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张千帆 | 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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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宪政需要怎样的制度守护

宪政需要怎样的制度守护 徐 贲   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人民应当如何治理他们自己”的问题,因为宪法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治理的权力。   对于任何一个宪政体制来说,最终需要依靠什么力量来维护和守护——是靠国家所倡导的某种国民德性,还是靠体制本身包含的权力制衡——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这是因为,宪政是一个共和的形式,而共和本身是非常脆弱的。如果缺乏有效的守护力量,共和无一例外会走向腐败,并在腐败中蜕变成为专制。 1787 年夏天,美国革命赢得独立后的第 11 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会议。在这之前,美国有一个邦联,也有一个 “ 邦联条款 ” ,但是邦联条款建立的只是一个脆弱的友好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就政治体制而言,在美国革命以后的 11 年间,美国人并没有确定他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费城制宪会议产生了一部宪法,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政共和制度。本杰明 · 富兰克林在 1787 年 9 月离开费城制宪会议最后一次会议时,碰到一位妇女。 “ 富兰克林博士,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政府 ?” 她问道, “ 共和制还是君主制? ”“ 共和制,夫人, ” 富兰克林答道, “ 如果你们能够守住它的话。 ”   制宪会议只是 “ 制定 ” 了一个共和,而不是 “ 建立 ” 了一个共和国的实体,只有守住共和,共和国这个实体才算建立起来。但是,问题是,如何守住共和?守住什么样的共和?又由谁来守住共和?共和制能否在美国成为一个现实,要看 “ 你们 ” 能否守住它,这个 “ 你们 ” 显然不只是那些参加制宪的少数精英。守住共和要靠民众,而这些民众首先又需要知道他们要守住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他们在接受一个为他们制定的政体的时候,是不是就已经有能力成为与之相符,并对它有守护能力的国民呢?如果成为这样的国民需要接受必要的教育,那么他们又从哪里去接受这样的教育呢? 对于今天的美国人来说,是否能够守住共和,守住怎样的共和,已经似乎不再是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大部分的美国人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但是, 200 多年前,这个民主共和制度却面临着瓦解的威胁,造成这一威胁的不是君主的专制,而是得不到有效约束的民主。 美国民主共和的政体特征是,它既可以称为宪政共和制,也可以称为宪政民主制,这是一个代议制民主 —— 或者用古典政治学用语来说,叫做共和政体 —— 在这个共和政体下,人民并不实际制定法律,而是选择做这些事情的人。共和与民主融为一体,它的核心价值形成了一种对广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态。 但是, 200 多年前,在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这样一种道德生态的民主共和教育环境还没有形成。在当时,共和与民主之间甚至存在某种似乎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 1786 年岁暮至 1787 年初谢司起义造成的动乱和暴民恐怖是费城制宪会议的主要动因之一,也给当时美国人所理解的 “ 民主 ” 抹上了阴暗的色彩。在欧洲,共和被看作是君主制的对立面,但在美国,制宪和这之后的共和被当作是民主的对立面。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10 篇中特别谈到, “ 纯粹的民主政体 …… 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 ” 他要求区别 “ 民主政体 ” 和 “ 共和政体 ” ,并把共和限定为一种 “ 代议制的政体 ” 。 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 “ 人民应当如何治理他们自己 ” 的问题,因为宪法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治理的权力,起不到 “ 限制权力 ” 作用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有论者这样解释美国的宪政制度: “ 开国先辈们选用了共和国这个名称,(而不用 ‘ 民主 ’ ),以避免与纯粹民主相混淆。在他们看来,民主政体意味着暴民统治。并且意味着让蛊惑人心之徒去吸引 ‘ 民众 ’ 。 ” 所以,准确地说, “ 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也有区别。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而非民主的,如 17 世纪的英国;也可能是民主而非立宪的,如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从有约定的政府活动方式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政府都有一个章程,连不实行民主的国家也都有宪法。但宪政(立宪政体)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只是指一个对统治权力有明确的,公认的,并能有效起作用的政体。 由于美国宪法的设计者们想要限制的首先不是君主的权力,而是 “ 暴民 ” 的权力,因此,一直有人批评这是一部反民主、反对多数统治的宪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批评是准确的。但是, 200 多年后的今天,宪法设计时的原先意图已经不再重要。美国宪法防范暴民民主的意向贯彻在体制中(强势总统、二院国会、延缓民主决策),它的实际作用已经从遏制某一种专制权力(多数人暴政的专制),转化为对所有可能的专制权力的遏制(包括总统或国会)。从保护某些人(当时的有产阶级白人)的生存、自由、财产普遍化为保护所有人的生存、自由、财产。因此,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对普遍人民遏制国家专制权力和保障公民利益是必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民确实控制着国家政府,包括国会、总统,以至最高法院。制约和平衡权力对所有人和对共和一样,都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用设计宪法的办法来限制 “ 纯粹民主 ” 权力,在这样做的时候,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已经对要守住什么样的共和有了某种回答 —— 这个共和中的人民(包括他们的领导者)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驱动的普通人,如果没有国家权威的政府去管束,他们的自发行动会给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带来损害。用麦迪逊的话来说, “ 人民是一群野兽 ” ,对这样的 “ 兽人 ” 能否进行自我治理是无法确定的,对他们的怀疑 “ 像是阴霾一样挂在 1787 年制宪会议代表的心头 ” 。对 “ 人民之恶 ” 而不是 “ 人民之善 ” 的基本评估,成为制定美国宪法的一个前提,它认为,那些由民选产生的公共官员一旦私欲膨胀,就就会与君王暴君和集权独裁者一样邪恶,因此建立一个好的、稳妥的、能够在这种邪恶全面发作之前就将它清除的制度便是至关紧要的,甚至是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证。   这样的看法其实又包含着对 “ 如何守住共和 ” 的回答,守住共和的是确能对权力有效限制的制度,而不是共和制度中随时可能腐败的个人或众人。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个人可以向它要求的自由和正义(个人权利)超过了他维护自由和正义的作为。人民得益于共和制度,超过了共和制度得益于人民。共和制度对人民的公民教育帮助人民去发挥再生和优化共和制度的作用。这样的制度理念虽然会有人提出政治学的置疑,但它的实践经验却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借鉴。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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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褚宸舸:中国宪政建设要迈过“专政”条款这道坎

  我国主张“宪政”的学者通常回避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宪政思想同我国宪法“专政”条款之间的内在张力。因为三十年来宪政理念已被社会乃至学界广泛认同,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所以,宪政和专政的学理矛盾,在现实中就表现为中国政治社会实践同宪法文本之间的冲突。江平曾尖锐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将和专政条款产生规范冲突。对此抵牾,郭道晖、马岭等学者试图通过区分专政和专政手段、法律制裁两概念的方式来予以缓解。刘山鹰认为,专政条款只能在“共产党领导”这个特定意义上理解才对。如何对人民民主,如何对敌人专政,宪政与专政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道无法回避的坎。职是之故,对中国语境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发生史加以梳理则实有一定之必要。   一、专政:经历“理论旅行”的概念   专政(独裁)和宪政相对,是颇具“卡里斯玛”色彩的国家治理体制。早在1937年,萧公权就指出,现代国家究其立国的根本原则,可以大致分为宪政与独裁两类,其区别在于,前者以人民的智慧为基础,后者以民众的信仰为基础。   古汉语“专政”一词本意是垄断政权。在1920年代初,专政和独裁两词是通用的。“?裁”(Dukusai)是日语中的汉字,被用来翻译Autocracy、Despotism,后传入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革命过程中,专政与独裁形成了表意上褒贬的分工。如在毛泽东那里,专政往往用来指革命政权的形式,独裁则用来形容反动势力。   其实,专政和独裁在学理上所指相同,均是Dictatorship的汉译。独裁者(dictator)体制是古罗马一种与紧急状态相联系的临时统治状态。近代欧陆一些宪法中,都有最高行政官在紧急状态下的专政条款,如《魏玛宪法》第48条的总统专政。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在西方直到波拿巴时期,专政一词才具有了贬义。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首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指称一种在革命之后短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国家。“这种专政是……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来论述,在其中并没有专制、极权主义的内涵。   列宁将“专政”作为先进者镇压落后者的日常政治常态。他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后,“劳工专政”“无产阶级独裁政治”等概念在中共党内开始出现。   毛泽东对专政的理解,主要囿于列宁主义的专政观。他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主要从阶级斗争角度界定专政:“一切革命的阶级对于反革命汉奸们的专政,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的国家。”之后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还提出一个将宪政、民主、专政勾连起来的著名论断:“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时代的产物   首先,从“人民民主专政”提出过程看,其有别于无产阶级专政。1948年6月,毛泽东指示重印列宁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在第二章前言中,其提出:“今天在我们的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乃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与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1949年6月底,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施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在制度上渊源于二战后的人民民主(联合政府)制度。苏联为控制社会主义阵营,提出人民民主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规定,推动东欧等人民民主政权逐渐改组为共产党单独执政。1949年1月,毛泽东对苏也明确表示,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经历了从确认到废弃又恢复的曲折过程。《共同纲领》第1条这样表述新中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此相类似,五四《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但是,在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对党内高层发出的《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明确表明:即使五四《宪法》在国体表述中保留“人民民主”的提法,但政治实践中,国家政权的性质已经变为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专政。及至中共八大,刘少奇公开确认了这一表达。《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开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并认为其未过时。在文革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变成配合领袖革命意志的重要工具。有统计表明,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人数高达上亿。在七五、七八《宪法》中国体均表述为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概念被废弃。   “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回到党的决议文件中是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关于两种专政的提法及关系,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是争论的话题,并最终确定了现行的折中表述。   三、传统“专政”观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毛泽东的政治遗产需要扬弃。宪法应当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做与时俱进的变化,以适应三十年来民主宪政发展的要求。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人民”与“敌人”这种政治分类以及阶级划分基础上的。不论民主还是专政,在毛泽东时代都具有动态性和工具性。民主主体和专政对象会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这种政治性区分缺乏客观标准,仅取决于政治权威的需要和意志。因此,被看作是一种阶级斗争策略。《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经典公式中,已有学者注意到,“对”字意味着人民之上,似有一个主人,这是政治生活中家长制流行的观念根源。   其次,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专政条款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变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党时期旨在夺取、巩固政权,讲“专政”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适宜的。但作为执政党,特别在已经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等目标的情况下,就应当讲“宪政”。当代社会结构与毛泽东时代有很大变化,也很难用毛泽东思想对社会现实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国相继提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但这些理论与建立在泛革命思维上的专政条款都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所谓“良性违宪”说实际就反映了这种张力。这种紧张一方面可通过宪法解释,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新的理念,如“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来消解。而《党章》也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做了扩展,试图解决有产者阶层的政治身份和参政问题。但是,当一切宪法解释的手段被穷尽,就有必要对专政条款进行修改,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宪政”。   *基金项目: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0CFX021)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八二宪法三十年:历史与实践”笔谈,发表时题目改为《“专政”与“宪政”》,引用请参考发表稿。   **作者简介:褚宸舸(1977—),男,山西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集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副主编,主要研究宪法学、法理学。   即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宪法建立并完善宪政机制,在宪法规范的框架之内有效地限制公权力,以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即八二《宪法》第1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宪法》序言第六段中“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参见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2页。   《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7页。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3页。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页。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2-683页。   参见晏乐斌:《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炎黄春秋》2012年第8期。   参见应克复:《“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演变》,《炎黄春秋》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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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呼吁宪政

RFI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官方理论杂志《人民论坛》最近组织的学习十八大系列文章中,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论题上撰文。江必新呼吁把“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诚信”、“和谐”等理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把“宪政”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路径,引起外界关注。 江必新文章说,“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诚信”、“和谐”等理念,不仅是人类和平共处的基本准则,也是人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这些理念从来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既是法治所承载的道德人文价值,也是法治得以被信仰的基本条件。 此前,官方意识形态机器中的强硬派曾组织文章批判普世价值,一度,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求是》杂志、《环球时报》、《人民日报》,多个官方意识形态机构掀起了批判普世价值的潮流,并安排各新闻网站转载。 据《亚洲周刊》报道,时任中央宣传部长,现新任政治局常委的刘云山当时曾在一次内部会上讲:“什么普世价值,还不就是美国价值。”江必新文章却认为,“将这些理念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并将其与资本主义捆绑在一起,不仅人为地剥夺了社会主义的话语权,而且为渊驱鱼地造就了资本主义人文道德优势。” 他提出,将“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这些理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使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与其它价值体系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兼容性,从而形成交流沟通与和平共处的条件和桥梁。 江必新提出,为了避免前苏联社会主义的悲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更加凸显法治在总体建设布局中的地位。应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执政为民的起码职责,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江必新说,“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这一说法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中已是共识,但在中国当前,官方话语中仍然罕见。 江必新建议,“把宪政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路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 他说,走宪政之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江必新建议,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以及重大立法全民公决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这些做法如基层人大、乡镇直选等多年来在各地都曾有所试点,但胡温时代,尤其是近五年来,则被视为敏感禁止报道,试点也纷纷停滞。 江必新坦承,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 他建议,应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江必新对敏感的“司法独立”问题也提出了建议,他说,应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然而,独立性并不是公正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 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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