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易艳刚 | 评论(0) | 标签:最高检, 诽谤罪, 上提批捕权, 舆论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表态,“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法律专家认为,这一新规意味着诽谤案件的批捕权实际上上提一级,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诽谤案件逮捕标准。(8月8日《山西晚报》)

在“诽谤案”频受质疑的大背景下,最高检上提诽谤案批捕权,既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又是防范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重要举措。这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刹住 “因言获罪”的歪风,也能让舆论监督更为有力。

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仅享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还可以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然而,面对公众的批评与监督,一些地方官员却频频利用手中权力干预司法,将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以“诽谤罪”作为钳制言论的利器。2010年“两会”期间,湖北勋西县青年陈永刚因发帖质疑当地政府斥资搞形象工程,被勋西县警方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拘捕;2009年初,上海白领王帅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遭遇灵宝警方“跨省追捕”;同年,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被县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再往前追溯,曾经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孟州书案、儋州歌案等事件中,都有“因言获罪”的影子。

公检法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将本来的个人与个人之诉,变成个人与国家司法公器的对垒,不仅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更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负面的震慑效应。公众惮于监督,反过来又会使得一些地方官员的“越权”之举更加猖獗。

近些年,有关部门已经对这一现象有所警惕。200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高层的表态均表明,中央对于公众的监督是持欢迎态度的。

当然,要杜绝一些地方官员以权压法和司法机关沦为领导 “家丁”的问题,上提诽谤案批捕权是重要进步,却仍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想让公众的舆论监督更为有力,还需要在制度层面堵住滥用公权力的缺口,并在地方行政体制、司法运作模式和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予以破题。

2010年8月9日《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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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看原文:
    上提诽谤案批捕权让舆论监督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