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如果你走在北京的街头,是否发现了明显的变化?许多高楼上的招牌不见了,大吊车在忙碌地拆卸牌匾。
目前北京拆除的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已累计近万块。这一治理行动的依据是2017年10月12日新修改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更多牌匾拆除新闻可点击“阅读原文”)
看上去这是一场落实新规,拆除违章牌匾的合法整治行动。然而,我们要知道,这些被拆下的牌匾,也不是之前随随便便就能挂上去的(不信你试试?)。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在建筑物上要悬挂牌匾标识,需要向市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了安装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保证书》,以确保公共安全。
那么,如果之前经过合法程序而悬挂上的牌匾,是否会因为政府文件的变动,而变得违法,必须要被拆除呢?
我们先来看看新规都对2007年的原《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进行怎样实质性的修改:
主要说来,原来只有少数的建筑物和地段不允许设置牌匾,现在所有建筑物顶部都不可以设置牌匾;原来建筑物可以设置单位名称牌匾(比如“中国国家地理”),但是现在3层以上的建筑物只能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依此新规,政府部门将原来合法的牌匾定义为违法,展开了拆除行动。
然而,这个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被损害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对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今天我们被政府允许做某事,第二天又立刻被宣布违法,我们又如何能正常地预期自己的行动?政府如何能够取信于民?
也有例外的情况,但法律也严格规定了例外的条件和相应的补偿: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政府要收回原来的许可,有三个重要的基本条件:一是法规变化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对公民、组织的损失要依法进行补偿。
在这次拆除行动中,并未了解到政府对被拆除者的行政补偿。《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到达规章的层次。那么最后的问题就是,对这些牌匾做出行政许可的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了吗?拆除这些牌匾,真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延展出的,是更多的问题:
- 亮出天际线就一定美吗?
- 城市的“美”,应该由谁来定义和决定呢?
- 为了亮出天际线,而耗费大量的执法资源,浪费之前投入的大量的牌匾制作成本,制造大量的垃圾,限制了商家自我展示的空间,增加了识途的困难度,真的在促进公共利益吗?
也许,一个具备法治精神的城市才会更美,哪怕它有点乱哄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