各类传媒平台,通过宣传车、公开信、电视讲话等方式号召民众依法维权,从而使事件较快平息。但思想工作要收取实效,须以政府威信为前提。由于多数群体性事件源于官民失信,因而思想工作适用范围受限,往往只能起配合性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必须将单向度的宣传工作转化为双向的对话协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倾听民众的意见,甚至冲突双方的意见,或者以仲裁、调解者的身份出现,或者以对话协商的一方出现。当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诉求多为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如2009年河南林钢事件,2011年末广东乌坎事件。
  总体来看,目前地方处置社会冲突的能力和水平十分有限,以致治理频频失灵。与此同时,近期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一些案例也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处置思路和方式有一定改进,应变处置能力也有所提高,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官民互动的平台,具有进步意义。当然,地方政府主动摆脱旧式管控模式的绥靖模式,而转向新型治理模式的转变,依然需要一个过程。而中央部门在推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过程中,也在引导政府官员采取新的手法来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高风险社会来临
  
  “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这句话非常流行,指改革需要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然而,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目前所处的国内外环境看,中国的社会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骚乱乃至政治不稳定。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30多年风调雨顺的黄金时代差不多已经结束,中国发展面临着诸多结构性难题,而这个结构性难题导致中国进入了高风险社会,需要执政者冷静、理智地处理复杂多变的问题。
  1. 城市化:利益分化与社会矛盾加剧
  从社会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城镇居民人口已经超过了50%,而且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在迅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对人口流动的调剂作用会大大降低。有别于农村相对封闭和隔绝的环境,由于便捷的交通和通讯方式,城市更容易形成组织,易使问题加速扩散,甚至形成“蝴蝶效应”。因此,未来群体性事件将主要集中在城市,即使事件发生在农村,但?织和动员往往在城市进行。
  从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看,受全球经济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放缓。且由于经济结构失衡,近年来中国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诸如房价居高不下、物价不断上涨、失业率持续增加、金融风险加剧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城市下层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压缩,社会阶层矛盾也会日益加剧。
  从未来社会阶层的利益格局看,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加速城市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城市低收入群体和贫困阶层,加剧贫富分化,而基本利益格局的固化又会阻?髯韵露?系纳缁崃鞫?5背鞘邢虏悖?绕涫谴优┐逵咳氤鞘械拿窆と禾逦薹ㄓ行У厝谌氤鞘校?抟苫峒泳缟缁峤孤歉泻投钥挂馐叮?纬善毡榇煺鄹校?沟蒙缁岱缦找蛩匮杆倩?邸⒗┱挪⑾蛏畈懵?印M?保?捎凇坝蜗饭嬖颉钡娜蔽唬?煌?缁峤撞阒?涞睦?娌┺纳形词迪殖9婊??髦掷?嫠咔竽岩曰竦糜行д?希?率谷禾逍允录???氏治扌蛐员?ⅰ
  2. 虚无化: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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