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

熊飞骏 | 我们不要沦为欧亚大陆最后的野蛮人

我们不要沦为欧亚大陆最后的野蛮人 ——熊飞骏 大中国是亚洲成立的第一个共和国。 二战后日本、印度等亚洲大国纷纷加入了民主宪政国家行列,踏上了通向文明进步的阳光大道。大中国则不进反退,倒退为亚洲最大的特色专制壁垒,从能自由结社、办报、游行的五四时代倒退回连聚众静坐散步也属非法,甚至连聚众下跪也成了“敌对势力”的特色维稳时代?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世界红色阵营内,大中国率先告别个人独裁实行改革开放,成为红色阵营的文明先行者。 八十年代前期,大中国跃升为世界红色阵营里的一颗璀璨的新星。当红色阵营普遍饥寒交迫时,中国人率先吃了个肚儿圆。 北边的红色老大哥俄国佬依旧面黄肌瘦,绝大多数平民家庭为购买仅够全家活命的面包每天得排几个小时的长队。 最悲惨的国家则是中国南部边陲的红色小伙伴越南、柬埔寨。 绝大多数越南国民衣不弊体,花季少女纷纷偷越中越边境争嫁中国老头智障残疾人,给予了中华大国民巨大的优越感。 红色柬埔寨则成了“人民大屠场”。红色高棉在执政三年时间内消灭了城市,残杀饿毙了这个国家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西南的缅甸虽然比越、柬略好一点,一样远远落在中国的后面。这个国家实行赤裸裸的军人独裁,把民选总理良心天使昂山素姬关进监狱,人民自此饥寒交迫。 ………… 三十年弹指一挥间,红色世界突然斗转星移,昔日那些强烈羡慕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红色老大哥小伙伴都在文明之路上实施跃进和冲刺,把大中国远远抛在后面。 第一个实施文明大跃进的国家是北边的红色老大哥俄罗斯。 俄罗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于悬崖边来了个华丽转身,告别极权专制走上了民主之路。虽然是存在大量专制残余的不成熟民主,但仍给俄罗斯国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希望和福祉。人民生活水准相对于前苏联时期提高十倍以上,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多数为人民享有,人民福利开支占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上世纪八十年代,俄罗斯平民纷纷偷越国境涌入中国谋生,为了活命大量俄罗斯美少女甚至前往中国东北各大城市操皮肉生意。哈尔滨的俄 罗斯小姐就曾名噪一时。 今天的移民方向则倒转过来了,中国劳工纷纷前往俄罗斯寻求经济机会,就算一再遭受俄罗斯官民的欺凌打压仍前赴后继。“俄罗斯绿卡”对中国劳工的吸引力远高于本国身份证的吸引力。 继俄罗斯之后,蒙古人民共和国也从内蒙古同胞的“羡慕者”转变为“同情者”。 红色阵营里最差劲的小伙伴越南也不声不响地追上来了。 这个曾输送大量美少女并给予中华大国民巨大优越感的红色南蛮,在新世纪终于后来居上把中国远远抛在后边。当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动摇”时,越南则敞开胸怀拥抱世界文明成果,改革步伐远远走在中国前面。 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内容: 一、司法独立,中央及各级党委不干涉司法审判工作,认同司法独立是普世原则,也是越南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二、禁止政府官员兼职国会代表; 三、最高法院可审理党政高级领导的腐败案件,越共中央完全不干预审判工作; 四、实行《阳光法案》国会代表和政府官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 ………… 对比之下,我们连“官员财产公示”都被认定为“不合中国国情”? “中国国情”究竟是什么东西?难道是“特权至上”的另类解读吗? ………… 2008 年汶川大地震期间,熊飞骏曾泪流满面的感谢上苍没让我成为缅甸国民?那年中国敞开胸怀接受文明世界的人道援助,国旗第一次为死难平民低下高贵的头颅。同期的缅甸则发生了死人数万的大水灾,可缅甸军政府在自己无能救援的逆境下,居然拒绝西方主动提供的人道主义救助,听任本来可以活下来的平民大批死亡。 我自此天真地以为缅甸会永远落后于中华文明。无论我们倒退到哪里也有缅甸和北朝鲜两个小混混垫底。 没想到自认为“扶不起”的缅甸也在去年实施文明大跃进,出人意料迎头超越中国? 当中国大张旗鼓唱红歌挑战普世价值时,缅甸军政府终于良心发现,在覆亡的墓门悬崖勒马,开放党禁且有模有样地实施多党选举。良心天使昂山素姬也被释放,并被允许参与政治社会活动,在美国国务卿访问缅甸时受到了希拉里的亲切接见。   亚洲最闪亮的两颗“文明之星”是台湾和南韩,都是大中华血统。 台湾和南韩的星光闪耀也是民主之后的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样专制腐败,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比无任何优越之处。 台湾刚开放来大陆探亲时,我碰到的台湾人几乎都抱怨过台湾政府腐败,飞骏没碰到过一个例外。 八十年代前期的电视新闻,经常看到韩国学生大游行并被军警挥舞警棍殴打和高压水笼头冲击的镜头,政治空气好像还不如当时的大中国。 今天的台湾和南韩则把大中国抛到了遥远的后边。 中国人不适合民主显然不是事实:台湾和南韩都是大中华血统,都曾奉行儒家文化,民主起步时间与俄罗斯相近。可今天的台湾、南韩的民主成就远远超过白种人的俄罗斯。 中国人素质低显然也不符事实:“免签证国家数目”是反映国民素质的最好标尺。台湾免签证的国家 124 个。大中国免签证的国家则只有二十多个。 说中国人素质低吧?台湾中国人 124 个国家免签证,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准?说中国人素质高吧,大中国只有二十多个国家免签证,且多为非洲野人芝麻国,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准? 同样是中国人,差别为何那么大呢? 一切都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与人种文化关系不大!沙漠居民并非天生不会游泳。专制体制造就流氓无赖,民主体制造就绅士淑女。 一百年?三十年?大中国就这样一直谦让倒退着;周边昔日连进贡都不够格的蛮夷小邦则一个个迎头超越过去,毫不客气把大中华远远抛在后边。 今天的亚洲只有北朝鲜还能让中华大国民感受到星点优越感,但这点优越感一样不可靠。 2011 年岁末伟大领袖金正日永垂不朽了,朝鲜人民重见天日的时机指日可待,极有可能在近两年破茧成蝶,成为另一个缅甸迎头超越过去。 那一天大中华的绝世孤独可想而知!   无论我们过去有多少风光,但如果我们抱残守缺拒不前进,要不了多久就会沦落为欧亚大陆“最后的野蛮人”?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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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国家利益》双月刊 朝鲜会否进行中国式的改革?

核心提示:表面上没有政治摩擦不应使我们以为平壤私下里不存在意见分歧。如果中国模式有任何指导作用的话,那么,改革的问题很可能已经酝酿了几年,只是在等一个机会,譬如金正日去世这样的机会。 原文: Is North Korea Headed for Chinese-Style Reform?| The National Interest 发表时间:2012年1月17日 作者:Jonathan Levine(北京清华大学美国文化和英语学科讲师)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图片来源: petersnoopy 】   不久前,主宰着一个封闭的、有核武器的共产党国家的暴君去世了。举国上下沉浸在极度悲痛之中。在他的社会里,他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位暴君精心挑选的接班人继承了他的权位,这位接班人没有政治经验,外界对他知之甚少。这位接班人却受到了党和人民的赞许,他迅速就任所有最高职位。   我说的不是朝鲜最近发生的事情,我说的暴君是毛泽东。毛泽东于1976年去世。当时的中国和现在的朝鲜何其相似。   1976年9月9日,一个时代终结,从1949年革命以来统治中国的毛泽东因多种疾病而逝世。毛一直拒绝指定继承人,担心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被排挤。候选人确实曾出现过,如刘少奇和林彪,但都遭遇悲惨结局。未来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遥远的江西省度过了四年的流放生涯,因为毛泽东始终在摇摆不定:身后需要有能力的领导者,又想要打压可能盖过自己光芒的任何人。 毛泽东的选择是华国锋——一位来自湖南省的地方官。这是因为华国锋既没有外交经验,在北京也没有权力基础,对他不构成任何威胁。毕竟,他知道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需要完全依靠毛泽东。1973年,华国锋非常迅速地进入政治局,并且直到毛泽东逝世前几个月才稳固地确立了自己接班人的地位。听上去很熟悉吧? 毛的光环庇护了华国锋几年时间。按照党规的要求,华国锋作为领导人接受欢呼,获得许多赞颂和头衔。华将一切归功于毛泽东,信心十足地提出”两个凡是”政策:”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但他脚下的根基迅速发生变化,中国其他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毛泽东错误的巨大程度。1978年,华国锋被邓小平剥夺了实权,但仍保留其头衔,2008年,在举国欢庆北京奥运会之时,他悄然去世。而邓小平继之开启中国传说般的经济开放并改变这个国家。   金正恩会成为第二个华国锋吗?如果是这样,那朝鲜会出现一个邓小平吗?朝鲜是否即将实行改革?   金正恩和华国锋有着同样的弱点。金正恩没有独立的权力基础,军队的支持根基不深。而且,与华国锋不同,金正恩没有任何政治经验可言。华国锋在接班前起码是一个非常称职的共产党官员。除非朝鲜的将军们买金家的账,认为金氏王朝永远正确,否则,认为这个矮胖的毛头小子能驾驭危险的共产党政治局势,那简直是异想天开。军队表示支持并宣誓效忠以及他匆忙就职都只是假象,掩盖了金正恩权力地位的虚弱。华国锋也拥有那些职位头衔,他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同时占据三个最高职位党的主席、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的人。华国锋的经历具有指导意义:职位的重要性正如它们所代表的体制。在像当今朝鲜和1976年中国这样体制尚未成熟的国家中,不要指望野心勃勃的将军会向任何只有空衔的领导人效忠。   当然,金正恩在下台前人身上不会受到伤害。像华国锋一样,他作为”天选之子”的地位将使他免遭最严重的斯大林式政治清洗运动的冲击。事实上,他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因为 他 就是国家(完全是路易十六式的风格)。包装他的个人崇拜无情地将金氏家族的命运与朝鲜的命运熔化在一起。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赫鲁晓夫式的放权,因为那将损害这个国家存在的根基。   然而,表面上没有政治摩擦不应使我们以为平壤私下里不存在意见分歧。如果中国模式有任何指导作用的话,那么,改革的问题很可能已经酝酿了几年,只是在等一个机会,譬如金正日去世这样的机会。   朝鲜近期可能实行对外开放,原因有二。   一,这是可行的。邓小平1978年开始改革的时候,他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当时并不知道市场经济会不会影响到共产党的一党统治。到了2012年,历史的结论似乎一清二楚。中国三十年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已使西方一些预言家感到难堪。如果朝鲜实行中国式的改革开放,那么中国的整个发展经验就是一个路线图,中国还可以作它的热心导师和贸易伙伴。   二,中国要求朝鲜开放的压力在过去几年里大大增加,而且随着朝鲜新领导人上台,这种压力会进一步加大。金正日在执政晚期曾多次访问中国,当然,他不只是去游览长城,他去中国是为了看看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朝鲜实行经济开放,中国自然近水楼台受益最大。跨过鸭绿江,中国可以轻松进入朝鲜市场,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和众多的投资机会。同时,如果这个邻国局势稳定,而不是长期濒临破产和饥荒,那么这对中国也有好处。   那谁可以扮演邓小平这个角色呢?最明显的候选人是被《经济学人》戏称为”三驾马车”摄政王的三个人。他们是金正恩的姑姑金敬姬、金敬姬的丈夫张成泽和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长李英浩。他们站在新国王身后,地位显赫,他们有可能在决定朝鲜未来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 华国锋升到最高职位的时候,邓小平被剥夺了党内的一切职务,距离开除只有一步之遥。华国锋也有自己的”顾问”,例如叶剑英元帅和毛派汪东兴帮助他巩固位置。尽管邓小平以前地位显赫,但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他在1977年凤凰涅槃般回归权力。在评估朝鲜的未来时,我们要谨记我们所了解的太少。如果朝鲜有一个改革者正展翅待飞,那可能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的,正如1976年的邓小平一样。   朝鲜是不太可能很快瓦解。国外和国内许多势力在阻止朝鲜瓦解上有着既得利益。朝鲜也不会面临中东那样的内部叛乱。朝鲜的通信和运输系统太原始,无法有效的动员群众。民主改革也将只是”历史终结”自由派的白日梦。中国的经济模式应当成为很好的例证,说明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不一定要同步进行。然而,尽管有这些似乎会导致停滞的因素存在,变革可能正在进行。如果历史确实会重演,那么,朝鲜可能正在走向一个新的时代。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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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邓聿文:谁是中国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

邓聿文:谁是中国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 进入专题 : 中国改革 既得利益集团    ● 邓聿文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近日在该省召开的省委全会上,谈及改革时,首次明确指出利益集团是改革的阻碍。虽然利益集团被认为是深化改革的阻力在中国学界乃至一般平民中已成共识,但由政治局委员公开指出这点则实属罕见,这表明中国高层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治理利益集团的迫切。     不过,遗憾的是,像此前的一些学者和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利益集团一样,汪洋对利益集团的论述也是点到为止,并未向人们指出谁是利益集团的一员。这似乎是中国学界和官员的“通病”:虽然大家都在批评利益集团阻碍中国改革,但却都不捅破这层“窗户纸”,从而使利益集体的形象在中国的语境中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知识分子研究和治学的不严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利益集团在中国可能并未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形态。在西方,利益集团是在一个利益充分发育且相对均衡的环境里产生的,但在中国,这些年利益的发育虽然很快,可利益集团并没有像前者那样有一个明确的集团意识指向和集体行动的主张,乃至明确的组织化体系。这使得中国的利益集团治理起来更难。     尽管如此,根据近年来中国利益集团的表现,并结合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利益集团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群体的狭隘性;二是形态的模糊性;三是获利的非正常;四是集体行为的表面合法性;五是利益的排他性;六是权力的至上性。前三点意思比较明确,后三点稍微展开一下分析。第四点说的是,利益集团在维护或获取他们特有的共同利益时,一般是通过对组织、制度、政策进行影响、干预,故其一切活动都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形式合理性”,并为了显示这种合法性,往往将小集团的利益置换成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五点说的是,由于社会总体资源有限,利益集团只热衷于在集团内部分配和共享权力与利益,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和分享。第六点说的是,利益集团以权力为核心,按照权力的大小和亲疏远近来分配和占有社会的公共资源与利益。     据此,笔者简单提出划分中国利益集团的三条标准,如果同时符合这三条标准,可称之为利益集团。其一,他们攫取了来自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收益,并且将继续从改革开放中攫取更多收益;其二,进一步的社会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会损害其利益,因而他们对限权的政治改革持消极态度;其三,他们也有很大的能量阻扰改革的进行,或者将改革从有形化为无形,或者将改革带来的危机和不利转嫁出去。     根据这一划分标准,并结合他们与权力的密切程度,以及对公共资源的实际占有程度,大致可把中国目前的利益集团分为以下七类:     一类是中央部委特别是有很大审批和管制权的部门,即所谓的强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中国不是一般的政府主导的国家,还是一个集权制国家,社会的权力集中到政府,基层政府的权力集中到上一级政府,全国的权力集中在中央。但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负责管理的是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所以,集中到政府的的权力其实被分割到各个部门,而部门的权力又掌握在政策制定者和具体操作者手中。由于这些年来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社会管理,在这一名义下,中央各部门特别是直接负有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之责的部门,管制权和资源配置权越来越大,他们在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管理中形成了独特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寻租和腐败充斥其中。     一类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官员。中央部委虽然位高权重,尚有一定约束,相比之下,地方尤其是省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实质性的约束力更弱,有些连形式上的制约都没有,这无疑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在发展经济的冲动下,更易把权力腐败化、资本化。这些年来,在招商引资、城市化、土地买卖、房地产发展等体现地方政府政绩和利益的活动中,很多党政领导,把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市场化,通过各种途径设租、寻租,轻易获得超常规利益,造成一部分国家财富以各种渠道或公开或秘密地变成了自己的财富。地方官僚集团还在房地产调控、高耗能产业发展、食品整顿、高速公路收费清理等几乎各个方面,都形成了一个个与全国利益有别的独属于地方小集团的利益。     再一类是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及其高管。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主要是通过国企尤其是央企体现出来的。央企和重要的地方国企凭借国家和地方赋予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与金融特权,获取政治租金及超额利润。它们对重要公共资源的占用和支配权,把本应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企业利益,还利用对公权力的影响力,使政策向自身倾斜。这方面最典型的是中石油(10.35,0.26,2.58%)、中石化两大垄断巨头,利用石油这种重要的战略资源绑架国家政策,让全国人民为其买单。垄断国企和行业还包括银行、金融机构等,它们千方百计不让其它社会资本进入,甚至就业也只对本企业或行业的子女开放。因此,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甚至世袭的、阻碍收入公平分配的利益群体。     还一类是跨国资本及其国内代理人,即俗称的“洋买办”。跨国资本也是中国30余年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但它们非中国资本,存而不论。不过,跨国资本之所以能在中国市场受益巨大,原因之一是有一个为自身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的“洋买办”,他们主要是由一些“官二代”、“官三代”组成,早年通过官倒或价格双轨制起家,后来多数在国外金融财团、中外合资的金融企业、跨国公司等任职,通过与国内高层的亲朋关系,充当外国机构的代理。改革开放前这些高层保有政治上的特殊地位,现在他们同时取得了经济上的支配地位,权力与资本结合,也就改变着自身的性质:权力依靠资本自肥,而会主动为资本服务;资本利用权力,直到直接掌握权力。“洋买办”近年在国内资本市场攻城略地,他们是国企改革和国内资本增值的主要分肥者。     第五类是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要单独把房地产开发商拿出来,是因为在近年房价的疯狂上涨中,开发商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食利者角色。房地产是一个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紧密结合的行业。无论从地方财税、GDP增长还是就业来看,房地产在多数地方都是支柱产业,没有房地产提供的财税和土地收入,一些地方政府恐怕连生存都成问题。正因为此,开发商也就有挟持政府的力量。在国家的多次房地产调控中,房地产商都联手上书,改变国家调控的方向和内容。因而,房地产也是寻租和腐败发生最多的领域之一,很多政府官员都倒在房地产上。另外,房地产也成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渠道,产生了国内最多的富豪。     第六类是大的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包括民营房产商、煤老板等实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他们是目前富豪榜的主要成员。在他们的发迹过程中,少不了寻求权力的庇护。其实,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不分性质,只问大小。资本在做大后,很少没有与权力结合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主导市场的社会,用钱来换取安全和更多发展的资源与机会,就成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最后一类,是依附于上述各类利益集团之上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他们主要在体制内供职,也包括一些体制外学者。专家学者掌握着知识资源和专业权力,包括舆论和话语权力,他们通过为其他利益集团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提供理论的指导,政策的咨询,以及对财富“合法性”的论证等来进行利益输送。比如,一些经济学者、法学专家、行业协会领导以及媒体高层,与政府和资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成为后者的座上宾,他们往往身兼多个政府和企业的顾问,在多家上市公司中任独董,以自己的影响力为这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游说谋利;一些专家学者受雇于政府和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他们的资助下从事研究,名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实是他们想借助专家学者的研究影响国家决策;一些媒体充当政府和资本的喉舌。更有一些专家学者(主要是某些名家)与政府官员、企业高官,组成某些排他性的小团体,结成隐秘的利益联盟。     上述七类人还可进一步归类,分为权贵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一、二、三类,其组成人员是政府官员和国企高官;金融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四类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成人员是“洋买办”、民营金融资本家;实业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五类一部分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成人员是从事实业的民营企业家;知识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七类,其组成人员是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他们基本囊括了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中国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但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是中国改革的最大反对力量,虽然他们往往以“改革者”的面目出现。    进入专题: 中国改革 既得利益集团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政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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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高军:维稳陷阱及其破解之道

高军:维稳陷阱及其破解之道 进入专题 : 维稳 和谐社会 群体性事件    ● 高军       【摘要】畸形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催生了片面维稳的盛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尴尬处境。片面维稳模式下,通过金钱收买或打压,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损害了社会公正,压倒了民权与民生,伤害了政府的合法性。现阶段,维权就是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最大的维稳。最终破解维稳陷阱,根本之道在于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维稳;和谐社会;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体制的变革带来了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各种具体利益矛盾,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地大量表现出来,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惯性思维以及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稳定”考核硬性指标压力下,目前在某种程度上,维稳已成为悬在地方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清华大学课题组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1笔者认为,能否成功突破维稳陷阱,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地方官员陷入维稳陷阱          近年来,社会稳定问题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特别是各级官员更是高度紧张。学者孙立平指出,稳定问题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与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中形成的一种“不稳定幻像”是有直接关系的。而所谓的不稳定幻像,其实就是一种以为社会矛盾很多、很严重,发生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很大的主观感觉。这种“不稳定幻像”是导致社会稳定问题泛化的一个重要因素。2     在“不稳定幻象”的支配下,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如临大敌,把本来是正常的利益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把本来不是敌人的人看成是可疑分子,限制他们的自由,维稳事实上确已压倒了一切。对于目前的维稳模式,学者于建嵘认为是一种被动的、压力型维稳,具有“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重视基层,注重‘实战’;政绩考核功能异化;成本高,投入大;基于短期利益考量”等特点。3笔者认为,具体展开,当前维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机构上实现体制化。近年来,各地纷纷成立了“维稳办”、“综合治理办”、“应急办公室”等机构,建立了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由地方重要领导亲自担任负责人,采取“首长挂帅”、“全民动员”、“政治运动式治理”的领导方式。只要进入“敏感时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开展大规模的政治动员,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2)内涵上任意扩大。在维稳问题上,地方政府兼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与监管者,对稳定的内涵常常做扩大解释,对于只要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形象”或主要官员仕途的公共事件,往往当作影响“稳定”的事件来对待,甚至将其上升到政治高度,动用公权力予以打压。事实上,稳定已被泛化,成为一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3)认识上奉行简单的对立思维。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维稳思维的一个最大误区,就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4)目的上掩盖矛盾。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原因通常比较复杂,一些地方官员往往并没有把精力花在解决问题上,而是采取一切办法隐瞒,不让上级知道。(5)手段上软硬兼施。即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一方面,“花钱买平安”,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财政逐渐宽裕,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维稳基金”,“花钱买平安”遂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处理问题的首选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钉子户”或参与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不好花钱或花钱“摆不平”,则采取硬压的方式,在堵与疏手段选择上,选择简单化的堵。     事实上,目前各地已经形成了几乎固定的维稳模式:对于群体性事件、矿难等天灾人祸引起的公共事件,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与采取的措施就是掩盖真相,花钱买平安,尽快处理,维稳已成为一些地方官员隐瞒事故的遮羞布。这种维稳是被动的、消极的、“灭火式”的维稳,其短时间内有效,且操作简单易用,但治表不治里,作为不稳定内在因素的社会矛盾只是被暂时压抑,并未消除。这种模式一旦形成,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将进一步封闭并自我强化。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陷入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本末倒置,把本来只是一时手段的维稳当做了目的,导致维稳扩大化、产业化,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都让位于稳定。但维稳不但没能稳定,反而增加了紧张与敌对情绪,结果就是进一步增加维稳的人员和经费,形成恶性循环,从而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二、维稳陷阱如何形成——地方官员的行为逻辑          维护社会稳定固然重要,但如今却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篡改,成为欺上瞒下的幌子,上面说稳定压倒一切,一些地方政府就用稳定把一切压倒。4这种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杀鸡取卵、不惜一切的维稳行为方式,不仅严重增加成本,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削弱了政府公正的形象,非但不能促维持长治久安,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这明显与政策制定时候的基本原则相背离。5但问题是,为什么地方官员普遍选择如此荒谬的方式?     必须承认官员是理性人,在给定的时空、制度前提下,必然会权衡各种利害得失,在制度缝隙中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稳定归根结底要靠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社会来实现,但这是投入大而见效慢的艰难工程,而且还受制于宏观层面的国家体制。在“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成为我们多年的惯性思维,“稳定”已被泛政治化的背景下,片面维稳现象看似荒谬,但实则合理,是地方官员的制度理性选择。     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中,地方官员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积极方面的发展经济,具体则表现为提高GDP数字,这关涉政绩,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升迁。其二是消极方面的确保在其任内“不出事”,而这根神经近年来越绷越紧,其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问题,例如《关于实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官员将被问责。中央强调稳定的出发点在于以此来约束基层官员的不当行政行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要求所辖地区实现“零非访”、“零群体性事件”,并在对官员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事实上,这种刚性维稳实践中已经异化成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在“领导包案”、“属地管理”下,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对稳定问题过度的敏感已经带有强迫症的特点,特别是在每年的“两会”或重大节日、国家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地方官员的神经更是高度紧张。     鉴于官员是被上级而不是被本地民众考核的,于是所谓“不出事”就被进一步异化为“不被上级得知出事”。这个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是去解决实际问题(事实上,客观来讲,有很多问题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确实不是地方政府所能够解决的),而是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去维持一种表面上的、虚假的稳定。特别是,《信访条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周永康在加强维稳的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要求,虽然其本意均在于强调从基层预防,将矛盾在基层尽快解决,但实践中往往却成为地方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尚方宝剑”。地方官员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1)隐瞒。极力隐瞒征地、拆迁、病情疫情等可能引起“不稳定”的事件,近年来,从紫金矿业污染瞒报到“金浩”问题茶油瞒报再到信阳蜱虫疫情瞒报,“维稳”已经成为瞒报的最佳理由和托词,“瞒报维稳”似乎已经成为“先进经验”被各地政府纷纷效仿。6(2)打压。对上访群众采取截访(甚至雇用所谓的保安公司来“暴力截访”)、销号(即用财政资金“攻关”上级信访机构,使其拒绝给信访者登记,或者从记录中抹去上访登记,不将其列入统计通报范围)、办“信访学习班”、罚款、拘留、劳教、判刑、连坐、关精神病院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3)收买。即“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无原则地妥协、让步,息事宁人。综上,本意在于约束地方官员不当行政行为的政策,实践中竟然异化为一些地方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事实上,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一些地方官员如此作为,稳的不是民心,而是其自身的权力、政绩与地位。     地方官员如此违法胡乱作为,为何能畅行,以致成为一种普遍的形象?原因在于:(1)地方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听命于上级而无需顾及非本辖区居民的选票,因此对上而不对下负责为常态。虽然我国有众多的权力监督机制,但都存在独立性不强的缺陷,难以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2)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地方政府处于劣势,但是由于在地理上中央政府离地方较远,而中央的各项政策又必须通过地方官员来贯彻执行,与中央政府相较,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上的优势。由于新闻管制以及地方新闻媒体体制化与地方化,使得其难以有效地揭露本地区问题。因此,容易发生“代理人危机”,事实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直是我国官场的痼疾。(3)对片面维稳的官员问责乏力。实践中,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稳定问题的问责是钢性的,但对于隐瞒这类事件的问责却很乏力,例如像湖南省质监局对“金浩”问题茶油瞒报这样的劣行,竟然至今都没有一个说法,更没有问责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瞒报维稳”遂难免成为官场的“传染病”。          三、维稳陷阱的危害          实践中,层层加码、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已被严重异化,使一些地方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遂导致乱政昏政迭出,其危害巨大,主要表现在:     1、掩盖矛盾。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无论是打压还是收买的维稳手段均超越了法治的范围,动用警力等专政工具压制和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而“花钱买平安”式的临时性的安抚措施,往往仅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这种“权宜性治理”方式已经脱离了法律轨道,“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7这种靠牺牲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所谓维稳,只能遮掩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矛盾不断积聚。     2、压制维权。现有稳定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8一些地方官员动则利用专政的手段打压维权,甚至限制律师对维权群众的法律援助,例如,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正在事故的抢救、善后过程中,温州司法局、温州律协即下达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9     3、挤占民生。近年来,各地维稳的人、财、物投入惊人用处于不断攀升的态势,有数据显示:拥有170万人口的山西太原市,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622个,调解员18442人;广西贵港县乡两级维稳工作平台专门从事维稳工作的人员600多人、村级维稳信息员3500多人。10巨额的维稳经费已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据公开信息,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超出当年社会保障就业资金35.2亿元许多。就全国范围来看,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中央公共安全支出增幅达47.5%。112011年中国公共安全预算为6244.21亿元,高于国防预算的6011.56亿元。12维稳资金挤占了民生份额,从而官民矛盾更加激烈,于是又得增加维稳资金,形成恶性循坏,维稳遂成为财政投入的“无底洞”。     4、鼓励闹事。目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得过且过、息事宁人式的维稳机制,所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其实就是鼓励大家去闹事。地方政府“饮鸩止渴”式维稳,在花钱买平安的心态下,经常会做一些无原则的让步,甚至还发生了众多啼笑皆非的荒唐事情。13一位在基层从事维稳工作的官员指出:“大量事实证明,若以非法制化手段来解决问题,也许暂时可以取得维护稳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维稳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行为,这会助长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表面上看起来原有的矛盾暂时化解了,但更多矛盾又会接踵而来”。14     5、怠政乱政。一些地方官员以维稳为借口,不积极解决矛盾,解群众于倒悬,而是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以“运动式治理”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设,混日子、得过且过的“官场哲学”盛行,即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这种做法,无疑降低了政治与行政的品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但是,官员对上不对下负责的体制以及任期制的缺陷,决定了政治领域极容易发生“公地悲剧”,即官员在地方为官一至两任,到期即异地为官或退休,于其自身利益无损,其怠政乱政所造成的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合法性基础遭受损害的政治责任却由中央、由整个体制来承担。     6、阻滞改革。众所周知,我国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先行。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释放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短时间内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同步跟上,在权力来源、权力合法性依据以及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等方面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当前,我国出现了庞大的既得利益者,特别是官商结合的利益集团,他们往往从维稳的角度来渲染政治体制改革会带来动荡,破坏稳定,从而丧失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等危言耸听的言论,以此来干扰和阻滞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短视、苟且的消极维稳模式大规模的扩散,将可能形成一种常规的政治与行政,从而顾不上根本性治疗。          四、维稳陷阱的破解之道          破解维稳陷阱的前提是必须对形势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网络信息化时代,特别是微博等新型传媒的出现,使得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即迅速呈现到公众面前,从而显得社会“不稳定”情况貌似增加。但官员们显然还未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对之过分敏感从而导致“不稳定幻象”严重。学者指出,目前国内不稳定事件主要还是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拆迁等与人们切身相关的利益问题,因此不要把它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也不要把它当做一个刑事治安案件,而是要当做一个利益的问题来处理。15当前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所奉行的维稳模式是行政化的、人治的、靠压制权利、打压公众维权来取得的“不让人出声”、掩耳盗铃式的所谓“稳定”,而这种表面上稳定的背后却埋藏了深刻的社会危机。因此,科学的维稳应当是法治化的维稳,政府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必须树立没有权利就没有稳定,维权就是维稳的观念。     破解维稳陷阱的关键在于必须科学地设置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与问责形式。我国宪法、法律所设计的基本制度,其本身即具有稳定的功能,如果严格执行宪法与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社会自然不会不稳定。造成维稳陷阱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当前畸形的“零上访”、“零群体性事件”稳定考核指标,以及在稳定问题上“一票否决”这类简单、粗暴、绝对化的问责形式。地方官员在上级考核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在任期内“不出事”而只好选择金钱收买或动用公权力打击公民合法的维权。政治学常识告诉我们,好的制度能扬善,而坏的制度却只能激发人性之恶,因此必须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废除当前畸形的稳定考核指标和问责形式,确立地方官员政绩好坏由当地群众考核的制度以及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官员问责制。     破解维稳陷阱的根本在于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社会不公正现象成为新时期、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权力结构”失衡现象加剧,“官本位”现象日趋严重。破解维稳陷阱,必须针对这两对矛盾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首先,必须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民生问题,构筑社会稳定的坚强基石。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甩包袱”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忽略了民生福利建设,我国公民在税收负担方面高居世界前列但在享受的福利方面却居于世界末位,民生问题非常突出。前已述及,巨额维稳经费投入更是挤占了民生,使本已可怜的民生更是雪上加霜。事实上,如果转换思路,将巨额的维稳经费用在民生福利上,则足以保障民众拥有“稳定的生活,稳定的职业前景,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物价,稳定的晚年保障……”,如此,则何愁社会不稳?     其次,必须改革观念。(1)正确看待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和矛盾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16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冲突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即起到发泄释放的通道的作用。17如果政治体系具有高度的消化能力,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往往变成政治进步的动力。(2)正确看待稳定。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政治稳定可以划分为强力控制型和动态平衡型两种形态。强力控制型把稳定看成是静态的、凝固的,而动态稳定的主要特点就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维稳所维的不能只是一种“传统的静态稳定”,而应当是“现代的动态稳定”。18(3)确立正义的最高价值。在秩序与正义问题上,必须认识到“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那种“花钱买平安”的苟且行政以及压制公众维权所换来的谓“稳定”牺牲了公平正义,不仅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反而是制造社会动乱之源。(4)去除“单位人社会”思维。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和社会结构决定了在社会管理方面,官员奉行的是“单位人社会”思维,即把社会看成是封闭的、静态的社会,采取的是全面控制型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自由人联合的社会,是开放多元的社会,因此,在社会管理模式选择上必须实现从社会控制型向自治型、回应型转变,摒弃那种让民众生活在真空里的维稳。     再次,控制权力。(1)控制权力的前提在于民主。在权力来源上,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正如波普尔所言,现代社会,关键不在于权力的所有制,而在于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尚存一些缺陷,影响了其优越性的发挥,必须加以完善。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在于:规定现职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减少人大代表人数,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业化、专职化,逐步实现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等等。(2)控制权力的根本在于政府的科学定位。我国市场的建立最初由政府强力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被诱发出逐利的本能,最终导致市场的权力化和权力的市场化,公共权力在很多场合已沦为谋利的手段,地方政府“公司化”现象严重,直接参与经济,与民争利,甚至公权力发生异化而直接牟利。19控制政府权力的根本在于政府必须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学定位,采行“租税国”体制,政府的责任不是赚钱,财政收入也不是越多越好,政府的任务在于“量入为出”,通过法定的税收征集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20以此为基础,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中立政府,让经济事务回归社会,民间自治,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政府无需包办一切,社会的事务则社会处理,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3)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模式。虽然我国有具体的国情,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不适合我国,但其中所蕴含的控权这一人类政治文化的精华部分可以为我们所吸收。目前,我国有全世界各国最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由于都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的缺陷,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的职能。事实上,权力监督机构不在于多,而在于必须独立,因此必须在体制上对之进行改造。(4)开放新闻。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在限制权力,揭露腐败方面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5)以权利限制权力。即尊重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宪法与法律范围内的表达权利与自由。其实,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并不可怕,它们是弱者手中平等交涉的工具,如果剥夺了弱者手中的这些工具,社会将失去重要的减压阀。     最后,司法独立。“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力”,宪法和法律中写入多少权利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权利能切实得到保障,在权利被侵犯时能获得公正的救济。而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誉为公众权利的保护神,其奥秘就在于其根据宪法与法律,司法权拥有独立的地位,“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21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性不足,地方化、行政化现象严重,为了“顾大局”、“保稳定”、给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往往对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敏感”案件不予立案,利益受损的群众告状无门。更有甚者,个别基层法院沦为行政意志的附庸,其主要功能不再是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相反却以“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敲诈勒索政府”、“诽谤”、“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打压维权群众。民众维权成本非常高,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诉求很难,迫使人们维权时必须把事情闹大,甚至采取开胸验肺、22断指自证清白23这类激烈的维权方式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而这类维权方式一经报道,公众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司法失望的心理,从而加剧公众的愤懑与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政府必须确立维权就是维稳的理念,而维权的关键在于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因此必须在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惟如此才能使积贫积弱的权利尽快走出贫困的境地。          高军,单位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注释】     1清华大学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J.领导者2010(4).     2孙立平.“不稳定幻象”与维稳怪圈J.人民论坛2010(7)上.     3于建嵘.从刚性到韧性,变“维稳”为创稳N.南方都市报2010-4-4.     4晏阳.“瞒报维稳”是最可怕的“疫情”J.浙江人大2010(10).     5孔祥勉.“天价维稳”现象的政策浅析J.改革与与开放2011(6).     6,晏阳.“瞒报维稳”是最可怕的“疫情”J.浙江人大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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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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