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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 | 中国:中国政府不应让秘密拘留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纽约)-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的条款批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立法机关应当删除。该草案违反中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这套全面修正案提出的修改多属改革性,是15年来首次进行的大修正,预计将于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尽管最新的修正案取消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 六个月 的“强迫失踪”条款,该草案仍有效授权警方秘密拘留批评人士以及任何“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贿赂犯罪”的嫌疑人。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刑诉法大部分的条款若能真正巩固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和正当程序,将受人权观察欢迎,例如:更严格的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的被告加强保护。 近年来,警方日益利用秘密拘留对付批评人士,包括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依据中国法律,这些逮捕、拘留事件实为不法行为。 修正案一审稿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该 条款 在国内外引起反对声浪,后于3月8日政府披露的二审稿中被删除了。 然而,草案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第73条款经修改后,仍然授权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虽然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规定无需告知被关押人员所在处。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被秘密拘留在常规拘留所以外的人员,处于更大受到酷刑虐待的危险;就连在常规拘留所内,这些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去年遭到秘密拘留的一些维权律师曾透露,他们关押期间受到严重的酷刑对待。 草案中的第37和第83条款允许对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长达37天的秘密拘留。 在这些特例情况下,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执法机关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嫌疑人是否能会见律师必须先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有效授权调查员剥夺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作任何接触的权利。 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版本,刑事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让嫌疑人在48小时内与律师接触,而上述规定严重破坏这一进步。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近日称,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人权保障,行使“秘密拘留”的权利将受到监督,且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行使。实际上警方行事是不真正受制司法审查。警方的权力远高于法庭和检察院的;检察院确切意义上是负责监督“监视居住”和刑事羁押。中国司法制度由党正式指导,而且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律师协会,以致关押时遭受执法机关虐待的人员,所能得到的救济有限。因此,在执法机关操纵或滥用这些规定,或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被关押人员是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 禁止任意拘留,是主持公义的关键原则;反映习惯国际法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承认此项人权。中国1998年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还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依照《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国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曾多次 谴责 秘密拘留和秘密拘留为严重侵权行为,应被法律严禁;联合国大会也曾 谴责 这种行为。 “在欠缺司法审查下,让秘密拘留合法化,是迈向法治道路上的一大严重倒退,”理查森说。“但是,中国政府要堵塞这些漏洞,履行以法律改善人权问题的承诺,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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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中国下令律师宣誓拥护党引起哗然

中国当局去年加强了对异见人士的镇压,未经指控就拘捕了几十名维权律师。 中国当局下令实行律师宣誓制度,要求律师效忠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中国司法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所有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都必须参加宣誓。 宣誓的内容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中国在2000年6月就制定了一份《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但被认为其中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所以未有效施行。 现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就是在2010年经过修订后的完善版,宣誓的誓言也是修订后的新词。 此举被分析人士看作是北京当局对律师业进一步加强管控的措施,中国近年来从事维权工作最多的行业是律师行业。 2011年,中国当局在加强对异见人士的镇压行动中,未经指控就拘捕了几十名维权律师。 中国最著名的维权律师之一高智晟在被长期秘密关押后,去年12月又重新被关进监狱。 中国媒体和网络对规定律师宣誓效忠共产党也议论纷纷,许多人认为宣誓没有实际意义,还有人举贪官为例说,当年贪官入党时也曾宣过誓,但根本没有起到制约作用。 北京律师浦志强在接受路透社记者的采访时说,这样的誓言会与一些希望不受党政干预、独立办案的律师的理念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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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维权律师杨在新被监视居住后失踪

(维权网信息员陈平报道)广西北海维权律师杨在新, 3 月 15 日 被从看守所解除羁押后,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但被公安机关带往何方却不得而知,法制科长对杨家属称 “ 无可奉告 ” 。 据杨在新的辩护律师介绍,今年春节后在看守所会见杨在新后,与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沟通,提出至 2012 年 3 月 14 日 杨在新在检察机关的两次退查时间届满,检察机关如果欲继续关押杨在新已很麻烦,建议依法及时处置。 3 月 15 日 ,海城区检察院对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随后,辩护律师打通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检察官称杨在新拘押期届满,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交公安机关执行,但没有告知执行地点。杨在新家属也和承办人取得了联系,也没有获得杨在新的执行地点,更没有接到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 3 月 16 日下午 4 时 ,杨在新家属见到了海城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该检察官称:昨天下午 5 点 40 分在看守所向杨在新宣告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并让杨在新家属在宣告笔录上签字,称宣告后杨在新被另一名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带走。杨在新家属一再询问,承办检察官仍然没有告知其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只是说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让其到公安机关了解。之后,杨在新家属又赶到海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联系,法制科科长称无可奉告。杨在新现下落不明。种种迹象表明,杨在新释放后,依然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秘密关押。 一些关注杨在新案的人士担忧,刑诉法修订案 73 条尚未实施就已经如此恐怖,今后可想而知。呼吁社会关注杨在新律师,呼吁政府真正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 杨在新 1952 年生,曾为合浦县华侨中学教师,自学考取律师执业资格。他由于办理过一些维权案件,在当地备受打压。 2003 年,因被怀疑帮助上访人士,杨在新被处劳教六个月。 2011 年 6 月 14 日 ,杨在新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作证”为由拘捕,同时家被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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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人权观察反对中国秘密拘留合法化

 2012年 3月 13日 人权观察反对中国秘密拘留合法化 记者: 木风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人权观察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的标志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秘密失踪条款交付全国人大表决之前,国际组织【人权观察】发表声明对相关条款表示不安,要求中国当局把这些条款从草案中删除。 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在声明中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争论已经取得一些改进,但从现在经过修改个版本看,其中仍然包括一些条款显然违反了中国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义务。 声明所指的令人不安的条款是:准许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 修正案一审稿是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这一条款在国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对声浪。但在3月8日政府公布的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了。 按计划,中国人大会议在3月14日对草案进行表决。 人权观察指出,修改后的草案仍然准许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尽管草案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是可以不告诉家属被关押人员所在地点。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这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在这个声明中,人权观察对该草案中有关保障一般犯罪嫌疑人的审理程序所提出的改进意见表示赞赏。例如,严格执行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的被告加强保护等。该组织希望这些条款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所谓“特定类型案件”是指对“国家安全犯罪”。人权组织说,这个罪名的定义涵盖很广,从批评中共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提出的和平主张和自治或独立的要求等都被界定在这个范围之内。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一首呼吁争取政治自由的小诗最近被判处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秘密拘留在最近几年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对付批评人士的一个主要手段。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等都遭到警方的秘密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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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新《刑诉法》周三表决 “秘密失踪”条款续遭炮轰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人大会议表决,多位律师学者反对,呼吁阻止通过,民众则发起投票。 图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人大会议表决,多位律师学者反对。(网络图片) 近日引起巨大争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本周三将提交人大大会进行最后的表决,当局虽宣称要保障人权,而这次也是首次将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中,但民众却有许多争议与质疑,特别是对其中73条被指秘密失踪的条款,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等条文。 现行的刑诉法73条中仍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面对此条款的修改和即将进行的表决许多网民无论在推特还是微博中,都讨论“刑诉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将产生的情况,不少人用自嘲的方式讽刺新刑诉法带来的危害,也有不少律师学者则谏言人大,希望他们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 山东维权律师刘卫国周一向本台表示: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实际上这是个很空泛的罪名,等6个月后查清再放你恐怕什么都晚了,这是我最担心的,我们也一直在反对。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推特表示,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个人观点是,不论涉嫌任何案件的犯罪,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星期日晚间上海律师孙建中在新浪发起民众希望《刑诉法》通过吗?的投票,参与人数到星期一已超过1200人,其中希望通过的仅仅占7.2%;不希望通过的则有92.8%的支持率。星期日下午,学者薛蛮子也在新浪发起类似的投票活动,在当天晚上被删除前超过一万人参与,其中93%人投给了“暂缓表决”。 关注网络维权案件的维权人士屠夫告诉本台记者:政府为什么要推出这个法律,我觉得大家反对呼声这么高的情况下还强行推出,他们其实是对这个社会和公民越来越恐惧,越来越脆弱,主要是他们怕,开始有人攻击他的政权合法性,所以就用这样的高压,用反人类的做法来维护他们的利益集团。 本台记者发现,不少民众推选的谏言“刑诉法”等的文章也遭到删除,云南信息报也发表评论表示,希望代表们做最后的争取,合法权益的法案通过之前,实有必要吁请诸位代表委员们,尤其是代表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于最后的这几个“半天”的讨论中,忠实履行手中的神圣权利,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盯住草案中的每一个字眼、每一处变动,穷尽每一种可能,去进行再斟酌,再争取,让这一“动态的宪法”在赢得新生之际,不留存人为的遗憾,为刑诉法把好最后一道关。” 不少网民表示,《刑诉法》是带领我们通向朝鲜的道路。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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