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谭敏涛:2011年度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民间版)

按语:眼看已到2011年年末,作为关注中国律师界的后辈之学,很有必要回顾和总结2011年度发生在中国律师界的十大新闻或事件。而无论我如何遴选,有一些事件总是无法绕开和避开,例如李庄案第二季,例如北海案,因为这两个律师案件(事件)占据我2011年度的多数时间,思考和写作,围观和呐喊,愤怒和不满,还导致了我又一次的考试失利。但是,我依然不追悔围观李庄案第二季和北海案,因为,我现在不发声,以后就无法发声;我现在不呼吁,以后律师的权益保障更加岌岌可危;我现在不关注,错失的发声定会成为我终生的遗憾。而我所能做的也已经做了的便是发文和发声——让民众关注律师,让权利保障律师,让律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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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 司法独立审判需要广泛的公众认知

到北京上访的事件中,大多数涉及到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公众对司法判决并不满意。但这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吗?许多案件之所以不公平,恰是因外部干预导致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公正。 现在有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其他机构在做判决? 尽管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废死论是在立法角度,不是司法角度,不能从个案开始。这个法官说不判死刑,那个法官说必须判死,法律面前怎么人人平等? (向春/图) 对20年来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学者所努力的许多重要方面,徐老师用这样五对关系和五个保障做了非常好的归纳,但我感觉不易实现,尽管有策略上的考量,由近及远,由小及大,从技术性层面入手改革。 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共同体 这些年里推出了一个措施,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选任的标准和素质,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让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达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天南海北的法律人,都分享同一套知识,甚至分享着同一套价值、同一套职业伦理。 日本的著名学者棚赖孝雄从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司法制度,发现每种职业都有他们特别注意和在意的评价人群。比方我带的学生很在意我的评价,同事之间的评论有时非常重要。在一所学校,如果一个人剽窃,同事们看他的眼神就会不一样,这种惩罚极其严厉。棚赖观察发现,日本法官最在意的是同行之间的评价。 这种同事评价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但前提是选任标准一致。不能这拨法官是农民担任,那拨是中学教师,另一拨是转业军人,还有一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这不夸张,现在法院里仍是这种状态,大家缺少共同“语言”。 提高法官的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学历背景乃是在技术层面上推进司法公正的措施之一。 这类措施的基本目标是要努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只服从法律,否则,客观上会影响共同体的形成。 改革程序制度,使法院中立 改善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逐渐提升司法的公正程度。要改变法官过于积极的角色,在法庭上,法官最好不要过分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当然更不允许上门揽案,借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导致司法应有的中立性丧失殆尽。 证据法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关注。这体现在证据要由当事人自己搜集和提交,而不是由法院去搜集。与之相适应,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为没有举证而导致的诉讼结果而负责。刑事诉讼里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对质,辩护律师要有足够的空间对控方证人证言加以审查,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不过,由于近年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难以达成共识,这类技术层面的改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 其他机构干扰独立审判 还有上下级法院关系,这也是特别技术性的。 现在司法到底能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温家宝总理说,到北京上访的事件中,大多数涉及到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公众对司法判决并不满意。但这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吗?许多案件之所以不公平,恰是因外部干预导致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公正。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赵作海案。河南赵作海跟村民打架,村民打了他一拳,过两天那村民找不着了,后来人家盖房子,从地下挖出一尸体,没头,但能看出是一具男尸,人们怀疑这个尸体就是失踪的人,怀疑赵作海报复杀人。经过“突击审查”,赵作海交代了犯罪罪行,随后不断翻供,最后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十年后,那个号称被杀的人回来了,他在外面捡破烂,十年没回家。这才发现错了。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错误?检察院、法院都认为这案子不能判,因为尸体是谁都没搞清楚。但公安局说补充侦查查不出来什么了,必须要解决,后来商丘市政法委主持协调。政法委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说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但这是很恶性的犯罪,既杀人又碎尸,理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能无视其中疑问,经“协调”,判个死缓吧。正是因为这种名义上的决策者与实际上的决策者之间的分离,既淡化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增大了判决的随意性,同时也导致一些冤案揭露后却无法及时平反。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典型。 现在有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其他机构在做判决?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并未受民众重视 徐老师说司法改革能得到社会公众、官方的认可,理由是程序正义这种规范超越了文化或观念,能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但恰好在这点上,我有点信心不足。传统文化、一般民众对程序正义的价值真看得那么重? 我在微博上经常对一些热点案件做些讨论,其中包括引发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我的看法是,李昌奎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是正当的,不立即执行就不公平。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理由不充分,这个改判并不适当。 尽管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废死论是在立法角度,不是司法角度,不能从个案开始。这个法官说不判死刑,那个法官说必须判死,法律面前怎么人人平等? 不过,接下来,我的意见看上去有些自相矛盾。我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尽管不足以说服人,但毕竟是二审终审制。司法过程不存在腐败情节,两家都穷得一塌糊涂,腐败不了。审判委员会做过研究,程序上也没多少值得指责的问题。所以我说,既然如此,我们就从了吧,尊重这个终审判决,不要再去想把它推翻掉。 网友说:你脑袋被驴给踢了吧?大家都觉得不可理解。是有错误,但错误都必须纠正吗?制度能承担有错必究这种巨大的代价?要区别什么错误必须纠正,什么错误不需再去纠正。比如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使得证据没在诉讼有效期内呈交给法院,过了一年,突然发现箱底有个借条,证明他本应胜诉,但他败诉了,法院应不应当重新受理?我想这是当事人的过错,不应再受理。 但在中国要推行这样的程序正义就很麻烦,老百姓要上北京,把事情闹大了,最后必须重新解决。 中国可能是程序正义的传统非常匮乏的国家,很难建立这种共识。 公众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 法律人认为程序正义非常重要,公众认为还是实体正义更重要。 在西方传统里,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在非常坚实的知识独立的基础上。古罗马人创造了极其灿烂的法律知识系统,这跟古希腊的哲学影响也有关,但它超越了古希腊的玄思妙想式的哲学思考,把这套分析方法和理性精神引入到人们对日常生活的观察、提炼,最后形成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这套体系表现出的话语跟大众话语不一样,比方说种类物、特定物,比如说善意取得,无因管理,都是古罗马时代就创造出来的,这套专业话语跟民众日常话语和知识有明显距离。德尔图良与西塞罗两个律师在一块说话,他们用的一套话语跟公众不一样。 与此同时,在西方悠久传统中,法律职业者跟社会间的互动,对行政权力、立法权力的制约,尤其在限制国王行政权力方面,形成了一种历史传统。独立的司法很重要,没有它,所有人都不安全,这已经成为一种无需论证的社会常识。 比如在香港,司法独立审判受到威胁时,公众会出来说话。美国也如此。罗斯福总统要推行新政,最高法院老阻挠。但通常是5:4被否定,他想改组最高法院,解决这个问题。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罗斯福考虑把最高法院由9人变成15人,这样他就可以一下任命6个哥们,投票比例马上会为之一变。 改组最高法院是很危险的信号。美国老百姓都知道那九人的观点分别是什么,这九个人个个地位显赫,最高法院非常强有力。 结果议案刚提出来,罗斯福发现一下陷入整个社会的抨击漩涡。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写了一封公开信给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说:总统指责我们工作效率低下,因而应增多法官,这种说法非常荒唐。我们的工作效率很高,尽管我们的年龄都不小。全美律师、法律人协会当然站出来抨击总统,有色人种协进会(ACLU)也站出来,最奇怪的是,全美制造业者协会也发表声明谴责总统填充最高法院的做法。美国革命女儿会,第一代国父们的女性后裔的俱乐部,发表声明谴责罗斯福,报纸上更是充斥着对他的抨击。当时《罗斯福文集》刚刚出版,正好遇到这个风潮,书就卖不动。 在这个国家,司法独立变成整个公众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人自娱自乐。 推动司法独立审判需要有更广泛的公众认知。推动更消极的司法模式时,法官消极,当事人就要活跃,但这光有律师还不行,当事人还得有个人负责的司法理念。当事人要知道,这是我的案件,我要负责让证人出庭,证据应该我来提交,如果我的所作所为最后导致了失败,我应该承担结果,而不是国家来承担。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题目为编者所拟,刊发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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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

2011年11月25日 20:4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得以表述。1957年反右运动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加以批判。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司法独立原则彻底摧毁,“群众专政”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在经历了文革的动乱后,十一届三十全会后,我党痛定思痛,重新开始了依法治国的进程,经过三十年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1982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性基础。     党领导人民制订法律,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小平、彭真等第二代共产党执政者一直坚定不移坚持的理念。但是,三十年中,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直接干预司法的现象,一直没有消除,近年中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宪法》原则一再被破坏,以致于讲司法独立的宪法观念,反而被怀疑是西化自由化的观念,受到各种非议和指责。坚持宪法原则反而成了一种过错。党干预司法的问题,从我们的政党结构、司法结构中就有了制度性的根源。其中矛盾最为集中的,就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职能问题。     以往的政法委的结构,一般都是党委中由一位副书记或者常委分管政法,担任政法委书记。而法院院长、检察长,都只是政法委的委员。由于历史上我们的政权基础非常依赖公安,政法队伍中的历史,夺取政权废止旧政权的《六法全书》时,公安机关的设立,也早于检察法院,队伍素质一开始也是公安更好些,因此,党委中进常委的都是公安局长。这样一来,代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往往就是公安局长,法院、检察院只是他领导下的执行机构。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一直受到矮化。三十年法制建设,这种局面一直没有改变。法院院长的地位,在八十年代曾经有过改变。当时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直接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公安部长只是国务委员。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中,有浙江袁芳烈、山西李玉殝是省委常委担任高级法院院长。此后,法院的地位一直在下降。全国各级公安局长大多数进了同级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基本上只是政法委委员。     201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要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担任书记,保证“进班子”。2011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再列为社管委委员。11月11日,《四川日报》报道,中共中央批准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很多省市的公安厅局长,都不再担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中国司法结构在党内的权力配置,正在发生实质性的演变。     公安和法院这种党内权力配置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不大,都是党控制司法,公安为主和法院为主,基本上是一回事,无法真正让司法对法律和事实负责,都会受到法外权力的制肘。这种观点既对又不对,没有考虑到中国政治结构的一党领导的基本特征。党内权力对司法控制的重新调整,是党内民主进步、尊重司法至上原则的具体表现,其意义是不容小看的。     公安和法院之间,由公安主导,还是法院主导,从司法原理上看,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安为主,司法会走向警察强权,会走向有罪推定,会导致故意入人罪。在法庭结构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指控有罪的一方,律师和被告是辩解无罪的一方,而法院是中立的。他居中主持审判,兼听控方和辩方的观点,客观审查事实和双方证据,独立超脱地作出判断。法院地位应当高于检察和律师,才有可能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新中国六十年,强调司法结构中的公权优先,公检法联合办案打击犯罪,公安主导,抓起来就必然是有罪的。一个罪名定不了,法院并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同公安检察一起商量,找个其他的罪名再查,一直到定罪判刑。也就是说,是先定罪定性,再找事实证据和理由。侦查权主导审判权,有罪推定盛行。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已经发现的性质恶劣的错杀大案,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无一不是法院、检察院都已经发现了问题,顶住不判,公安通过政法委权力,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政法委还通过司法局,施压律师配合打击犯罪,不得作无罪辩护,发明显的刑讯逼供和案情疑点不要纠缠,不要认真辩护,配合打击犯罪,导致了整个司去机构的互相制约失效,直接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有的案件判决前已经发现了冤错,为了维护办案机关的威信,往往施压法院故意判掉,牺牲个别被告的自由和生命,维护公权的威信。因此,侦查权主导的司法,必然是专制和有罪推定的司法,审判权主导的司法,才有可能查明真相,重事实重证据,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提高法院首脑在党内权力配置的地位,能够有效地促进《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国家权力架构上,公安是准司法机关,他的本质属性是行政权。公安机关有两大职能,一是行政管理职能,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和国籍管理。这一职能的法律延续,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安的这一职能,以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这是行政职能。公安机关还有另一个职能,则是司法职能,即侦查犯罪和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能。他是司法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公安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法院审判刑事犯罪。这种侦查活动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国家司法侦查权。这一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审查,公安机关不当被告。但是他的侦查行为、侦查的合法与否、侦查获得的证据、抓获的罪犯是否准确无误,要受到法院刑事审判的审查。公安机关只有作证和举证的义务,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会受司法审查,其整个机关不得作为刑事司法的被告。因此,将党内司法的控制权从公安移向法院,有利于让国家司法机关主导刑事审判,而不是由一个行政权、侦查权来主导国家的司法。这既符合政治学的原理,同时还符合我国《宪法》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刑事司法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而不能由公安说了算?难道法官的水平就一定比警察高?公安会办错案,法院就不会办错案吗?这里有一个司法制衡的原理。法院也是人组成的,他当然不可能比行政权力人高明。那么为什么要把最终裁决权交给他们?因为法院有一套制度来保障他的公平正义。这是制度保障的公平。不是因为人特别优秀。只要严格守法,就能够实现人治无法实现的公平。公开审判,程序严密,双方质证,双方抗辩,信息透明,兼听而明,上诉权,程序权利的保障,民主的合议,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司法不会产生偏听偏信和暗箱操作。这不是信人,而是信制度。人类社会发明了法庭,只有法庭这个机制能够最科学地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暗箱操作的权力只能带来独裁,带来灾难。这是有一个司法制度的科学设计问题。不是根据某一群体的优劣来分配权力,而是用一种制度来防止人类常会犯的错误。审判权主导司法,而不是由侦查权主导司法,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道路。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司法进步,必须一步一步来。任何想一步到位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中国的民主政治,从党内民主开始,是一种正确可行的选择。司法制度改革,也必须从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新研究和设计政法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和权力配置入手。包括对各个政法机关中的党组领导的职能和方法的改进。为此,我们应当看到每一个进步和改良,共同探寻出一条让中华民族早日走上民主与法治的正确道路。     (2011-11-23)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     2011,11,24。略删发表,此为原稿     原题: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 上一篇: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国家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7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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