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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埋的乌木归国家还是归私家

  沉埋地下的巨大乌木被四川彭州一农民发现,报道甫出,便关心这根神木的命运。今天从报道中得知事情告一段落,用南都的题目表述“政府夺走价值百万乌木奖励发现者7万元”,报道说:“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乌木归国家,当地官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此法条本身就有很大的商榷余地,姑不论。当事人则援引《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言下之意,乌木作为野生植物资源,国家法律并无明文,不属国家所有。同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理应属于自己。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以上双方的理由都不恰当。他采用的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先不论我个人无以赞成当地官方依据的民法第79条,就梁教授物权法第116条,其理由是,河道属国家,因此河道里发现的乌木也就属于国家。我不太理解这种解释,按此逻辑,河道属国家,河道里打出来的鱼也属于国家吗。固然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可是渔民出海打鱼,那鱼只能属于渔民自己啊。因此,我是这样理解物权法第116条的,天然孳息的乌木,尽管孳息于现在属于国家的河道(其实河道自古以来都属于大家而不属于国家);但,根据该法条的后半部分,乌木恰恰可以解释为属于发现者而非国家。发现者现在就是一个用益物权人,这里的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指的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据《南方周末》,该农民是在自家承包地发现这乌木的,从所有权角度,他不是这块地的主人,但是这块地作为物,其用益权在他这里。他既然发现了这块地里沉埋的乌木,那么,根据116条第二分句: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因此,不是国家(所有权人),而是发现者(用益物权人)才有对乌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该权利是排他的,哪怕这个“他”是国家。   如果不繁琐地引经据典,而是诉诸我的直觉,我想我会脱口而出:谁最先发现这乌木,它就属于谁。同样,据南都报道,此事件有近四万名网友参与调查,超过六成的人都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既然有这么多人都人同此心,便应该追索这其中的道理。在我看来,17世纪洛克的学说,可以为我们的解释提供根据。   洛克谈所有权的形成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式:自然+劳动。自然赐万物于人,人如欲将自然之物划归私有,必须在自然物上施加他的劳动。比如自然界有一棵橡树,它是公共的,正如它的果实也是公共的。如果有人摘下它的果实,或捡取落在地上的果实,因其摘与捡都是该人为果实付出的劳动,并且这劳动业已改变了果实原来的自然状态,因此他或她便获得了对于该果实而言的所有权。洛克举了一个例子:“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是的,“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   落实到这地里沉埋的乌木,它本是自然对于人类的馈赠。理论上这乌木可以属于天下所有的人,只看是谁发现了它,并为它付出劳动。既然是该农民发现了它,又挖掘了它,它“理应”归该农民所有,这本不应产生任何疑问。即使放在中国古代,哪怕是皇权社会,如果不是官府强取豪夺,该农民自然是乌木的所有人。这里所谓的“理应”,并非仅仅以上洛克所说的理,而是自然法。洛克不过是以他的语言对自然法做了一次恰当的表述,而且人世间所有的法律,其合法性最内在的依据,是也只能是自然法。凡是不依从自然法的立法,不过是人类理性的僭越。因此,本文开头所引有关法条(民法第79条),明显与自然法不合。国家没有发现这乌木,发现它的是农民;结果发现它的不是所有者,所有者却是与这乌木无关的彭州政府。因此,我很欣赏南都的报道题目,一个“夺”字,不但是文眼,而且道出了这起事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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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为平等买单

  美联邦最高法院6月28日裁定,由美国总统奥巴马推出的医改法案,其有关强制购买医疗保险的条款并不与宪法冲突,一场长达两年的违宪诉讼由此划上句号。即日,奥巴马在白宫发表讲话,表示欢迎最高法对医疗保险改革法案的裁决,并声称这是“美国人民的胜利”。   民主社会(包括非民主社会乃至反民主社会),统治者都喜欢给自己的政治主张祭出一面“人民”的大旗。奥巴马这句话让我顿生反感,如果法案通过是人民的胜利,那么,反对这一法案的民众又是什么。更具体地说,假如我是一个美国人,6月28日这一天,我会感到非常沮丧。倒不见得我买不起这份保险,也并非我对该险种的意义不够认同,而是——没有比这更重要的是——我的自由(我不购买医保的自由)受到了政府的侵犯。现在,它不但逼着我买,还说这是人民的胜利,甚至是全体人民的胜利。请问政府,我反对你,就不人民了吗。事实上,6月27日美国广播公司新闻网和《华盛顿邮报》公布的民调显示,该医改法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分别占36%和52%。按照奥巴马的逻辑,那52%的反对者,或者他们就不是人民了;或者,他们是失败的人民;而对失败者说胜利,无疑是嘲讽。   人民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无论价值观,还是利益,这之间存在着无穷的分殊。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其间更是充斥着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一项政策或法案,有利的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往往是在为这一部分买单,反之亦然。美国民主党总是用福利购买民心,然而,它的代价却是全民高税收。共和党奉行减税政治,当然社会福利也就随之缩水。两种政治,此消彼长,利弊并存,总是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各自有所损益。然而,这两部分人都是人民。因此,当政治家和政客们动辄以抽象的人民大打政治牌时,每一个人都应警惕,很可能这是统治者以人民的名义来坐大权力自己的份额。   如果我不是一个很有钱的人,出于自己的理性,也该为自己买上这样一份保险,但这必须出于自愿。问题是奥巴马医保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带有强制性:从2014年起,你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医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不买即罚,这是来自政府的强制,是权力对权利的强制。而且强制的对象,即公民个人不购买医保的权利,不是积极权利,而是消极权利。如果积极权利是“做什么”的权利,它有可能对他者形成妨碍;消极权利则是“不做什么”的权利,它无以妨碍任何他者。因此,政府对有可能妨碍他人的积极权利形成某种限制当然是必要的;那么,消极权利则应当尽可能杜绝政府介入。消极权利是权利领地不能突破的防线,如果它一旦失守,哪怕只是一个环节,都面临着整体沦陷的可能。这并非危言耸听,权力对权利的渗透无孔不入;而且权力作为“必要的恶”,其恶之本性,决定了它如果能为权利做一件好事,就有可能做十件坏事。   是放手让权力积极做好事,还是让它一动不如一静,以避免做更多坏事的可能,这是现代政治社会的两难,需要寻求一种平衡。并非奥巴马的医改法案没有合理性,相反我认为他的理由非常正当,但反对它的理由同样正当。由此可见,正当本身就是多元的,正如人民也是多元的,而且它们互相抵触。传统儒家声称“道并行而不相悖”,这是认识论上的简单。人类社会尽管可以道并行——如自由是一种道,平等也是一种道,但它们之间的价值正相悖反。于是,人类始终面临艰难的选择,而且注定是鱼与熊掌式的顾此失彼。像奥巴马的医改法案,说白了就是让自由为平等买单。这种代价实在不小,我以为。   这次最高法院就该医保法案投票,四位自由派法官赞成,四位保守派法官反对。最后首席大法官投下了至关重要的赞成票,而他本人却属保守阵营。人类同样需要的两种价值在此次表决中如此势均力敌,胜方也只是以一票险胜。这不是什么人民的胜利,只是一次平等的胜利。历经两年的阵痛,它这一次战胜了自由。好在该医保在以后推行的过程中势必出现它的弊端,当它积累到一定程度,它照样可以通过像这次法案获得通过的程序而被合法地推翻。这就是自由与平等的选择,亦是它们两者间的博弈,同时更是一个历史长时段中自由与平等的动态均衡。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只要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一切都有可能。只是假如有了强制医保被推翻的那一天,请记住,别听信任何政治家“这是人民的胜利”这类忽悠人民的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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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杂志《视野》的事前事后(下篇)

民间刊物《 视野 》停刊于1979年,最后一期(第四期)的封四上印着“本期共80份 1979年9月20日 第XX号”。   接下来的日子我们没闲着,尽管《视野》以及更具影响的北岛主编的刊物《今天》,北大的《未名湖》等相继被勒令停刊,但那也不过如秋风吹落几片小叶,整个中国的知识界、艺术界,乃至更多的青年人依然义无反顾地投身于1949年以来最具开放的追索民主大潮的年代之中,后来人们称那个时候为“八十年代”。就好像“时代骄子”的称号只为77年高考恢复后的那一届大学生所专有一样。   如今想想,国家的每前进一步几乎都是在右势力占主导的时期,而每每停步、退步乃至反动时又几乎都是在左倾势力甚嚣尘上的时期。但八十年代,这个令中国人值得称颂的开放的年代其实也不那么可称为“我们走在大路上”。   西安市公安局政保一处开始对《视野》以及围绕在它周围的视野人动作了。在这里顺便说说,这个政保处就是现在国保的前身。   政保一处传我去,接待我的是老王(我后来一直如此称呼),同时插手的还有一男一女两位白面书生,是刚从警校毕业的学娃子。和我纠结的重点就在《视野》的内容上。后来我问起过他们:为什么你们眼底的敌对势力总是多点?对方当即被问傻。后来在一个非正式场合下,他们里面一位坦诚对我道:在如今阶级斗争学说不再提的季候里,你说我们到哪里寻找政治上的危险分子呢?找不到他们那么你说要我们政保处还干什么呢?   嗨,整一个“满眼里都是假想敌”嘛!这些后来转世国保的孩子们,他们又怎么会想到有一天会以盯梢公民、监视公民居住、给公民戴黑头套、让公民悄悄失踪的特务手段为职业,为工作手段啊,可怜见的孩子们,他们可真是白白过活了这一生!那时候,他们指着《视野》第一期里的一幅漫画(见下图)步步紧逼,问我漫画背后的意思,“大楼都盖在了马路边上,这意思是不是说我们弄虚作假呀?”我说那还能是什么意思呢?全部写在了画里嘛?“不要总是揭露我们社会的阴暗面,这样的事情你做了就不得不怀疑你的用心。”原来又是假想的“动机论”,这几乎成了他们看人定菜的法宝,这大概就是十几年后他们用来大行其道的“大胆假设,逼供以证。”的先祖吧。   这些警校毕业的小白脸儿多少有那么点可爱。因为先天被暗示了他们就代表了正确的绝对性,因此也就没有什么法可以约束得了他们。   与此同时,省委宣传部也行动起来了。这正是那个年代的特征:因为是出版物,宣传口就要介入;因为是涉及上层思想建筑领域,公安局就也要介入。《视野》成了两个职能部门的眼中餐,锅里肉,炫政绩的料。两家都迫不及待地组班过问,轮番传讯。那种感受你又能知多少?假如被宰的鸡在天有灵,它会说:死了就死了,但求不要身首异处。   参与《视野》的作者开始一一被传讯。苏川、陈希、程可几位是我知道的,其他被传讯的也许有的人没有说出来过,至今成谜。   1984年,公安局和省委宣传部分别作出决定。宣传部认为是文学爱好者的自发办刊,劝其停办了之;公安局则认定“非一般文学爱好者刊物可以论定,必须追查。”我就想,就算是前者所说,他们难道就能够批准《视野》成为宪法所说的合法吗?横竖都是砧板上的菜,就看他们是做腰花呢还是爆肚条。   那是一个蠢人当道的世界,因此没有人能够不蠢。   《视野》同仁的活动场所在西安兴庆公园内有两处,一个是传说贵妃醉酒的沉香亭,还有一个是唐朝勤政务本楼遗址。这两处地方都在湖畔,有大片的草坪可供我们席地而坐侃侃而谈。自从《视野》开始被官方注目后,这两处地方就不再作为议事之地。事实上自解散《视野》后,我基本滞留北京,除了参与“星星美展”和《今天》的告首都三千知名人士书发送工作外,已经彻底停止了西安的《视野》编务。每当我从北京返回西安,走出那座当年为迎接蒋介石到陕而修建的火车站庙宇,置身街灯忽然显得昏暗的解放路时,不由得一种时空倒置的感觉悄然上升。十年后,我在北京搭乘出租车时,健谈的司机对我评价过这两座城市:北京、西安,两大帝都,时隔两千年,代表了中国历史的起始……的确,文革初期北京、西安,当时还有一座城市武汉,成为紧密互动的三座城市。这样的格局甚至沿袭到六四,直至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但凡北京有了什么不快,立刻联动西安。串联、避风,遥相呼应。《视野》在西安的出现当然也该归类此事……   这个政府六十多年来似乎只扮演了一个角色:拖历史的后腿。而历史的步伐一次次证明政府所反对和所倡导的又总是没落。我们就只从百姓的生活细节来看,政府反对喇叭裤了,喇叭裤就回来了;政府干涉留长发了,长发就一直飘逸下来;政府说这歌靡靡了,这歌就暗流涌动;政府说……政府的存在似乎从来就是要和人民对抗,真的,做这个人民该多累呀!   《视野》不再存在,却人们相逢,多会问及其命运。有的视野同仁自那年分手至今未见,算起来已经三十多年过去,不知道大家可好?那个为我们设计《视野》小窗,设计爬墙大男孩儿的姑娘如今又在何方?有几位的踪迹最近打听出来了:苏川在西藏,做边贸生意;程可在西安,沉溺于现代艺术的自我世界里;河君进了警队,成为他认为的正义主张者;高铭,如今在终南出家,隐居南山;达济大学后去了武钢,位置做到轧钢科科长;逸昉则多年潜心写作,我不知道此生是否还可见他的传世之作……   为《视野》写回忆到此也三篇了,但言语不尽的是当年朋友友谊。因为从逸昉处意外获得《视野》的全套四集,激发了我为那段人不知鬼不觉的小史做个了断,而这个工作似乎我做最合适。因为是我做创始,也因为我断送了《视野》。   希望还会有人想起《视野》的事情,大家来续写,也许那段“断史”会有之于现在的新意。     更多图 进入全文阅读 > > > 收藏到: Del.ic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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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宪政的政治权重

  宪政优先民主,在政治现代化的推进中,不独有英国经验,还有与英国国体完全不同的美国经验。如果说18、19世纪英国人殖民到哪便把法治带到哪里,几乎这个世界上的每一块殖民地都不例外;那么,20世纪以来,美国人向世界倾销的却是民主。其实,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而且即使在今天的国家政治架构中,也是宪政比民主权重更大。   199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翻译的美国《民治政府》在“立宪政府”的标题下,这样表述美国政治架构中的民主与宪政:“我国的政体不仅是民主政体,也是立宪政体。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民主制关系到权力怎样获得和保持。立宪制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散和限制。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的,但不是民主的,如17世纪的英国;也可能是民主的,但不是立宪的,如伯里克利时期的雅典。在按照协议进行工作的意义上,一切政府都有宪法。但立宪政府这个词现在有更确切的含义:这种政府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公认和长期适用的限制。”   美国建国自一开始就是民治政府,但更是立宪政府。所以这样说,盖在建国之初的民治程度远不如其宪政程度。毕竟那个时代,国家政治问题是少数精英的作业,普通民众不但未多介入,占人口比例甚大的妇女和黑人还没有选票权。1887年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其身份大都是商人、律师、银行家、庄园主,属社会上层。美国建国包括如何建国,是他们的事,不是一般民众的事。换言之,美国建国如果是一个历史事件,它是立宪建国而非民主建国。至于如何建构一个新国家,不同的州代表有截然不同的方案,比如汉密尔顿的国体方案居然是反民主的,它试图建立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此方案被否决,美利坚不需要一个世袭的君主。不过尽管国体问题有分歧,如何共和更是充满歧义;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代表们基本上都是坚定的立宪主义者。他们对权力限制的关注远远超过民主的多数主义。甚至正是出于对多数的担忧,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制宪者主要不是注重权力运作的效率,而是宁肯低效率,也要把重点锁定在权力之间相互约束的制衡上。   英伦是宪政母国,但后起的美国对权力的限制显然更甚于母国。民主的要义是选举,但,无论当时参众两院还是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因财产权的限制,都是也只能是不充分的民选。能够充分体现美国政治的,却是对选举之后政府治权进行切割的宪政。在美国开国元勋看来,无论什么权力,包括民主权力,如果把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一个对象手里,那就是名副其实的暴政。因此,杰佛逊明确指出“在权力问题上别再考虑相信人,要用宪政之链予以束缚,以免受其祸害。”因此,当英伦宪政表现为立法和司法的两权切割(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因而对议会负责),美式宪政却是将治权进一步分治为三,让行政独立出立法。带来的制衡后果直接是,英伦的内阁首相无以否定议会的法案;但美国总统却可以行使他作为总统的否决权。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美国宪政分权的初衷,也是美国政治最典型的特点,它表明了制宪者对权力尤其是多数权力的基本不信任。   如果民主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宪政的原则就是“法治”(law of rule)。主权一经票决便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比最高权力更高的是法。法至上而非权至上,因此美国的政治架构,其实是宪政高于民主。宪法政治既可以针对君主,如英伦;也可以针对民主,如美国。它几乎是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是权力,就假设它必然作恶,因而必须予以限制。因此,在美国,经常有一些共和主义者批评宪法,指责它不民主,反多数主义,反大众意志,制宪者精心设计的那套制度,其实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这种指责未必没有道理,至少它反映了民主与宪政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   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君主很容易成为暴君;同样,只要权力不受限制,民众更容易成为暴民;这正如杰佛逊所说:“比起一个暴君来,173个暴君自然不会逊色”。人性如此,权力本性如此,这就不难理解美国开国元勋为何将宪政置于比民主更重要的地位,并且让宪政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比民主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这是美国的制度创新,英国的大法官没有权力否定议会的法案,但在美国,最高法院却可以宣布两院通过并且已经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人的独创。须知,无论两院还是总统,都是经由民众票选;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不是选出来的,他们坐上这个位子(并且可以终身坐下去)却与选票无关。如果非民主的大法官们可以否决民选的议会和总统,但后两者却无以倒过来否决前者;那么,美国政治中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以及它们的各自权重,便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对权力限制的依凭是宪法,但解释宪法的却是法官。1907年美国最高法首席大法官休斯说:“我们都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还得法官说了算。”法官的存在及其作为便是宪政活生生的体现。用法官来限制议会和总统,是因为法官的权力属于消极权力,它没有事权,因而不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相反,议会和总统的权力是积极权力,它们总是以代表大多数的面目出现,于是由它们提出的议案或推出政策便有侵害少数权利的可能。因此,议会和总统固然握有做事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但法官的权力却是用来对它们进行审查并限制,这无疑也是必要的。正如以色列一位最高法院院长说过:“过去,人们相信,依靠多数人的自律自制,就足以保证基本价值得到尊重。然而,在纳粹统治以后,人们得到的经验教训是,对于多数人的权力,必须要有严格而正式的限制。‘不做’的概念需要严格明确的表达,那就是‘不许做’。”这个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说不许做的权力便是宪法的权力,它经由法院运作,即表现为宪政。   宪政高于民主,其最新个例可能是2000年美国的世纪大选。布什和戈尔竞选新一届的美国总统,由于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该州法院要求用人工方式重新计票。但最高法院判佛州法院此举违宪,因而对戈尔有利的局面出现倒转,布什得以连任。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情况,不是由民众决定总统,而是由司法决定总统是谁。退一步,即使选票出现问题,该问题也可以交由国会解决,毕竟国会也是民选机构,而最高法与民选不沾边。所以,当即就有舆论反对,说最高法此举侵犯民主,是法官用自己的政治意志取代人民的政治意志。这里不对该事件作价值评价,但事件本身可以看出,在美国,像选举这样的政治问题都可以法律化,但法律问题却无以政治化。这本身又进一步昭示了民主与宪政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各自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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