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

BBC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制订来年规划

城镇化被认为是中国扩大内需的主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星期六(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总结今年经济工作以及部署2013年的经济发展规划。 中国媒体报道称,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已透露信息显示明年的经济工作将更侧重于效益及质量。 据报道,学者预料中国经济明年将在转变发展模式、扩大内需及保障民生等方面有新的亮点,其中,城镇化被认为是扩大内需的主线和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核心。 除了扩大内需,学者认为,处理稳投资及控房价之间的关系也将是明年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课题。 另外,学者也预计中国明年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逐步推进财税、收入分配及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外界分析认为,明年的GDP增长目标会延续去年的7.5%增幅。 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被视为判断当前经济形势及定调第二年宏观经济政策的风向标。 香港媒体认为,今年的会议的另一关注点是习近平以中共中央总书记身分在会上发表讲话,而会议由现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 而温家宝也最后一次以国务院总理身分在会议上总结工作,提出明年发展的主要任务,并安排明年的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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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国营公司与中国发展经验:“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黄宗智:国营公司与中国发展经验:“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进入专题 : 霸权话语 新古典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 社会不公 重庆实验    ● 黄宗智 ( 进入专栏 )        [内容提要]本世纪00年代,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改制为盈利性国营公司,在中国快速的GDP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个事实被新自由主义的霸权话语所掩盖,因为它的认识前提是唯有私营公司才可能推动发展,由此把这个积极因素演绎为严重的不足。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和社会学还采用了一些抽象的理论建构来否认中国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经验证据说明,改革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作为既是快速GDP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当今贫富差距极其严峻的根源。本文最后简单地讨论最近的一个地方上的实验,及其对中国未来发展方向问题的启示:不是在修辞层面上而是在实质性结果层面上,到底该是“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霸权话语 新古典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 社会不公 重庆实验      Profit-Making State Firms and China’s Development Experience:“State Capitalism” o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bstrac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planned era, converted into profit-making state firms in the 2000s, have been playing a major role in the continued spectacular development of China’s GDP. This fact, however, has been obscured by hegemonic neoliberal economic discourse with its assumption that only private firms can dr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by turning what is a major dynamic into a major failing. At the same time, by a variety of abstract constructs founded on theoretical speculations rather than empirical reality, neoliberal economic and sociological discourse has also obscured the mounting social inequalities that have accompanied Chinese development.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central and local Chinese government actions lie at the root of the growing social inequ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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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研究

秦前红 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研究 ——从比较宪法的视角介入 进入专题 : 经济权利 社会权利 文化权利 可司法性    ● 秦前红 ( 进入专栏 )   涂云新        【摘要】从比较宪法的视角来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构成了基本权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很大程度上牵引着现代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的拓展和深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司法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可司法性”两个方面的论题,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于其本身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以被司法救济,以及这种救济的限度和范围有多大。其二,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基于其司法职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侵权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裁判。基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属性以及权利义务关联体系的认识,应当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可司法性。   【关键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司法性;权利一体化理论;义务层次理论;权利成本;司法限度      如果说有一个问题支配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辩论,这个问题就是,那些权利在国内法的层次上是否具有可司法性。[1]   ——Herry J.Steiner & Philip Alston      现代“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 Sozialstaat, Wohlfahrtsstaat)[2]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夜警国家”基于经典自由主义宪政理念的法治模式。与传统基于自由主义的“夜警国家”相比,现代国家更加强调国家和政府积极责任,即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必须对公民提供一种福利和社会保障以满足社会中那些最需要关注和帮助的个人和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产生的客观环境。海内外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在探讨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时,往往强调国家公权力之限制与防御,而谈及以国家给付义务为重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时,大多顾忌此类权利的“积极”属性,并尽力堤防国家公权力对人民生活的深刻介入。从法哲学的高度看,二者实际上体现了两种权利哲学——以“群己权界”为基础的“防御权”哲学和以“福利国家”为本位的“社会权”哲学之间的对垒,若将这两种权利哲学的分殊从法理念的高度拉回到实证法的论域,争锋的焦点之一便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可由司法机关给予救济和保障。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司法性问题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定化和宪法化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法治发展的过程,虽然这种权利得到了许多国家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同时也获得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认可和实施。[3]然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的问题却一直存在着学理上和实践上的争议。[4]从宪法学的角度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之争的核心在于该种权利是否可以由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予以保障。本文是从“可司法性”的角度去检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效力并试图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可以被司法实务吸收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阐明“可司法性”这一语词的概念和涵义。“可司法性”这一称谓对应着英文中的justiciability这一语词。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可诉性”一词。[5] 有学者采用“可审判性”[6]或者“可审查性”[7]这一术语。在大陆及台湾也有采用“可司法性”这一语词。[8] 本文采用“可司法性”一词,理由有三:第一,Justiciability的词根为justiciable。从词源学的角度看justiciable是一个中世纪晚期的英语词汇,它来源于中世纪的法语justicier,意思是“带上法庭”也就是说“去法庭起诉某人”其英语翻译是“bring to trial”。而古法语justicier又是源自中世纪的拉丁语 justitiare、justitia和justus,其意思为“公平”、“正义”。 “just”一词作为“justiciability”的词根就是指正义的意思。[9]而在西方法的传统中,正义通常是和法庭、法官联系在一起的,“正义女神”(justice lady)在拉丁语中就是justitia,这刚好是justiciable的拉丁语的词源。因为法庭是“正义的场所”法官在法庭的活动是“司法”的过程,所以将justiciability翻译为“可司法性”似乎更加准确反映这个英语单词的原意。第二,从汉语“可诉性”和“可司法性”的角度看,前者隐含的主体为“纠纷”的当事人,后者隐含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前者多从诉讼法和程序法的微观角度去看待一个权利和该权利可能被侵犯的事实,后者多从宪法等实体法和司法的宏观角度去看待一个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该法律属性的法理学寓意。第三,“可司法性”指涉的范围更加符合实际,它可以涵盖那些法庭诉讼之外的司法救济方式。事实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救济应该有着更为宽泛的途径,不应该排除那些不属于严格诉讼的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者“宪法诉愿”等形式。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问题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格鲁特布姆案”(Grootboom Case)中由南非共和国宪法法院明确地提出来。在2000年10月4日“格鲁特布姆案”第二审判决书的第20段,南非宪法法院指出[1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法理和政治辩论的主题,[11] 究竟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南非是否具有可司法性的问题,我们国家的宪法文本毋庸置疑地肯定,这个问题也在“南非宪法文本鉴定案”[12]被解释和分析过。在“鉴定案”的过程中,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这些权利不具有可司法性故它们本不应该被包括进新的宪法文本中……”   一般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从权利的属性上看是可司法的且毫无疑义,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其本质上看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却存在观点的对立和分歧。鉴于许多学者或者评论家主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具有可司法性。本文将这种观点或者主张称之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司法性否定论”(简称“否定论”或者“怀疑论”),将那些主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可司法性的观点称之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司法性肯定论”。(简称“肯定论”)。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司法性否定论      加拿大著名的人权法学者克雷格·斯科特(Craig Scott)总结了两类权利两类权利的法律特征区别并认为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不具有即刻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也是不可司法救济的权利。[13]   (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   “否定论”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具有可司法性的最首要的理由是这种权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积极权利是一种要求权利相对人积极作为并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障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本质上看要求国家对公民采取积极作为的手段和方法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帮助和服务。作为积极权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具有“可司法性”其本质原因有二:   首先,“积极权利”是一种“伪权利”或者至少是一种“不纯粹”的权利。只有“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才是真正的权利或者说“纯粹的”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14]在于:对于任意权利持有者A、权利相对人B和权利所指向的某一事物x而言,其区别如下表:   表 1一般类型化比较   消极权利 A相对于B有消极权利去做x,当且仅当B被禁止在任何方面阻止A去做x。   积极权利 A相对于B有积极权利去做x,当且仅当B被要求在某种方面去为A 去提供x。   表2生命权举例说明   消极权利 A相对于B有生命权,当且仅当B被禁止在任何方面去剥夺A的生命。   积极权利 A相对于B有生命权,当且仅当B被要求在某种方面去为A 维持A的生命。   从实证法的规定上看,“消极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消极权利”是个人为确保自由而防范国家不法干涉的防御权(Abwehrrecht)[15]其本质在于排除国家的不法干涉。从“积极权利”的角度看,它似乎还需要另一方去维持权利持有者的生命,这显然是与实证法的规定意旨不符合的。而一个人对他人权益的维护与其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心灵上的美德”。   其次,“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是冲突的,体现于“自由”与“博爱”的关系上即为:实施博爱则毁损自由。早在十九世纪,法国立法议会议员和自由主义理论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就认识到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冲突并捍卫了“消极权利”的坚定立场,他认为很难将“博爱”这个词和“自愿”相割裂。若自由不被毁损,正义不被践踏在脚下,将“博爱”予以法律上的施行是万万不可能的。[16]巴斯夏还论证道:当法律以友爱为借口、规定市民们牺牲自己的利益以造福公共利益时,人性并不会因此而消失。接着所有人会试图贡献的比别人更少、而拿取的比别人更多。如此一来,那些在斗争中获得最多利益的人难道是倒霉者吗?显然不是,那些人反而是最具权势而最耍尽心机的家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否定论或者怀疑论者认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是冲突的,这也就是说,新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那些传统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从根本上是冲突的。而要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赋予法律上的实施力其后果必定是摧毁人类社会筚路蓝缕所开创的“自由民主”之路。   (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资源依赖性   “否定论”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种严重依赖于一个社会“资源状况”的权利,相比于那些不需要“资源分配”就能实现的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资源依赖型”的权利不具有实施性因而也不具有可司法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种“排除干涉,权利即可实现”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不依赖经济资源、成本低廉并且常常可以实施。[17] 其中最核心要点在于这种权利不涉及到经济资源、财政资源的再次分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际上永远和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财政状况紧紧相依。在资源紧缺、财源枯萎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根本就不能够保障。若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可司法性那么必定是荒谬的。英国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家莫里斯·克兰斯顿以“带薪休假权”为例进行了说明:要为世界上每个人提供“带薪休假”的权利现在完全是不可能的,并且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也是如此。克兰斯顿进一步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根本不是真正的权利的结论。[18]资源的依赖性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权利标准”的变动和多元化。从横向上比较,各个国家的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显然是不平衡的,且不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南北问题”的尖锐,就发达国家之间而言,欧美各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也是不一而足的。从纵向上比较,一个国家的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各个时期也是不同的。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中一国的财政状况可能会极度恶化甚至崩溃,在这样的时期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异于空谈或者“画饼充饥”。再者,经济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是一国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职能范围,由法院通过经济资源的分配来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不恰当的。   (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本身的模糊性   一种权利的可司法性必定要求该项权利是“可操作”的,而可操作的要求之一便是“精确”和“详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个笼统的权利概称,而这个权利群下的各个“子权利”又具有高度的模糊性。这种权利的模糊性至多可以是一种“方针政策”的法律表达,而不能作出精确的司法判决。正如加拿大著名的人权法学者克雷格·斯科特(Craig Scott)所总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模糊的(vague),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精确的(precise)。[19]对那些精确的传统权利而言,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的时候很容易根据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做出符合法律原意的判断。这一点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裁判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   最为重要的一个论据是,那些传统的权利类型已经经历过人类法治的“千锤百炼”,成文法的规定已经细化和渗透到了这些权利的方方面面。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发展绵延数百年,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判例汇编“汗牛充栋”,相比较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只是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新兴的权利类型。各国虽然有这些权利法定化和宪法化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语焉不详”,多被看做一种“治国方略”或者“基本国策”[20]。(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6 页: 1 2 3 4 5 6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经济权利 社会权利 文化权利 可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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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 张佳俊:社会冲突与秩序重建

强世功 张佳俊:社会冲突与秩序重建 进入专题 : 社会冲突 秩序重建 高风险社会 保守主义    ● 强世功 ( 进入专栏 )   张佳俊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在过往产业革命和政治革命的基础上,开始了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劳工问题、?年问题、妇女问题和土地问题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革命的开端。然而,直至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这场伟大的社会革命才逐渐展露其风貌,特别是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导致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已有50%以上的人口为城市或城镇人口。   如果按照西方现代化理论中的城市化标准,那么,中国目前才真正进入现代化时期,未来的问题固然会带着“中国特色”,但也肯定具有城市化到来后的现代化普遍特征。其中,社会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重要特征之一。市场改革和城市化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显著失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城乡二元结构开始解体、利益和价值冲突加剧,思想自由化之后信仰价值日益衰微,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骤然激增。   对于执政者而言,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的社会冲突局势不仅增加了深化改革的风险系数,亦已危及其自身政治的合法性,促使其将执政重心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随着十八大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诞生,社会治理无疑会成为下一个十年的主题。然而,未来中国改革进入了高风险社会,社会治理不仅仅局限在社会管理体制层面,且必须思考政治和文化的要素,其中,“重建法治”和“重建道德”,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文化道德保守性,成为推动中华文明复兴的重要主题。      一、群体性事件:升级、转化和导向      经济改革推动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已有30多年,可是“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或者政治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仅仅是过去十多年的事情。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意味着现代化已从表面的市场改革进入到深层的社会秩序转型。回顾过去十多年的群体性事件的状况、特征和类型,将有助于我们真正把握中国社会自我组织的现代化进程。   1. 升级:群体性事件的普遍化和弥散化   综合各方面材料,2003年中国发生群体性事件近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已超9万起,2008年增长到12万起,到2010年创下28万起纪录,2011年则是日均500起。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事件人数年均增长17%,其中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由3200起增加到8500多起。同时,升级不仅意味着事件绝对数量的增加和单起事件人数的增加,而且意味着事件已经弥散到各个地域和领域,更意味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域已遍及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域。事件诱因从以往的农地征用、城市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问题领域,扩散至医患纠纷、民间借贷、环境污染、灾害事故、军转人员安置、宗教管理和民族冲突等各种问题上。参加主体包括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业主、宗教人士、环保人士、复转军人、民族分裂者乃至公务员等各阶层或利益群体,甚至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者”也卷入其中。   2. 转化: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理性计算   在目前的现代化理论中,对于社会矛盾的政治转化,往往关注社会流动机会和政治参与等要素,而忽略了组织化要素。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会使集体行动的理性化程度提高,从而令其在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相互转化。在过去十年,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网络成为组织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平台,并由此形成了带有组织性的社会网络。尤其一些规模大、时间长的事件,其组织和策划程度较高。   正是由于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群体性事件可以避免偶然性的事件爆发,并转向有组织的理性行动。有时为了理性的目标,组织化的群体往往要约束政治化驱动,将自身严格限定在社会问题的范畴中,从而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许多群体性事件极力避免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争利不争权”。正是基于这种组织化带来的理性判断,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尤其在政府处置不当、丧失公信力时,一些原属合法范围内的“维权事件”会迅速转变为针对政府的政治行动。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问题不在于将群体性限制在社会问题范畴,还是上升为政治问题,而是这种行动是否基于组织化带来的理性约束和理性计算。而恰恰是这种组织化的理性计算,使得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秩序转型中具有特别的政治功能。   3. 导向:利益与意识形态   群体性事件表现为种种类型。但正如韦伯所言,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社会行动的外在表象,而应该关注社会行动背后的意图或意义导向,正是这种意图或意义导向使得社会行动能够建构社会。目前,群体性事件具有两种意义导向:其一是基于具体“利益”,这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其二则是基于意识形态。   基于利益导向的社会行动往往可以在社会问题的范畴内加以解决,甚至是通过利益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是社会分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当社会行动的意义导向不再是具体的利益,而是抽象利益,甚至是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行动时,社会行动则会转向政治行动,其意义导向往往不是利益,而是“意识形态”,从而在一开始就将行动定位为政治抗议运动。在这方面,受政治、民族、宗教等显性的意识形态目的驱使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更为突出。如2008年四川阿坝骚乱、藏区骚乱,2008年新疆反政府示威、乌鲁木齐“7·5”事件,2011年西藏连环自焚事件,2012年藏区骚乱、甘孜抗议事件等都以一定的意识形态目标为旗帜,因而比一般群体性事件更具组织性、动员性和成员忠诚度。      二、地方治理:“严控”与“绥靖”之间      如何治理日益升级、弥散和转化的群体性事件,至今仍是官方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首要难题。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历史上用300多年完成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在本国范围内解决西方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的现代化难题。正因如此,当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不过十多年的时间之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难免进退失据,只能在实践中重新探索社会管理的思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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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广东富商求代孕得8子女 因超生面临巨额罚款

广东富商、“八胞胎”父母近期收到中国计生部门的“罚单”。若按“八胞胎”父母一年收入100万元计,最高将被征收上千万元以社会抚养费为名的罚款。 广州一对富商夫妇久婚不孕,去年底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全部成功。他们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再加上母体自身,共3个子宫采取“2+3+3”队型,在一个月内先后诞下八胎,4男4女。消息引起国内外舆论关注。 广州官方的《南方日报》报道说,广东省计生办近日已做出决定,除了当事妈妈生的3个孩子外,其他两个代孕妈妈所生的5个孩子都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八胞胎父母户籍所在地肇庆市的计生部门将按照当地标准,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八胞胎”父母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那么最高将被征收上千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深圳作家朱建国星期五晚间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中国目前实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让很多具有良好基因的城市优秀白领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究其原因,第一是他们无力支付高额罚款,第二是担心受到工作单位处分。而一些有钱的富豪和有权的贪官污吏却可以找各种机会多生多育。朱建国说, “富豪还有有权利依靠特权的,现在很多官员不是都生私生子吗,他们都在外面生了很多。再则,富豪就公开找人代孕,他有钱么,那就产生了社会对抗情绪,心里都是愤怒怨恨。” 朱建国强调,即便广东八胞胎的父母是富商,他也不觉得这对夫妇应该被征收如此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因为生孩子是每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正当权利。朱建国说,三十年多来,中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给中国社会带来很多隐患, “一个家庭实行一胎化,这一个孩子非常难教育,在家庭中是小皇帝,独一个,不会与人相处,独生子,独二代素质就更差了,很多人都担心中国未来。” 在美国的中国学者李洪宽也认为,广东计生委作出的决定非常荒唐。生育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中国政府实行的一胎化政策,不但违背人性,也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阻力。                                                     “因为劳动力不够,将来中国会非常快地进入老龄社会,十个人中有八个人是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其余两个有劳动能力,但是,养不了这么多人。社会没法运转,会崩溃。” 中国官方英文的《中国日报》上个月曾报道,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表示,“一项可能的改革是允许城市居民生二胎,即使夫妻其中之一并非独生子女。” 李洪宽表示,现在中国民众关于停止计划生育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知识精英也呼吁停止计划生育,可以说这是大势所趋。但是,李洪宽认为,中国当局至今还无法下决心废除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集团。 “中国官僚机器的一部分就是计生办计生委,从中央到地方,到村一级的干部,形成了食物链,成百上千万的干部,靠罚款发财致富,养活自己。” 广东富商夫妇靠代孕产下8胎子女将被征收上千万元社会抚养费的新闻,引起中国网民的强烈反响。网民“疒否”发帖说:“这笔抚养费拿去做什么了,跟我的孩子还有关系吗?巧立名目双重收费!”网民“全桶型男”发帖说:“社会抚养费,社会帮谁家养过孩子?奶粉钱,补贴了吗?奶粉出问题了都不能完全解决。上学解决了吗?外地上学的赞助费又是什么?我们还有纳税,为什么还要我们另外交社会抚养费?”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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