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大还是法大

金融时报 | 谁要给“司法独立”判死刑?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中国传媒研究计划主任 钱钢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中国大陆正陷入有关“司法独立”的话语错乱。在中共18届4中全会精神的宣传中,出现了多篇批判“司法独立”的文章。最近的一次在1月7日,百余网站同时以《张春贤:我们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的路子》(原标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为题,转发了这位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书记在人民日报的专论。此文一出,网络哗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正面口号,现在要推翻此说,重回老路吗?专政年代的黑词毛时代政治话语,非红即黑。1949年后中共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遭到批判,成黑色词语。这是法治理论问题,在当时更是有关执政者与司法关系的现实问题。在公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时,当局强调各级法院须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人民日报,1951.9.5),强调“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人民日报,1951.10.30)。1952年到1953年,司法机关开展“反对旧法观念”斗争。被清算的观点包括:认为县、市长兼任法院院长违反“司法独立”精神;认为院长掌握案件判处是侵犯了审判员权力;认为由军法处办理镇压反革命妨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日报,1952.8.22);认为“刑法具有世界性”,在刑法中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日报,1952.10.17);认为“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虽已被剥夺,但并未剥夺其诉讼权”(人民日报,1953.2.17)等。195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然而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司法独立”再遭口诛笔伐。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社论《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社论称:右派分子为了抗拒我们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还提出了所谓“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口号,企图把司法系统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上世纪50年代后,“司法独立”一语在中国大陆被彻底清除。文革中公布的“75宪法”和文革后公布的“78宪法”,有关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文字均删去了“独立”字样。“75宪法”还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直到80年代初,“司法独立”方重新露面,这时它完全转换了颜色。浅红与浅蓝兼容笔者曾用下图,示意毛时代结束后的中国政治话语格局:位于左端的深红是毛式话语,多数被弃用,少数仍露头;浅红是当政者话语,占主导地位;浅蓝是与浅红并存的民间与知识分子话语,更具变革性;深蓝是被禁用的敏感政治语言。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是这四色相互博弈、此消彼长的历史。每一色块都是动态的。例如“四项基本原则”,在邓时代是热语,属于浅红,但到江、胡时期,已是深红。浅蓝与浅红有微妙的关系:当浅红显得开明,浅蓝便活跃,甚至同一个词语兼具浅红和浅蓝两色;当浅红趋于僵硬,浅蓝便消沉,一些曾被浅红兼容的浅蓝话语还有可能被逐入深蓝禁区——“司法独立”即是一例。改革开放之初,一批毛时代的黑词“恢复名誉”。人民日报上,“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成为正面词语。但两者命运不同。“三权分立”很快被逐入深蓝禁区,“司法独立”却进入浅红色块。1980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宣布成立,主任委员叶剑英(时为中共第二号人物)发表讲话,称在新宪法中,“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人民日报,1980.9.16)。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国大陆习称“八二宪法”)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学者认为,80年代中国法学有多项进展:恢复和确认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原则;彻底摒弃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从理论上论证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人民日报 1989.1.27)。198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人民日报,1989.9.27)。江执政的十余年,至少在党媒的字面上,中共表示了对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的认同。这一时期,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WTO,亦在客观上有利司法独立原则的传播。1999年4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法学家李步云的文章《依法治国的里程碑》。李文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利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和党要守法。21世纪头十年,“司法独立”属浅红话语,更是浅蓝话语,随着市场化媒体的兴盛和互联网的崛起,“司法独立”被广泛传播,直到胡锦涛的第二个任期,语象生变。2008后浅蓝受压论者认为,习近平上任后,中国舆论全面收紧。检索媒体可知,收紧的过程始于胡锦涛当政后期。2008年,“中国模式”派登台,“普世价值”等浅蓝词语受到挞伐。2009年,中共17届4中全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右作出全面部署。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全党自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现行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四个重大界限”。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系列文章,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一文, 打响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媒公开批判司法独立的第一枪(人民日报,2010.4.8)。但还只是冷枪。党内的声音并不一致。2011年4月14日,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向新聘任的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颁发聘书,并同他们座谈。他谈到政策研究的重点,其中包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人民日报,2011.4.15,标题为《温家宝与新聘任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18大召开前夕,中国政府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称“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18大前,浅蓝话语在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上表现活跃。2012年10月22日,著名媒体人胡舒立在财新网撰文:《司法独立、政改与18大》,作者认为司法改革将成为18大后的改革突破口,“司法改革千头万绪,司法独立是核心内容”。与许多知识分子的乐观期待相悖,18大后,中国舆论场竟遇寒流。2013年春夏开始“七不讲”,“司法独立”是箭靶之一。“司法独立”成箭靶观察政治语象演变,人们看到怪异的图景。在舆论清场的同时,习式“改革”次第登场。18届3中全会和4中全会,其主题“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确为党内外所期待,也令深红极左势力坐卧不宁。但两次全会后,改革舆论势头平平,反改革舆论却大行其道。4中全会后,党媒宣传解读的重点是党对法治的领导。对“宪政”的批判升级,“司法独立”也成为打击的重点。张春贤在文章中说:我国法治不同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的法治不是“三权分立”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的路子。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含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人民日报,2015.1.7)吊诡的是,张文见报次日,人民日报报道了甘肃省出台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独立的“十条禁令”。“司法独立”一语,又以正面形象示人。中共究竟如何对待这一提法?在宣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他们究竟是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是决定废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共陆续解禁启用了一批源自西方的词语,包括“市场经济”、“法治”、“人权”等,同时,把一批敏感词锁进禁区,如“多党制”、“军队国家化”、“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可以使用,可能因为该语政治敏感度与前面的深蓝语有微妙分别。进入21世纪,中共最高领导不直接说“司法独立”,但在党代大会的报告中,语义相同的论述始终存在。试比较下列句段:13大: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4大: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15大: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改为“保证”,增加了“公正”)16大: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7大: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8大: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改为“确保”)从赵紫阳、江泽民到胡锦涛,报告中关于司法的表述均有“独立”一词。这一原则在18大后没有改变。18届3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8届4中全会同样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更具体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上述所有表述,毫无疑问,就是80年代初叶剑英所称的司法独立原则,且最新的表述更鲜明具体。18届4中全会是主旨是法治,具体内容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然而全会后,一种对宪政、对权力制约、对制度变革的忧惧似在高层蔓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会闭幕不久表示: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人民日报,2014.11.7)这段话,核心是“党的领导”。4中全会后所有的争议,核心问题仍为“党大还是法大”。中共的政治话语正陷入泥沼。“划清界限”,越划越乱。讲“依宪执政”,不许讲“宪政”;讲“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许讲“司法独立”。依此逻辑,他们将如何对待“法治”、对待“人权”?中共声称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如果对每一条全球共同准则,都做如此的清洗切割,他们到底能否真正改革?又谈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旁观者无从判断,是谁要给“司法独立”判处死刑。可以预计的是,公开批判司法独立的战幕一旦拉开,他们信誓旦旦的“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成空文,权力干预司法将防不胜防,司法改革的所有努力,将付之东流。镜像链接:谷歌镜像 | 亚马逊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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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网|南桥:党在法上 法治必死无疑

在他们看来,党其实是最重要的,国家只是一份财产,党可就是自己。国家是党的,也就是他们这些人的,这才是他们要保障的头号要紧的事情。习总书记一番话,只不过是想告诉老百姓,党和国家就是一回事。这是如假包换的忽悠。党的宣传工作者赶紧跟上,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他的理由自然就是习总书记讲话的精神核心,党本来就是法的主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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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谈党的意志与依法治国

该篇内容由数字时代编辑摘自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有完整连载。习近平: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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