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谁是中国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
一是群体的狭隘性;二是形态的模糊性;三是获利的非正常;四是集体行为的表面合法性;五是利益的排他性;六是权力的至上性。前三点意思比较明确,后三点稍微展开一下分析。第四点说的是,利益集团在维护或获取他们特有的共同利益时,一般是通过对组织、制度、政策进行影响、干预,故其一切活动都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形式合理性”,并为了显示这种合法性,往往将小集团的利益置换成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五点说的是,由于社会总体资源有限,利益集团只热衷于在集团内部分配和共享权力与利益,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和分享。第六点说的是,利益集团以权力为核心,按照权力的大小和亲疏远近来分配和占有社会的公共资源与利益。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