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

美国会军事委员会忧虑:中国债主地位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

华盛顿 美国众议院军事委员会要求美国国防部和情报部门调查,中国作为美国海外最大债权国的地位是否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据法新社报道,美国防部长和情报部门负责人须在120天内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分析中国是否有可能在西太平洋地区对美国的军事行动自由施加影响。与此同时,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须在30天内告知议员,过去五年华盛顿向北京支付了多少国债利息。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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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廖亦武再次被禁出境

悉尼文学节组织者周一(5月9日)表示,中国作家廖亦武被中国有关当局阻止前往澳大利亚参加文学节的活动。据了解,这是廖亦武第16次被禁出境。 美联社星期一的报道说,廖亦武原定出席悉尼文学节的作家节活动,包括在文学节上就“中国影响力不断增加”等议题作报告、并朗诵他的作品。悉尼文学节主办方星期一表示,中国当局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廖亦武出境,并警告他不要在海外出版作品。悉尼作家节艺术总监罗利(Chip Rolley)对中国政府的这项决定深感失望,她表示:“首先我们对廖亦武自由表达的基本权利被剥夺表示忧虑,而对于中国政府另外要求他不能在国际上发表作品,我们感到相当震惊。” 本台在记者星期一晚间多次致电廖亦武,但他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进一步了解详情。 北京作家阿丁对廖亦武被禁止出境参加文学交流活动表示遗憾。阿丁认为目前中国当局对大胆敢言作家的限制,甚至要超过前苏联。 “那肯定是很荒谬的。不如前苏联呢,前苏联可以把作家流放,流放作家可以出国。中国的作家连国都不能出了。” 廖亦武曾因在1989年发表以“天安门事件”为题材的长诗“大屠杀”,而被有关当局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间他受过各种酷刑,自杀过两次。出狱后,廖亦武先后出版了记录1970年代中国地下诗歌的作品《沉沦的圣殿》以及《中国底层访谈录》等书,均被中宣部查禁。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廖亦武根据自己在地震现场采集的第一手资料,发表多篇地震纪实文章,并于2010年汇整成《地震疯人院》一书在台湾等地出版。 纽约中文期刊“北京之春”主编胡平曾经为廖亦武出版的书籍写序,并发表过多篇关于其作品的书评。胡平说,多年来,廖亦武的作品一直关注中国最底层人民的生活,中国非常需要象他这样的良心作家。 “因为底层社会的人,他们就是听不到它们的声音嘛。特别是在今天的中国,在共产党控制的文化界里,文学界里头多数都是歌功颂德。底层社会的存在本身就等于是在揭露共产党统治的问题。所以它们对底层人尤其压制的严厉。那么,廖亦武就凭他这么多年来孜孜不倦地进行这方面的写作,使得中国底层社会他们的状况,他们的声音能够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胡平表示,廖亦武这次被禁出国是中国近段时间人权状况极度恶化的又一例证。 “可以进一步证明这是一个很全面的,凡是当局看到不放心的人,那就从各个方面去收紧。” 胡平希望美国方面能够在星期一开始举行的美中战略和经济对话上,再次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 “因为中国现在大概也觉得自己财大气粗, 在这种战略规划中更摆出一种咄咄逼人那种架势。美国方面要加这个压力,就比以前更困难。正因为这样,美国总统觉得尤其要考虑怎么样施加压力。否则按照这个发展下去,人权问题到以后可能根本就被排除在对话之外了。那么,普世价值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分量就会降低。” 据报道,这是廖亦武第16次被禁止出境。今年4月,纽约国际文学节邀请廖亦武出席“世界之声”文学节,但由于中国有关当局的干预,廖亦武未能成行。主办单位在廖亦武原定出席的活动场地摆放一张空椅,以示抗议。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的报道。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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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自杀事件频发

中国大陆人口超过13亿,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在这个群体中,政府官员肯定不占多数,但却是最受关注的一批———人们难以理解,拥有“高位重权”、“好生活高福利”的官员们,为何会走上绝路呢?  …   ■公务员上升渠道单一,只有当官一条路,眼看其他同事升了上去,心理压力自然会增大   ■有些官员涉嫌腐败,畏罪自杀,主要线索断了,从法律上来讲,所有责任就都免除了   他们有光鲜的身份、体面的职业、稳定的生活与收入,但他们还是选择了纵身一跳,扔下妻儿,扔下功名,去了另一个世界。   中国大陆人口超过13亿,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在这个群体中,政府官员肯定不占多数,但却是最受关注的一批———人们难以理解,拥有“高位重权”、“好生活高福利”的官员们,为何会走上绝路呢?   他们为何寻死?是不堪压力?病魔缠身?还是违法乱纪后的惶惶不可终日?中国行政学院公共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说,他不相信官员自杀的原因都是“工作压力大”、“抑郁症困扰”,他认为一些官员表面风光,内心却有着无人知晓的秘密和苦恼。   纵身一跃后,就是阴阳两隔,当事人的想法或许永远成谜,人们只能从蛛丝马迹中探寻些许真相。   自杀频发   原山西省委常委兼组织部长、原天津市政协主席、原洛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原常州市编办主任……   4月28日下午2时30分,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张广生爬上自家房顶,从18楼纵身一跃身亡。   官方调查透露,张广生经常失眠,近期情况趋重并呈抑郁症状。他长期超负荷工作,自感工作压力过大。今年初,张广生感觉身体不适请假休息,领导劝他休养一段时间,但张广生坚持每日工作半天、针灸治疗半天。据洛阳市公安局初步推断,张广生坠楼与精神抑郁有关。   一天后的4月29日,下午3时许,距离洛阳800多公里外的江苏常州,市编办主任许明新从所住小区11楼跳下,当场死亡。警方通报称,在现场发现了死者遗书:“本人患有糜烂性胃炎、胃溃疡,后伴有胃肠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人经常无力,身体长年很难受。我不想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对养育之恩,来世报答你们……”   而在此前的4月12日下午3时50分,36岁的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县委保密机要局副局长关可平从行政中心大楼十楼跳下,当场身亡。4月16日,经县公安局侦查和南昌大学一附院提供的病历证实,关可平因患抑郁症而跳楼。消息透露,事发当天上午,关可平被上级领导找去谈话,拟将其调任某乡镇副书记。   北京市卫生局官员曾透露,自杀已成为中国人群第五大死因,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还有约200万人自杀未遂。官员自杀数量虽然不多,但近年来每发生一起官员自杀事件,都会引起一阵舆论骚动。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共发生13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仅当年12月就有6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多数属于自杀。   自杀的官员,涉及党委、政府及教育、税务、金融等多个系统,级别纵跨科级到省部级,其中以科级与县处级占多数。   厅局级官员方面,7年前江西省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在家中自缢、去年福建莆田市市长张国胜从市政府办公楼跳楼备受关注,其中余小平生前是江西省最年轻的市委书记,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自杀的地级市委书记。   省部级官员自杀的有原山西省委常委兼组织部长王通智、原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局长李福祥等。   有关方面在介绍这些官员的自杀原因时,多为“工作压力大”、“抑郁症困扰”等。   无人倾诉   在家是顶梁柱,在单位同事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如果没有一生不变的“铁杆朋友”,他们就无处倾诉了   在普通百姓看来,公务员衣食无忧,各级官员更是位高权重,他们拥有更多资源解决普通人难以解决的压力与难题……有这么多的优势,他们为何还要自杀?   中纪委首批特聘研究员、中山大学吴志雄教授分析,广东近年来几起官员自杀案例,经分析原因并不是因为腐败被查,而是工作压力太大。   吴志雄说:“我以前在机关工作,后来转到大学教书。我感觉,在大学当老师比当公务员舒服。”   吴志雄还介绍,在普通人看来公务员是铁饭碗,工资和福利待遇都很好,但实际上公务员只能吃“皇粮”,不能吃“杂粮”,工资多少是定好的,只要是捞外快就属于违法乱纪。而且公务员上升渠道单一,只有当官一条路,年龄越大,越升不上去,而眼看其他同事升了上去,就会很不平衡,心理压力自然增大。毕竟,公务员系统超过80%是非领导职位。   “在公务员系统,同事关系比较微妙,自己压力也大,即使抑郁,也很难找到倾诉对象。”吴志雄说,往往同事就是自己潜在的竞争对手,一般人都不会让同事分担自己的难题、压力、痛苦,患病了也不可能告诉同事。有些领导还要在下属面前树立硬汉形象,苦恼更不可能向下属说了。   “那告诉谁呢?”吴志雄说,官员在家是顶梁柱,自己有委屈、有压力也不好向家人诉说。如果没有一生不变的“铁杆朋友”,他们就无处倾诉了。   吴志雄特别提到,2010年2月自杀的茂名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先进,前一天还参加了儿子婚礼,次日就坠楼身亡。省检察院认为他是一名优秀的检察长,自杀原因是患上了抑郁症。   压力巨大   《人民论坛》曾调查,80%以上的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存在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心理疲劳以及心理不平衡   不少专家在分析官员自杀现象时,都提到了官员的压力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原有的领导模式、思维方式均需更新,自己又面临巨大的晋升压力,而日臻完善的问责机制,也让官员的心理压力大增。   “有些突发事件发生后,部分官员缺乏危机处理经验,让自身也陷入了能力和心理的双重危机,不但要手忙脚乱地处理善后事宜,还要承受来自上级和社会的压力,这也可能成为官员自杀的原因。”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如此分析。   李毅中在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时,曾对媒体坦陈心迹:“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半夜来电话。”这也许吻合了时下多数官员的心态:压力太大。   北京是较早关注官员群体心理健康的地区之一,2005年5月,北京市相关机构对200多名中年官员进行了一项定向精神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有近50%的人存在不健康倾向。同年6月,安徽省黄山市委党校也对100多名官员进行了心理健康调研,结果发现官员普遍有较大的“心理压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和“心理疲劳”以及“浮躁”和“压抑”心理、“焦虑”和“忧郁”等情绪。   《人民论坛》杂志也曾对全国100多名官员的心理健康进行过调查,发现有80%以上的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心理疲劳及心理压抑。其中,64.65%的受调查者认为,官员的压力源主要来自“官场潜规则对个人政治前途的压力”,并由此导致少数干部因心理负担过重而出现焦虑、抑郁等问题,甚至有个别干部心理严重失调,导致精神崩溃。   部分官员   自杀事件   2011年   ■4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编办主任许明新跳楼身亡   ■4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张广生跳楼身亡   ■4月20日,山东聊城市阳谷县维稳办副主任陈国庆自缢身亡   ■4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委保密机要局副局长关可平跳楼身亡   ……   2010年   ■10月16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书记邬学新跳楼身亡   ■9月21日,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自缢身亡   ■8月25日,河北省万全县县长王聪著自缢身亡   ■6月2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撞火车身亡   ……   有一些官员选择自杀   可能是被迫丢卒保车   少数地方官商之间会形成牢固的利益联盟,当这个利益链中某个官员出了问题,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人就会牺牲“小我”……   “官员一自杀,要么解释说工作压力大,要么说患有抑郁症,但老这么说,百姓会怀疑。”国家行政学院公共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官方的调查对某个个案而言可能是真实的,但如果说绝大多数非正常死亡的官员都是因为压力大、患病致死,百姓会有很大疑问。   “相比普通百姓面临的压力,官员位高权重,应该有更多的方式去缓解压力。”竹立家说,比如同样患抑郁症,普通群众可能没有充分的条件去看病治病,但官员有公费医疗,有各种福利保障;比如工作压力,普通百姓有下岗、降薪的危险,但公务员通常“旱涝保收”,自己不犯错误,铁饭碗不会丢,工资不会少。   有专家分析认为,官员掌握着一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由于中国缺乏完善和健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回避制度等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官员面临众多的诱惑,“寻租交易”使官员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在众多诱惑和高压反腐之间,官员的心态常常矛盾和失衡,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危机。   实际上,有一些官员自杀后,媒体到当地调查时,群众就反映,此人可能涉嫌腐败被查,是畏罪自杀。有些网友甚至一听说官员自杀,就条件反射般地想到肯定与腐败有关。   “一个官员死了,一死了之,怎么进一步追究家人、亲友等人责任呢?没法追!”竹立家说,不少人会将有些官员自杀与腐败被查联系起来,但终究无法考证,因为人死了,主要线索断了,从法律上来讲,所有责任也就都免除了。   官员畏罪自杀现象有例可循,比如韩国前总统卢武铉———2009年4月,卢武铉家人被指涉嫌受贿;4月30日,卢武铉本人首次被韩国检方传唤,5月23日即自杀。几个小时后,韩国检方即终结对卢武铉案的调查。   有专家分析认为,有些官员相互之间形成了牢固的利益联盟,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盘根错节。当这个利益链中某个官员出了问题,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人就会牺牲“小我”,丢卒保车。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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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上述所谈的规定,回答一下网友咨询的问题。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应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为依据。刑事拘留决定书只给犯罪嫌疑人,给家属的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写明某人因涉嫌什么犯罪被拘留,羁押在哪个看守所。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不可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接到通知。因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用电话通知,也不会派人上门送达,更多的是用普通挂号信寄到犯罪涉嫌人身份证上注明的住所,有的则寄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当地派出所警察转交家属。批准逮捕后,也是以相同方式寄逮捕通知书给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如“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则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逮捕决定是,也可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为由。    如此一来,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带走时有人看见,然后,把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情况转告家属。否则,家属还会误以为亲人被失踪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被逮捕消息通知家属,既使家属或家属聘请的律师去查询,公安机关也不会告知。不过,有一种查询方法,就是到有可能被羁押的看守所去送钱送物,那里一般能查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此羁押。但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于会以“代号”替代姓名,也是难以查询到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简单的案件,也会适用三十七天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就会批捕;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是指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如果人被带走后,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而是处于“不明状态”,就不存在三十七天内不批捕,要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问题。    有网民质问,法律上有“不明状态”规定吗?我答,没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网民再质问,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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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上述所谈的规定,回答一下网友咨询的问题。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应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为依据。刑事拘留决定书只给犯罪嫌疑人,给家属的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写明某人因涉嫌什么犯罪被拘留,羁押在哪个看守所。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不可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接到通知。因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用电话通知,也不会派人上门送达,更多的是用普通挂号信寄到犯罪涉嫌人身份证上注明的住所,有的则寄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当地派出所警察转交家属。批准逮捕后,也是以相同方式寄逮捕通知书给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如”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则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逮捕决定是,也可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为由。 如此一来,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带走时有人看见,然后,把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情况转告家属。否则,家属还会误以为亲人被失踪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被逮捕消息通知家属,既使家属或家属聘请的律师去查询,公安机关也不会告知。不过,有一种查询方法,就是到有可能被羁押的看守所去送钱送物,那里一般能查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此羁押。但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于会以”代号”替代姓名,也是难以查询到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简单的案件,也会适用三十七天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就会批捕;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是指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如果人被带走后,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而是处于”不明状态”,就不存在三十七天内不批捕,要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问题。 有网民质问,法律上有”不明状态”规定吗?我答,没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网民再质问,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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