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王德志: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王德志: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进入专题 : 学术自由;文化权利 大学自治    ● 王德志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关键词】科学研究自由;学术自由;文化权利;大学自治      一、科学研究自由——文化权利还是学术自由?      (一)学术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那么,对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应当做何诠释?在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科学研究自由”可以说是一个价值被低估、意义被忽视的自由,其价值和内涵没有得到重视和挖掘,不仅缺失法适用学层面的诠释,法解释学层面的诠释也极其匮乏。一方面,以“学术自由”为论题的研究论文,没有注意甚至脱离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似乎学术自由不存在于我国宪法之中。另一方面,对“科学研究自由”的宪法学诠释,则把该自由作为一种“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下位范畴。   首先,以“学术自由”为论题的研究论文,其研究方法大多为认识论的哲学方法,其诠释学术自由的资料也基本来自于道德或者哲学层面,似乎“学术自由”只是一个“哲学范畴”,而不是一个存在于我国宪法中的“法学范畴”。例如,有的学者从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论及其批判出发,为学术自由提供“道德辩护”[1];有的学者认为“学术自由已成为宪法学上的共识”,其政治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2],却没有进一步探明其在我国宪法中的法源依据;甚至专门以“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为标题的论文[3],也不从我国宪法文本中寻找依据,而是把论证的出发点和重心放在学术自由的“哲学基础”上面,认为学术自由是一种精神自由,似乎“学术自由”与我国宪法第47条中的“科学研究自由”没有什么关联。   另一方面,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对“科学研究自由”所进行的诠释,基本上还停留在宪法“教科书”的层面,因为没有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丰富的诠释资源,而导致诠释的贫乏。并且普遍把“科学研究自由”作为一种“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活动自由”的下位范畴,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从而消解了“科学研究自由”独立价值。我国学者对我国宪法中“科学研究自由”的诠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所规定的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这种诠释基本上是对我国宪法条款的机械重复,缺乏抽象化的理论概括。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文化权利”,通常与“受教育权”合称为“文化教育权利”。并且认为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5]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文化权利”或“文化活动自由”,而其中的“科学研究自由在性质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体现了宪法保护公民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原则。因此,科学研究自由也称为‘学术自由’”[6]。也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可以“借鉴德国学术自由的概念来界定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保护领域和内涵”。[7]   由此看来,把我国宪法第47条概括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活动自由”,是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并且普遍把“科学研究自由”作为“文化权利”的一种形式或下位范畴,或者是“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把“文化权利”的内容进一步细分,并从中挖掘其“学术自由”的独立价值,还没有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二)为什么不能把“科学研究自由”作为“文化权利”的一种形式?   那么,“文化权利”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把“科学研究自由”包裹在“文化权利”之中是否科学?我们看到,“文化权利”并不是中国宪法学中的独有范畴,这个范畴同样也被运用于国际人权法相关条款的诠释中。对“文化权利”的诠释主要存在中国宪法、“文化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法三个层面。   其一,中国宪法释义层面的“文化权利”。如前所述,我国宪法学者大多认为,“文化权利”的法源根据是我国宪法第47条的规定,其内容包括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权利的法源根据除了宪法第47条以外,还有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除了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外,还包括受教育权。并把文化权利定义为,“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与社会文化活动和享有文化利益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总称”[8]。   其二,“文化国”宪法层面的文化权利。“文化国”思想起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的人文主义思潮,由德国宪法学家Ernst Rudolf Huber提出,主张国家透过制度保障个人自由,尤其是那些与主观文化息息相关的艺术、研究、教育等基本权利。[9]“文化国”概念虽然没有成为文化的主流,在宪法上却也有一定的体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文化国”概念首次出现在巴伐利亚宪法中,此后,1976年葡萄牙宪法使用了“文化民主”一词。“文化国”同样出现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宪法中。[10]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强调形式化的治理有别,“文化国”强调多面向关注文化生态的治理,主张国家对于文化传统、教育、学术研究和人文艺术都负有责任,政府必须发挥维护和支持的功能,不能一味放任市场决定文化环境。国家以社会整体文化为后盾,文化就像一个取之不尽的宝库,而国家就是最佳的宝藏管理员,不仅维护还能创造文化的生机。而“文化国”概念下的文化权利,不仅包括教育基本权、学术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还包括涉及教育、科学、文艺、文物古迹保护等领域作为基本国策而存在的“国家目标条款”,甚至可以延伸至青少年网络文化管制、色情管制,以及原住民教育等问题。[11]   其三,国际人权法释义层面的文化权利。国际人权法学者也把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诠释为“文化权利”,该层面“文化权利”的法源依据为: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的规定:“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以及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综合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的研究状况,当前法释义学中的“文化权利”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关于文化权利的权利客体。我国宪法学理论中运用了“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活动自由”之类的法学范畴,但是,却并不从宪法学的角度对作为其对象或客体的“文化”进行诠释。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对文化的解读一般是采用广义与狭义的“两分法”诠释,文化“广义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资、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资、精神财富总和。狭义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甚至可以泛指一切知识,包括语文知识”。[12]这种“两分法”的诠释方法被“文化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法所接受,并且通常认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文化”应当做广义解释。例如,“文化国”宪法层面的“文化”的诠释就认为,狭义的文化仅涵盖传统的国家文化政策范围,即教育、科学与艺术,而文化的广义概念这借用了社会学与人类学对于文化的常规界定模式,几乎包含了人类基于自然本性所创造的一切事物,甚至于法律与国家。[13]   国际人权法学者在诠释“文化权利”的时候,注意到“文化”概念的歧义性,他们认为,虽然文化的概念对于文化权利的规划、理解相当重要,但要在即使不是数以百计也是数目众多的运作定义中,找到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在不同的背景下,会对文化一词提出不同的构想与意义。文化可以被视为人类累积的物质遗产,或者更确切地说被视为艺术与科学创造的过程,或者可能被理解为某一既定社会团体,与其它类似团体有所差别的物质与精神活动以及产物的总和。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文化实际上代表人的本质,包括人类活动的总和。[14]甚至有学者认为,文化即“自然的人化”,凡是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产品,都属于广义的文化。[15]   其二、文化权利的“复合性”特点。文化权利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由若干“子权利”构成的与文化的生产、传播、消费有关的“群权利”。从中国宪法学的层面看,文化权利可以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与艺术创作自由以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甚至可以涵括受教育权。从国际人权法的层面看,“文化权利”则可以囊括大多数类型的人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自决权、选择本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的权利和使用自己选择的语言的权利,这些自由与权利允许受益人参加他或她所属社会的文化生活。[16]文化权利的这种“复合性”特点,容易使文化权利作为一种“母权利”,遮蔽或者消解内含于其中的“子权利”,抑制其中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作为基本自由的独立性和价值。   其三、文化权利内涵的模糊性。文化权利是一个缺少逻辑内涵的权利。所谓文化权利的“内涵”,指的是文化权利在逻辑学上的“本质属性”,也就是为文化权利所固有的并且仅仅为这个权利所固有的,使得文化权利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区别开来的那些事物的属性。但是,不论是在国际人权法中,还是在我国宪法中,文化权利都是一个“包含几种未必属于同一范畴的不同权利”,[17]其中的权利或自由分别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而难于在学理上形成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所以,不论是中国宪法学还是国际人权法学,对文化权利的诠释都避开了权利内涵的界定,而是采用列举“权利清单”的方式,即通过列举文化权利外延的方式来定义文化权利。但是,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关于文化权利的细目和清单,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没有任何公认的文化定义,且存在以广义人类学意涵来了解文化共识的情境中,文化权的内涵过于普遍,以至于没有任何精确的法律意义。[18]   其四,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文化权利这个“权利群”中究竟涵盖哪些“子权利”?这个“口袋式”权利是由那些权利或自由构成的?等问题都是不确定的,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法对于“文化权利”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虽然我国学者把宪法第47条,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一概都被命名为“文化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与经社文公约第15条的规定并不一致,“科学研究自由”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与其在国际人权法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详而言之,被我国学者称为“文化权利”的我国宪法第47条,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文化权利则为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从我国宪法的角度看,“科学研究自由”是宪法第47条的核心内容,(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7 页: 1 2 3 4 5 6 7    进入专题: 学术自由;文化权利 大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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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赵晓力: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

“ 大学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并没有所有者。” 欧洲最早的大学出现在公元11世纪末。大约从1087年开始,Tuscany的女伯爵Matilda邀请杰出的罗马法教师Irnerius到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讲授罗马法,欧洲各地的学生慕名而来,这些人如何组织到一起很快成为问题。 由于学生人数的大增,早期师生之间组成的合伙显然不再合适。于是学生们先是按照同乡会的方式组织起来,但同乡会并不能摆脱各民族的属人法,而学生们来此研习的恰恰是能够成为各民族普通法的罗马法。学校仍然需要一个符合它内容的形式。这个形式终于在罗马法的概念工具中找到了,那就是universitas,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团。当时波伦亚有两个这样的Universitas,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学生组成。Universitas的存在不以它的成员的存在为条件,大学的成员可以变动,但大学永存;大学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安定的法律形式。 对内,Universitas对成员行使广泛的刑事和民事管辖,组织成员间在生活学习上的互相扶助;对外,它则负责与城市当局、教授以及房东的交涉。这实际上是一个学生的自治体。其总理事会由各同乡会选举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再选举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理事长还任命一个称为“教授告发组”的学生组织,负责告发教授的失职行为。如果教师在教学时间上短斤少两,便可能受到Universitas的罚金处罚。总理事会颁布了大学条例,对大学的经济事务、学生和教授的纪律以及课程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大学条例在颁布后20年内不得改变,除非学生和教授两方面一致同意。 显然,在波伦亚大学的自治中学生占主导地位。教授们组成的教授会有权组织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因为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所以这项权力也就是教授会接纳自己的会员的权力。 学生的主导地位主要是由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学生不是来自欧洲各地的富家子弟就是有修道院的赞助,他们的到来给波伦亚带了持久的繁荣。从12到13世纪,学生人数最多时曾达到1万人,少的时候也有1千人。波伦亚的房地产和餐饮业端赖学生。教授报酬由上课的学生直接按大学条例付给。如果学生不满意,他们可以轻易带着教授到别的城市去。 但是,这种建立在罗马法法律概念基础上、由学生的经济能力维持的大学自治还是渐渐受到了侵蚀。波伦亚城市当局开始给教授付酬,并要求他们发誓不离开波伦亚。学生们不必向教授交讲课费了,但他们同时也逐渐失去了对大学的控制。 在波伦亚大学创建后的第一个一百年里,虽然传说Irnerius曾因反对教皇被革除教籍,但教会并没有试图直接控制波伦亚大学。1219年,当时的教皇发布命令,规定教师的任命,也就是博士学位的获取,要经过波伦亚副主教的考试,教会的教学执照成为做大学教师的必备条件。教授会独立决定接纳自己成员的时代一去不返。 日后出现的巴黎大学采取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学生和教师首先组织在神学、法学、医学、文学这四个系中,各系再组成大学。大学由教授,而不是学生管理。从此以后,教授治校似乎成为稳定的大学自治形式。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原则最终在19世纪初以后出现的现代研究性大学中稳定下来。 美国的第一所研究性大学――霍普金斯大学——成立于1876年(北大的成立不过晚了23年)。不过和北大不一样的是,霍普金斯大学是由私人——霍普金斯先生——的遗赠建立的。在美国,慈善家的捐助使大学一开始就摆脱了地方教会的束缚。而且霍普金斯大学开办时拥有的财政基础就相当于哈佛两个半世纪积累的总和。1892年芝加哥大学成立的时候,来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捐助又是霍普金斯大学的许多倍。新的研究性大学的出现,最终影响到哈佛、耶鲁那些历史悠久、主要从事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院式大学,和一些州立赠地大学,促使它们也建立研究生院,将研究和教学结合起来。 在美国,大学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可以以二战为界划为两段。在前一阶段,对学术自由、大学独立的威胁主要来自保守的董事会和唯唯诺诺的校长。比如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罗斯福夫人而遭到解职,该校7位教授随即愤而辞职。1915年,在杜威等人的领导下,一些大学教师在纽约集会成立“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这次会议上诞生了著名的《1915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大学教师类似于联邦法官的“行为良好便终身任职”的终身制(tenure),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就好像法官的终身制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一样。 那时候学术自由还只是被理解为教授个人的一项言论自由权利。而大学校长则要同时捍卫教授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学术独立。1936年,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Robert Hutchins在《美国高教》一书中,对那些指手画脚的校友和自以为是的董事,老实不客气地写下了这样的话:“如果你认为学校的毕业生因为向学校交了钱就自认应该控制大学,那么就请恕我提醒你,他们所发出的噪音是与他们所支付的钱成反比的。”“学校的董事与校友不同,他们至少无可置疑地拥有控制学校的法定权利。但是他们越明智,就越不会去试图行使这种权利。” 二战以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要求,随着学生运动、黑人运动的来临而高涨,但并没有随着运动高潮的过去而过去。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在这样一个民主社会中何去何从?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weezy v. New Hampshire, 354 U.S. 234 (1957)一案中,借南非的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表明了他们对学术自由的看法:“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of a university –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学术自由不光是教授的个人权利,而应该是大学运作的原则。但是,至少在谁可以入学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加入了干预者的行列——比如公立大学在入学问题上优待黑人和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大学的历史上,为了学术自由、大学独立而寻找各种庇护者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的独立也受到质疑的民主社会中,法律的庇护也并不总是那么可靠。要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最后还得是大学自己。 和中国一样,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观念也来自19世纪初洪堡的大学理念,这种理念首先体现在1808年威廉三世创办的柏林大学:大学的存在是为了探究真理本身,而不是为了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大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大学教育也不是由教师向学生灌输已有的整理好的知识,而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Bildung durch Wissenschaft)。师生关系不再是教师先进行探究,然后将探究的结果告诉学生,而是师生一起探究,或者是教师带领下的探究;研究和教学不再是处于两个阶段,而是处于同一个过程;研究性大学,简单说也就是教育、学习与研究的一体化。学术共同体不光存在于作为学者的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也结成学术共同体。裁决争议的最高权威不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真理本身。 在战后的美国,研究性大学学术自由的基础――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师生学术共同体,经受住了19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迫害,但却在1960年代激烈的思想文化冲突中面临破裂的危险。1969年,激进的黑人学生在与康奈尔大学的对抗中使用了枪支。黑人学生达不到学校的学术要求或不遵守校纪可不可以被开除?几个星期前,教师会议刚刚否决了黑人学生的要求,但在枪口的威胁下,全体教员又以压倒多数票表决赞成对这些要求让步。当时在康奈尔任教的艾兰·布鲁姆可以忍受学生的激进,但却不能忍受教授的怯懦,他在《闭塞的美国心智》一书中写道:“有少数学生发现嘴上大谈学术自由的高傲的老师,只要受到轻轻的压力,就会变成会跳舞的狗熊”。“这些学生发现,老师们并不真的相信思想自由是好的、有用的,他们认为这—切可能只是用来保护我们‘制度’中的诸多非正义的一种意识形态,给他们施加一些压力,他们对企图改变这个意识形态的暴烈行为的反应就有可能软化。”在布鲁姆看来,教授的怯懦实际上告诉学生:世界上本无真理这回事,所以也就不必捍卫真理;教授的行为等于印证了一些黑人学生的指控:学校以学术或纪律理由开除黑人学生,只不过是以学术自由的幌子要掩盖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压迫。如果所有号称的真理被证明不过是意识形态,那么那种号召师生一致去追求真理的理念便成为可笑的欺骗。如果是这样的话,大学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也许许多教授能够经受来自权力或金钱拥有者对学术自由的威胁,但如果同样的威胁来自一无所有的学生或群众,他们便不知如何是好。布鲁姆在这本书中详细分析了民主社会中高等教育危机的表现和思想根源。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布鲁姆对美国高等教育失败的估计(布鲁姆《闭塞的美国心智》的副标题是“高等教育如何导致了民主的失败,如何导致今日大学生心灵的枯竭”)。Henry Rosovsky在1973至1984年间曾担任哈佛文理学院院长一职,1991年,他出版了给大学中的三种人——学生、教授和管理者写的手册:《大学:所有者手册》(中译本名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对美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的发展作了乐观得多的估计。 但是,Rosovsky也同意,大学作为一个师生自愿加入的社团,并不是所有的事都要用更为民主的方式解决。比如1969年哈佛在黑人运动的高潮中成立美籍非洲人文化中心的时候,在学生的压力和威胁下,教师们投票表决在12个规划委员会成员中,安排6名学生,其中3名必须由非洲和美国黑人大学生协会推选。而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传统上是终身教授的职责。学生参与的结果是学术过程的泛政治化。这种模式最后以失败告终。作为一个经济学教授和11年的大学管理者,Rosovsky告诫,无论如何大学仍然是一个探究知识的场所,在大学的管理中,只有有知识的人才有资格拥有较大的发言权。 这里的知识不是指一般知识。“学生关于要由民主党或共和党在华盛顿执政的意见,与他们的教授们的意见依法同样有效。在设备维修部门工作的雇员,应该比教授更懂得对房屋的维修。大学的校警可能最了解犯罪活动。那么当然,广大校友则体现了最重要的大量知识,既包括一般知识,也包括专业知识。这些学人所缺少的(某些个别校友除外)是关于大学主要使命——教学和研究——的专门知识。学生之所以到学校来,是由于他们缺少知识和希望获得知识,而且在大学教职员中则可以找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关于教育问题的最后结论,最好留待那些手中握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去作:即留待那些经过长期实践、并已由他们的同行根据充分的证据证明能在教学和科研中完成高质量工作的大学教授去作。”换句话说,教授治校的根据就在于教授在学术上的优越性,而不在他们的行政能力。学生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带来无休止的争吵和轻率的行动,行政人员治校带来越来越繁琐的程序和表格,但教授治校则倾向于程序的简洁,以及把行政事务寓于学术活动。教授会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机构,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学术团体。学术共同体的衰落,学术伦理的丧失,必然会使大学由最缺乏学术品格和学术责任的人所主宰。北大物理系的甘子钊老先生曾在一次面向青年教师的讲座上说过,50年代的北大物理系,大家见面就聊某某学报上的某某文章,而到了文革后期,大家在系里碰见就只说,“北新商店又来了一批出口转内销的白裤衩。” 作为文理学院的院长,Rosovsky的工作面对校内师生,他的《手册》对大学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着墨不多。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Derek Bok的著作。Derek Bok是法学教授,1971至1991年曾任哈佛大学校长(Rosovsky是他任内任命的),1982年,他出版了《象牙塔之外: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中译本名为《走出象牙塔》,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讨论大学如何在与政府、公众、捐资者、当地社区等外部社会的交往中保持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大学不是不承担社会责任,但大学却绝对应当以大学自己的方式,而不是别人指定的方式来承担这种责任。 从波伦亚大学到今天的大学,大学的形态、组织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大学的基本精神――对真理的探求——始终如一。今天中国的大学也面临内外的诸多挑战,不过,这些压力和挑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回应这种挑战和压力的道路是更加接近大学的天命而不是随波逐流,屈服于那些与真理无关的要求。大学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并没有所有者。大学财政上的资助者并不能够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大学事实上的治理者也不能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Rosovsky那本书的名字更准确地应该叫做《大学:用户手册》)。给大学财政资助的人和受托管理大学行政的人,他们的使命是服务于大学,以换取历史可能赋予他们的荣耀,而不是以金钱和权力的理由要大学为他们的目标服务。要生产有用的知识,企业的研究所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要进行职业培训,只保留工商管理学院不就可以了吗?如果他们要寻求在金钱和权力面前卑躬屈膝的人,他们完全可以带着他们的金钱和权力离开大学;要知道,实现这样的目标,在任何其他地方,比在大学,都要容易地多。   (赵晓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链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92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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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不惧封杀,站着读书”—–西安“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读书沙龙第三期在楼道中绽放 (图)

(维权网信息员赵小明报道)原定于今天( 201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宾馆举行的由谌洪果老师发起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 第三期读书沙龙,遭到西北政法大学校方的强烈阻挠和封杀,读书活动被迫改在谌洪果老师的办公室举行。 因谌洪果老师办公室仅能容纳 10 人左右,但来听讲的学生和网友多达五六十人,遂临时决定在楼道口站着读书。一位参加读书沙龙的年轻人这样说道:“我们不惧封杀,我们可以站着读书!” 著名作家狄马先生是谌红果博士的好友,得知读书沙龙遭遇封杀的消息,立即给谌红果发去短信:“道之所在,义之所存,虽千万人吾往矣。”他和前来参加读书沙龙活动的学生和网友一起站着听完了全过程。而著名民间纪录片导演老虎庙也来到读书沙龙现场,他全程负责读书沙龙的拍摄工作。 狄马先生事后感慨道:“听讲的学生有五六十人,主要是政法大学的学生,还有一些校外的朋友,当然还有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抽着烟,旁若无人地转悠。最令人感动的是这些学生,有的昨晚刚被校方威胁,但还是来了。可见年轻人依然有激情和责任心,也越来越不再恐惧身外的压力了。你们不是说不让毕业么?反正毕业了也找不到工作啊?” 著名作家笑蜀对此事评论道:“谌红果副教授主持的读书会,是完全学术和透明的,竟也被西北政法叫停。令人振奋的是,谌红果和他的同仁们并没有屈服于大学当局的淫威,读书会活动照常进行,大学拒绝提供场地,就转移到楼道。看看这场景,站着也把书读了,真是士子的风骨,士子的光荣,当然,更是大学当局的耻辱。” 华商报记者江雪评论道:“无论如何,楼道读书会举行了。自由不会被恩赐,只能点滴争取。最难得是果果老师并无悲情,而是充满阳光。站着读书的这个下午,多么美好而充满意味!” 在寒冷的楼梯道里读书沙龙气氛却异常热烈,人们用站着读书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自由的立场!在 2012 年的冬天,古都西安却绽放出了春天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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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 | 运命多舛的谌洪果CSC读书会

作者: 老虎庙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谌洪果,为发起“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的公民教育活动殚精竭虑。作为该计划中之读书沙龙环节在刚刚完成两期后,忽然遭到貌似校方的阻止。校方发出严禁师生在校园或兄弟院校内举行读书学习活动的通知,作为高校竟然出台如此荒唐通知,此事一时间引发互联网热议,并且此事仍在持续发酵中。一份“简单”校内通知竟然引发舆论轩然大波,这令校方以及背后的指使者万万没能想到。18大后,在新的中央领导班子即将启动新政,全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基层违法违宪问题一一查办的风向已经渐趋明朗化的今天。这不能不说西北政法大学真的是“揣测失误”,撞在了枪口上。在他们已经玩儿熟了的伎俩为什么这次却似乎要面临翻船呢?只得深思! 谌洪果主持的读书沙龙在11月10日完成第一期后,我单独采访了他,对于他发起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他的解释是“公民无小事。我们想到了,我们就去做。因为公民的建设它是需要持之以恒,需要耐心。很多人是想到了他不去做,大家都是空谈,都想围观改变中国,都想别人去改变,自己去围观,我觉得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强调行动?我一直强调其实它不会付出多大的代价,我们把这个代价给夸大了。我们如果都不行动,都觉得我吃了点亏了,可能到最后我们的代价才是无可挽回的。我们的代价可能是生命和鲜血的代价。反而是我们今天扎扎实实的去做,一点一点小事的积累,我们的代价反而会越来越小。而且这样表面上的代价实际上是我们最大的一种收获。” 在谌洪果教授借邻校西安外国语大学场地举办过第二期读书会后,谌洪果教授即接到西北政法大学(谌任教校)紧急叫停通知。之后谌教授迅速采取向校方递交后续第三期读书会申请的措施,但仍然遭到无理由反对。截止今天,来自校方的通知除了“主体不合格。根据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研讨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所有研讨会和讲座审核备案”一条其本身就是极端错误的规定外,就只剩下一大堆的“不许”[校方通知原文:1、读书会无论如何不能搞,所有教室、会议室、资料室都不许使用;2、通知相关老师不能参加;3、要求所有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 西北政法大学的一系列做法无异于为老思路推波助澜,在本就是错误的举措上错上加错,令舆声大躁!网友发微博跟进道“不许读书,这是高校吗,整个一纳粹!”“此事无异于党的十八大后中国高校冒出的第一号丑闻。直接与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 谌洪果教授曾师从于贺卫方,长期以来坚守西北高校,在百度人物里,他的“自我评价”如:法律人、思考者、关注底层草根的左派、关注尊严自由的右派、非左非右又左又右的个体生存者、忠实教育事业随时可能被停课的教师、课堂内外都尊重学术尊重不同声音的普通公民、守望幸福的人。[更详尽http://baike.baidu.com/view/4681340.htm] 对谌洪果教授只略作了解后,您就不难明白此次教授的学术活动为什么行动多舛,为什么教授不安于高校的安逸却身先士卒于公民社会建设的道路。 下面辑录的是事件发生后,谌洪果教授在新浪微博上(@谌洪果)对事件的公示及部分感想和意见,对我们大家了解事件真相相信有所帮助。 【辑自谌洪果教授的微博】 01、连续两周分别成功讨论穆勒《论自由》、达尔《论民主》后,“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读书沙龙第三期将紧锣密鼓热烈举行,时间:本周六(11月24日)下午2:30,地点:西安外国语大学(北区)校宾馆二楼会议室,阅读著作:韦伯《学术与政治》。继续欢迎西安爱读书爱思考的高校学生和各界人士参与。感谢关注。 02、读书沙龙第三期因原定地方另作他用,故将读书地址调整为西北政法大学北区老研楼3楼法理资料室,时间不变,仍是周六(11月24日)下午2:30,地方够大,继续欢迎西安爱读书爱思考的高校学生和各界人士参与。请广为周知并感谢关注。 03、刚接校方传达通知:1、读书会无论如何不能搞,所有教室、会议室、资料室都不许使用;2、通知相关老师不能参加;3、要求所有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天啦,就是一个读书交流的活动啊,怎么搞成这样?西北政法大学,你这是怎么了? 04、西北政法大学推行导师制,即要求每个月老师和学生见面,这是一个很好的教学安排。周末读书沙龙也是重要的交流方式之一。希望我所带的本科学生能参加,导师和学生见面,难道还用申请地方?不应该阻止吧?学校的各种空闲的会议室、教室,是不是应该用在这些活动上? 05、读书沙龙作为正常的教学活动,拟回到政法继续最后两期,本校老师在本校学术交流,难道都不允许?学校要求老师和学生每个月见面,读书是最好的见面方式,难道不行?学校那么多空闲的会议室教室,利用周末读读书,难道也不成? 06、原定11月24日的读书沙龙,正常理性的学术讨论活动,拟在政法进行,看来又遇到了阻力。所谓“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本只是读书讨论活动主题而已,读书活动完全公开透明、以教育学术为本,我希望校方告诉我: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触犯了什么规定?如果禁止其进行,依据的什么理由?多谢。 07、很多朋友主动为读书沙龙提供校外地点,我非常感动和感谢,但只能婉拒了,希望能够理解。读书沙龙的初衷和原则,就是大学内的正常师生学术交流活动。我之所以敢全程公开,欢迎各界参与,也是内心没鬼,单纯为营造积极健康、爱读书思考的社会风气。我坚持在校园举行不退缩,这是大学老师的权利和底线。 08、原本确定本学期“计划”就是只读四期书,最后一期读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一期读密尔《论自由》效果很好,西外王天定老师希望外院学生有所感受,故联系西外宾馆讨论达尔《论民主》,理性热烈,符合学术宗旨;没想到第三期准备读韦伯《学术与政治》,提前遭叫停,西北政法本校也不行。为什么? 09、上面的领导压到学校的领导,学校的领导又压到院里的领导,然后我便如实汇报读书活动的缘起,并说,如果认为以我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所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的活动主题作为读书的名头不行,我不挂这个名就是了。但大学各种读书小组本是国内各高校一直有的常态,难道这都要阻止?层层压下来,大学呢? 10、当年请萧瀚来西北政法,结果遭遇阻拦,事后我写了《萧瀚老师西北政法讲座受阻记》,再后来学生请陈有西来西北政法讲座,又遭遇巨大压力,事后我写了《分裂的大学——陈有西律师西北政法讲座散记》,现在我自己和学生进行读书会,居然又一次受到阻止,难道我又要写个西北政法学术活动受阻的第三季? 11、有感于西安9.15中触目惊心的暴力行为,为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关注文明理性的公民社会建设,所以我把本学期四次读书沙龙活动命名为“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倡导爱读书爱思考的习惯,营造健康正常良性的学术氛围。读书活动前两期很圆满,没有什么出格言行,没想到第三期受阻,我痛心大学精神的失落。 12、我想敬问西北政法校领导:作为一名教师,和学生进行这样的读书交流活动犯了什么规条?学校的空闲教师、会议室、资料室不用于这种教学活动,用于什么?我作为教师有没有权利使用学术教学活动的地方?压制学生参与这种学术活动,应不应该? 13、作为热爱教学、热爱学生、热爱学术的普通老师和普通学者,我为堂堂政法大学的这种无视学术尊严的做法感到心痛。 14、中国大学里的各种读书小组、读书会早就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学术活动,尤其是社会科学的著作,读书会的形式是非常好的研讨方式,不存在什么组织聚众之说,请大家不要引申;其次,我们所读的都是经典,更注重学术性的辨析(由于有本科生参与,所以不会讨论得太艰深专业),不存在什么政治目的。能理解吗? 15、高校教师带学生读书,应是值得大力倡导的好事。学校面临压力,我能理解;政府相关部门有所敏感,我想是误会。但学校不能因此立马禁止教师使用一切学术场所,甚至禁止学生参与,如果这样,大学焉在?虽不期待结果,但本着维护学术师道尊严、坦诚理性沟通的精神,我又按正规程序向学校提交了申请和说明。 16、没事,该走的申请程序我会走完的,该陈述的理由我会澄明的。大学不能读书,岂不天大笑话?在这个国家,公民无小事,学术比天大。这里是需要守护的净土,无关政治和强权。一个没有精神的民族,是站立不起来的。 17、我爱教学,爱读书,爱与学生平等辩论和交流。我相信教学相长,借助读书会方式,我也不断重温经典,不断从学生的思想中受益。这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的事。本人资质平平,但是个努力称职的教师,期待每日都能进步开阔。我无法改变大环境,但至少能改变自己,在当下局限语境下艰难见证自由和思考的高度。 18、刚得到消息,我按程序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主体不合格。根据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研讨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所有研讨会和讲座审核备案,我现在正式请求校宣传部门让我查阅近一年来学校举办的各种研讨会讲座的备案信息,请不要选择性执法,多谢! 19、本来读书活动是一个基本的教学活动,根本就不属于研讨会的范畴,无需申请审批,我为了尊重和妥协,特意又做了申请,结果又被踢皮球。偌大一个政法大学,难道就没有更多的人来坚守大学学术自由的底线吗? 20、太多的人早已习惯于体制内养成的惰性。上面一个指示,便层层地以完成任务、推脱责任的心态赶忙下达执行,然后便掩耳盗铃,互踢皮球,不管外面之风雨。这样,那些争取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人,就必须付出百倍千倍的代价,要有韧性、要耗大量精力、要面对挫败感,还要理性,才可能推动一点点。值,感谢关注! 21、除了跟我直接传达校方指示的院领导外(一个副书记,一个副院长),我给主管校副书记电话,说了几句,匆忙挂断,说当面谈方便;我也给校长电话,准备问问周六和所带的本科生见面的事宜,但没接;刚给校宣传部长电话,准备查询学校历次研讨会讲座备案情况,也未接电话。 22、多谢宣传部长,刚给我回电话了。答应我抽时间查阅至少近一年所有研讨会报告会备案的情况。就我所知道的都有很多场研讨报告会,希望不要有遗漏的,顺便学习如何申请。但还是要声明:读书活动,和学生见面,本就不属于研讨会报告会的范畴。 23、为捍卫学校内读书的原则,守护大学自由独立精神之底线,我决定本周六的读书沙龙活动继续在政法举行,时间不变,地点是我的办公室,行政楼228房间。我抗议校方对学术教学活动的压制,尤其是抗议校方威胁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的做法。但为保护学生,请各位自愿参与的同学作为成熟公民,千万想清楚再来。 24、读书活动完全开放,感谢大家的支持关注。让我们都做负责任的、理性的、健康和乐观的公民!期盼这个校园、这座城市、这个国家变得美好。 25、学生不敢来我绝不强迫,而且首先建议学生别来。哪怕只有我一人,我也会把这个读书会坚持完。 本月24日周六,谌洪果教授的读书会或许真的会以一个人的读书会坚持如期举办,我们拭目以待! 【谌洪果主持读书会第一期实况视频】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2500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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