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原来很值钱(上)
工会原来很值钱 ——读民国年间《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1] 吴思 一、工会的货币价值 从1927年起,中兴煤矿工人的工资陡然上升。 中兴煤矿位于山东枣庄,当时在中国排第三,产量仅次于日资的抚顺煤矿和中英合资的开滦煤矿。据《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提供的数字,1917年-1926年,中兴煤矿井下工人的平均月薪一直徘徊在7.8块银圆左右。按1比35折算为2003年左右的人民币,相当于273元。那时候,多数工人只有一套破衣服,每天吃两顿饭,高粱面或麦子面煎饼卷大葱,外加咸菜和糊涂汤[2]。用现在讨论农民工问题的话说:井下工人的工资水平长期偏低,增长缓慢,国内需求严重不足。 可是,从1927年开始,井下工人的工资连增五年。到1931年,平均月薪已达13.0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按1比30折算为2003年左右的人民币[3],约等于391元,涨幅高达43%。调查者施裕寿、刘心铨写道:“近年来工资之所以特别上涨,大半是工会的力量。” 调查者抄录的工会与资方的第三次协定可以证明这个说法。协定共15条,第一条就是增加工资。自1930年12月1日起,各级工资平均增加15%左右。随后是关于抚恤金、救济金、假日工资、花红(奖金)摊派、工人浴室、退休金、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内容,条条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这份协定,是工人凭借集体力量与公司反复“交涉”的结果。 读到这里,我如受电击,想起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观点。他把贫困理解为权利的缺乏、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说得更形象点,他将贫困看作一个健康人被种种法规堵住嘴、蒙上眼、捆住手脚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中兴煤矿工人工资的提高,来自一项政治权利的获得,或者说一条禁令的松动:工人有了联合起来与老板讨价还价的权利,有了组建工会的权利。马克思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项政治权利原来是很值钱的。 组织工会的权利可以换算为多少钱呢?调查者说,工资上涨大半靠工会的力量,倘若将“大半”算作75%,那么,工会能给井下工人带来32%的工资涨幅。 这是一条引人遐想的结论。 现在中国约有两亿农民工,人均月收入约为667元[4]。假如农民工有权利组建工会,倘若这些工会真能发挥在枣庄煤矿的作用,将工资提升32%,农民工的收入就会走出长期停滞,提高至每月880元。全国农民工的总收入将因此每年增加5123亿元。 中共中央在2004年推出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大政策,为中国农民减掉了每年1265亿元负担。如果再进一步,像农村改革之初面对大包干那样说几句“可以可以也可以”,落实一项公民的政治权利,对农民来说,其价值竟相当于取消农业税的4倍。更进一步想,国内需求不足的局面是否可能从此进入良性循环?国外工会的抵制和人民币升值压力是否可能因此减轻?综合动态地计算起来,其价值每年何止五千亿人民币。 二、工会真是工人的命 我关注煤矿工人的收入,本想看看他们对高死亡率的补偿要求在工资上如何体现。结果大出意料。1926年前后,中兴煤矿井下工人的工资,普遍低于盐场、纱厂、面粉厂和铁路的低风险粗杂工的工资[5]。可是,在中兴煤矿50多年的历史上,平均每年有13.5人死于井下事故,年均死亡率约为3.9‰。2003年,中国煤矿井下工人死亡率大概也是3.9‰,与此相应,煤矿工人的工资就比建筑工人的工资多出20%以上[6]。 经过工会的五年活动,中兴煤矿工人平均工资的绝对值提高了65%,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也有43%的涨幅,与其他低风险行业的重体力劳动比起来,高出20%左右,大体说得过去了。 据此可推出另一种计算,以生命为本位的计算:在中兴煤矿,工会的存在,可以补偿每年3.9‰的死亡率,抵得上每年13.5条人命。如果工会被封杀,这13.5条人命,或3471个井下工人每年3.9‰的生命,就被无偿剥夺了。工会果然可以算作工人的命。 1915年之前,中兴煤矿的井下工人死于事故,抚恤金约为70大洋,大概相当于2003年前后的3500元人民币。1927年工会成立后,抚恤金当年就提高到100元,1931年又提高到200元[7]。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工人的命价升值将近一倍,超过了43%的工资升幅。这就是说,工人的生命得到了较多的尊重。 那么,在工会成立之前,在工人性命特别便宜的时候,谁占了他们的便宜?凭什么可以占他们的便宜?这块便宜的实质又是什么?从政治权利的角度看,占便宜的是资本和官家的联盟,凭借的主要手段是限制结社的法令,利用法规占到的便宜属于“法酬”,实质就是血酬——暴力带来的收益。 总之,工会既值钱又值命。政治权利,不仅可以换算为财产权利,换算为钱,还可以换算为人身权利,换算为命。这些权利在效用上是相通的。权利的增加致使工人全面升值。 三、工会成全了工人 据说,在工会成立前,工人的一条命还不如一条驴值钱[8]。1922年,李立三和刘少奇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也喊过一句口号:“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口号难免夸张,但思路很让人动心。牛马驴骡之类的役畜,究竟与工人有什么不同呢? 无论是牛马还是工人,都要干活吃饭,卖苦力换取“生存权”,在这一点上并无不同。法律既禁止杀工人,又禁止随便杀役畜,也无根本性的不同。万一出了死亡事故,役畜的使用者要向所有者赔偿损失,资本家则向工人家庭赔偿损失,方式和价格也差不多。 工人与役畜最大的不同在于:工人有人身自由,有签定契约的自由,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有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如果剥夺了这些权利,工人就不是工人,而是会说话的牲口。用上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的概念来说,就是“奴工”[9]。对应“农奴”的构词法,也可以叫“工奴”。 工人不是可以随便叫的。如今的用法来自欧洲,所指的社会集团是那里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在古汉语中,“工人”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不同,并不特指资本主义大工业中的雇佣劳动者,他可能给地主扛长工或打短工,也可能是“士农工商”中有固定的户籍、技能、义务和生产资料的工匠。在与平民雇主的关系中,他们被称为“雇工人”;在与官府的劳役关系中,他们被称为工役、工夫或工徒;在社会分工和官民划分中,他们被称为工匠或工民。 中兴煤矿的工人,尤其是包工头招来的“外工”,其地位处于工奴和马克思谈论的工人之间。他们依附于“封建把头”,选择自由受到江湖行规等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人身自由也打了折扣。那些直接受雇于公司的“里工”,虽有签定契约的自由,却没有联合起来讨价还价的权利,另找饭碗又难,选择自由便大打折扣。发明“工人阶级”这个概念的欧美人,称这种中国劳动者为“苦力”。苦力是工奴和工人的混合体,即社会政治权利残缺不全的工人。 如此说来,工会不仅尊重了工人在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也成全了他们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命。有了工会,中国苦力就成为工人了。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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