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

韦森:中国首先需要预算民主

(编者按:最近几年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韦森教授对于中国的财政收入和预算公开问题多有论述。他还与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教授蒋洪等学者一道,不断向公众普及预算民主概念,并认为这将是未来中国政改的一个突破口。近日,就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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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中国需要持续的平权改革

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在他的《正义》一书里如此定义正义:“要看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正义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然而,究竟每个人应得的包括什么?在转型中国,又当如何逐步实现它们?2010年6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先生来广州为反歧视媒体培训班寻找会议场所。晚上,在白云山脚的宾馆里,南方周末记者就相关问题请教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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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均 | 郭子云:回归常识,认识一个真实的民主

——我读杨恒均   当改革开放走到第 33 个年头,人们渐渐发现,现在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她将何去何从无人知晓,连上帝也不知道。这是最好的时代,中国 GDP 排名世界第二,在海外大量购买资源,被外媒惊叹“中国买下世界”。这又是最坏的时代,在众多真相面前,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 在农村,以征地拆迁为导火索,每年超过 10 万起的群体性事件,真实地反映出这个国家的动荡不安,恰似一锅浓油,只待威权统治的权威减弱,报复的怒火会烧遍整个国家。在城市,城管与小贩每天上演猫与老鼠的对峙,武装到牙齿的城管以“影响市容”为名,每天对小贩围追堵截,夏俊峰杀死申凯的悲剧,仿佛是昨天上演……   在 30 年前,亦当中国处在巨大的社会转型期时,诗人舒婷写下了这样的诗句,“希望,并且为之斗争,请把这一切放在你的肩上”。 30 年是一个轮回,现在,中国再次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之上。未来的中国,是公民失去自由、“老大哥”无处不在的“ 1984 ”,还是涌现无数个以炸药来维权的钱明奇,陷入类似今天利比亚的内战局面?答案无人知晓。但这两个都不是我们想要的。   杨恒均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从事博客的写作。他倡导民主,坚持推广民主的常识,成为很多年轻人的精神导师,正如 80 年前的胡适。帝国尚未转型成为民主国家,人民的绝望情绪在蔓延,在执政党“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的指示下,互联网上充斥着诋毁民主的“柒香”和五毛,他们恰似东德和苏联解体前的那些“肉喇叭”,诱导着缺乏逻辑和常识的人,在当局的指引下操纵舆论。老杨头则在通过写博客,做“民主小贩”,帮助被洗脑的人了解世界,了解民主。正如那个一条一条把鱼扔回大海的孩子。   当杨恒均 45 岁时,他出了一本书,《家国天下》,取自《礼记 · 大学》里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儒家思想传统中知识分子尊崇的信条。以自我完善为基础,通过治理家庭,直到平定天下,是两千多年来无数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但他却并不希望培养儒家所倡导的君子,而是希望读者成为现代意义的公民。他出书,游历整个中国,历尽磨难,甚至被“有关部门”绑架。其中波折,至今无人知晓。   我愿意把《家国天下》当做中国版的《论美国的民主》, 1831 年,年仅 25 岁的法国贵族托克维尔随友人远涉重洋到达美国,呆了九个月。九个月的时间里,托克维尔通过细致的考察,睿智的分析,他看到了这个新生民族的活力,他看到了民主自由理念在一片富饶土地上由一群基督徒徒践行产生的伟大成果。回国后他写出《论美国的民主》。   民主是什么? 民主就是民主,就是希腊语中由两部分组成的 demos (公民)和 cracy (治理方式);两者联在一起,民主意味着由人民治理的制度,由所有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没有什么东方民主或西方民主的分别。要刻意分别,仅仅是出于各自的既得利益考虑罢了。   在杨恒均看来,民主是一种理念,是一种价值观,同时是一种制约权力、利益分配机制,更是一种目前在地球上大多地方变得稀松平常的生活方式。   民主是国家共识重新凝结的制度基础   历次大革命爆发前夜都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吸引人们绝望地寻找答案: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构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的支柱是什么?一个合法与正派的国家是怎样的?这样一个国家,应与其公民社会保持什么关系?在这个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找回传统道德和信仰?   不妨重温一下历史,黄炎培与毛泽东的“窑洞对”。 1945 年,在延安的窑洞里,黄炎培向毛泽东谈及 “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 的皇朝更替周期规律。毛泽东答道, “ 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在一个现代国家,政治的基础原不在经济的繁荣,而在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假如一味地只是依赖经济发展,则任何经济的不景气甚至经济危机都足以导致政府权威的动摇。况且在一个不合理的政治体制下,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畸形的,财富的分配经常是极度不公平的,尤其是官员化公为私的贪欲是无法遏制的。解决之道,也只有民主、宪政、法治之路。   当缺乏制衡的权力成了利维坦怪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该何去何从?没有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国不知有民,民亦不知有国”这样的事已经在中国历史上无数次发生,专制统治不得民心,正是因为政权不是授权自所有公民。但专制统治会崩溃,却是因为帝国内部力量的失衡。   回答黄炎培的问题,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能跳出历史怪圈的原因不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够,而在于各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力量的失衡。只有各个利益集团都参与到政治博弈中来,并达成一个大致的平衡,才不会一次又一次地进入历史怪圈。这并不容易,即使在现代,仍然会有很多国家因政治失衡无序而陷入混乱。   所以我认为,实现民主,最主要是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让各个利益集团都能有表达自己意见、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让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政治博弈!在政治博弈中,各个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能够相互监督,并学会妥协,进而达成一种平衡。在野党监督执政党,从而迫使执政党采取更加讨好民众的政策,在他国的历史上,已屡见不鲜。   此外,“民主是让国民决定自己的事务”,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准确,也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民主其实并不是让民众决定公共事务,事实上,大部分民众由于知识、专业能力、信息等问题,无法胜任对公共事务的决策,而且全民表决在效率上确实低下,无法应付越来越多的紧急情况。民众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一部分人——比如议员,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政治权力,是民主国家的常态。民主更多、更准确的表现在: 1 、民众选择和授权给政府决定和处理公共事务; 2 、议会、宪政、制度、法治……,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 、民众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比如言论、私有财产等等。   回到老杨头,他虽毕业于复旦新闻系,但并不刻意显示自己的学术功底。当一些人妖魔化民主的时候,他做的不是去神圣化民主,而是尽可能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民主,一个有缺点更有优点的平易近人的民主。他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民主是一个什么东西,对他们自己生活与家庭意味着什么的时候,民主离我们就不那么远了。   民主等于混乱?   CCTV 有一个保留节目,就是展示各国议会和民间的逸闻趣事,比如台湾的议会打架,在以色列,议员拿出喷雾剂要“清洁这个肮脏的地方”,此外还有泰国的红衫军包围总统府,埃及百万民众聚集在广场示威,潜台词不言而喻,“民主等于混乱”。而在中国,混乱必然是打砸抢烧事件,于是喉舌们告诫民众,不要去听人说什么民主,民主就是打砸抢烧。   老杨头选择用常识来解专制喉舌的毒:那些民主国家的所谓混乱,只不过是在自由言论下被放大,只不过是民主政治的一种正常运作,只不过是一种有了充分自由的民众的一些过激表达方式而已,台湾“国会”互殴的镜头,全中国 13 亿人谁不知道?但发生在你身边的自焚,老百姓向官老爷下跪讨公正,你知道吗?泰国街头流血了,中国有多少专家学者跳出来论述亚洲文化不适合民主?你什么时候看到他们以北朝鲜为例论证亚洲国家不适合专制?希腊民主出问题了,又有多少从来没有搞懂民主是什么东西的御用学者欣喜若狂,惊呼发端于希腊的希腊民主即将走到尽头,中国特色的民主将会像便宜的运动鞋一样传遍全世界?   现代社会的政治伦理已经确立:政府之正当权力,来之于选票箱,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产生的。于是,“公民同意”便成为解释国家权力来源政治正当性的基石。这就是人权的普世价值。因而,任何企图以民族性、文化性、特色性,拒绝“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原则,要独家垄断权力的政府,都是注定难以持久的。而那样的政府被推翻,才是真正的混乱。而民主制度自从在地球上建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鲜有不稳定的情况发生,更少有被民众推翻的例子,他们也没有必要整天紧张兮兮地维稳。   民主的标志   解放前的《新华日报》曾言:“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   这正如路易斯 . 布兰代斯所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带来了民意的顺畅表达,为了生存,媒体必须去了解民意,并捍卫民意,而各大媒体之间的竞争使得民意可以最快抵达政府高层,并能按照程序正义解决相关问题,从而维护了整个民族的长远利益。   老杨头提到,科学和技术比中国领先了二十年以上的美国,桥梁事故调查的进度却比中国慢了好多倍,这是为什么?原来,美国政府对任何灾难和事故的调查,都有一个严格的程序摆在那里,当事人调查,目击者调查,沙盘推演,经由科学实验提取各种关键数据,每一步都省不掉,而且每一步都必须公之于众。这就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想快都快不了。在美国人看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的调查彻底而全面。如果不是这样,而是速战速决,那么不但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且肯定是为了掩饰什么。民意和舆论的严密监督,最终成就了政府调查的客观和公正,从而确保了政府的公信力。   这让人想到一个鲜明的对比,当英美石油公司污染了墨西哥湾的时候,美国掀起舆论风暴,对这起漏油事件全方位报道,不放过一点细节,连在大洋彼岸的 CCTV 都在“围观”,而当中石油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原油入海,这样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却不见 CCTV 有任何报道。据估计,受污染海域约 430 平方公里,其中重度污染海域约为 12 平方公里,一般污染海域约为 52 平方公里。石油泄漏对于大连湾的海水质量、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产生了很大的威胁。但是,很大是多大?在这起事件里,为什么只见中石油的庆功会,不见受损失的渔民的身影?这就是差距,制度的差距。   老杨头说,哪个民族能够独善其身?哪个国家没有天灾人祸?所不同的,只是对待灾难的态度。有些灾难可以避免,有些灾难却没有选择,然而政府如何处理灾难则是可以有选择的。我们看到,在信息公开、表达渠道畅通的美国,公众和媒体对灾难挖掘真相,榨取精华,锲而不舍,像变魔术一样,把一次次灾难变成一本本教科书,变成源源不断的精神财富。这种对灾难的反思方式不但有助于避免类似灾难再次发生,而且也比较成功地处理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   民意的重要   在民主社会里,政府和民众对于公共事务、自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和认识,其实也是在互动中曲折前进的,少数人的反对可能不被采纳,但当其成为多数人的利益和选择的时候,政府必然要随之改变,去符合这种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民主社会最终是以独立、自由、更多数的民意作为判断正确、错误的标准,民主必然永远符合更大多数人的利益。   哪怕国民选择错了,也应该、也要给国民选择和做主的权利。因为从根本上说:独立、自由、多数的民意就是最大的衡量对错的标准。专制社会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普选,不给人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和机会;没有宪政法治,缺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民众缺少权利和自由。这一切导致了每一个人和民众的民意和权益,可以被参杂了不尽私利的政府和官员所忽视,被漠视,被压抑和被损害。专制社会缺少了民意的表达、传导渠道和最终的主宰作用,无法最终体现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专制符合的永远都是少数人的利益。   老杨头说,西方为什么没有这般强大的“网络民意”?他们有没有其他不借助网络的“民意”?当然有,但确实没有中国如此这般的强烈,换句话说,西方的民意被驯服了。   如何驯服的?答案很简单:迄今为止,世界诸国能够成功驯服、控制民意的方法只有一种,而且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那就是借助强大的“民意”,轻轻迈出一步,把“民意”变成“民主”。   民主制度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科学发明。这个制度把绝对权力关进了笼子里,让以任何形式出现的公权力都受到制衡与监督。民众通过选票选出管理家园、依法治国的领导人,民意的集中体现就是“选票”,选票挑选出来的领导人,没有必要去听你的意见,也没有必要听杨恒均意见,更不会在诸如“网络民意”面前战战兢兢,但他得倾听大多数人的心声,否则,他就得下台。就这么简单,这就是民主。   民主的路径   就我个人的阅读而言,并不是一部分先知先觉的欧洲思想家发现民主宪政是多么多么好,或劝说当权者、或唤醒大众,进而通过自觉的改良或革命,最终“建构”起一套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的。更加符合历史实际的是:中世纪以后欧洲各自治城市中不断涌现和壮大的各类新兴利益团体通过不懈的博弈,经过点滴积累,最终“演进”出一套民主制度来的。而其中至为根本、也令人惊诧地总是让非西方知识精英视而不见的一点还在于,这些利益阶层在复杂多变的博弈格局中所追求的,其实仅仅是一些斤斤计较的现实利益而已。   在真实的人类历史中,行之有效的民主与法治,都是无意间“谈判”出来的,而绝不是有意识“设计”出来的。事实上从没有存在过什么一劳永逸的“一揽子”或“框架”协议,每一个具体谈判的指向,很可能都与民主理想本身毫无关系。   诚然,近代西方也横空出世了无数像孟德斯鸠、康德、洛克、穆勒这样光照千秋的启蒙思想家。但在我看来,他们对西方现代化的贡献,并不是描绘了多么完美的理想,更不是规划了多么完美的蓝图,进而呼唤民众去动手落实;他们只是敏锐地洞察了社会演进中出现的新趋势及其可能性,并加以梳理总结,以指导人们在现实中尽量少走弯路而已。   当然,民主宪政最终一定会体现为一整套完备的制度文本,但那是“积跬步以致千里、积小流以成江河”的水到渠成之作,而不是“在白纸上勾画出来的最美图卷”。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个人几乎从不对自上而下的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寄托过多的热情与期待。 100 多年来,中国怀有相似的满腔理想、甚至不惜为此献身的先驱难道不是太多了吗?他们的努力又换来了多少切实成果呢?这一贯穿一个多世纪的伟大悲剧的核心就在于,他们以及他们的狂热信奉者和追随者始终没有真正明白,要在一个公共空间逼仄、民间势力稀薄的集权社会里落实民主和法治,真正需要的远不仅是变革上层政治的意愿及知识,而恰恰是对政治施以有效制衡的博弈力量。   比如,台湾能实现民主,不只是蒋经国个人的伟大和觉悟,更在于他的“敌人们”的伟大。千万不要期待专制者的自我觉悟,这是最不靠谱的。在今日之中国,与其呼唤和期待蒋经国的诞生,不如大家先成为大大小小的殷海光雷震李敖和   “美丽岛”律师们。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如果没有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以民主自由的权利为最高诉求目标,你顶多是让统治者发发善心,或者换一个皇帝……   我们不必一再地重复先辈们呼喊了无数遍的那些抽象的民主理念。我们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遗余力地为社会上的各种人群——尤其是弱势的利益群体——争取权利的那种具体入微的身体力行,比方说在我自己看来最具价值的——为推动各级政府预算公开所作的种种艰辛但卓有成效的努力。   如果有一天,当每一个个人、每一个集团都有机会在一个透明的平台上基于一种可预见的共同规则为自身的各种利益(哪怕是许许多多卑微的蝇头小利)进行公开协商谈判的时候,我们会恍然发现,真实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已经到来。毫无疑问,这一天绝不会自动降临,依然需要前赴后继地奋斗,我本人对此也一点都不乐观。但可以肯定地说,经过 100 多年来的奋斗与挫折,今天的中国早就应该跨过了为争取“民主是个好东西”这句口号获得承认而战斗的阶段。不然,我们实在是太没长进了!   据说,蔡定剑老师临终之时留下了一句近来在媒体上广为流传的遗言——“宪政民主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这确乎是感人至深且具有无穷激励的,但我还是要再一次指出,在实现使命的路途中,崇高的使命感并不能替代平庸乃至繁琐的务实操作,那就是:重建和培育有助于制约政治的各种社会博弈力量(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因赤裸裸的利益而非理想结成的),逐渐发展出公开透明的博弈平台及明晰可预期的游戏规则,取代目前普遍的暗箱操作和规则变幻莫测的状态。   [说明:此搏客由于删文章太犀利,所有各大博客都没有删除的,在这里却无法存活,老杨头决定“老杨读书会”同时管理词博客,今后大家会看到读书会里看法的各种网络上的文章,谢谢捧场!]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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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1982年宪法为何取消了“罢工自由”?

在中国近代史中,“罢工”,是一个极为常见的名词。我们耳熟能详的,有粤汉铁路工人大罢工、陇海铁路大罢工、长辛店铁路工人罢工、正太铁路工人运动、省港大罢工,以及1922年刘少奇所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 可以说,近代以来,“罢工”一直是与中国革命相始终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先有《共同纲领》,后有“五四”宪法,其中都没有对“罢工权”问题作出规定;毛泽东1956年首次提出应该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但直到20年后的1975年,这一提议才被付诸实施,这其中是何缘由? 尤其值得回顾的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将“罢工自由”写了进去,为何“八二”宪法却要将之取消呢?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罢工权”是否有必要重新写入宪法,已成为一个法学界长期讨论的热门话题,在这种基于现实的讨论之外,基于历史的背景还原,知往鉴来,显然亦另有其特殊的价值所在。 【1956】毛泽东提议:以后修宪“加一个罢工自由” 毛泽东: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 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利。此前,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会法,也没有对罢工问题作出规定。第一次提出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是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讲话》如此说道: “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现在搞大民主,我也赞成。你们怕群众上街,我不怕,来他几十万也不怕。……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民族敌人(无非是帝国主义,外国垄断资产阶级)也是阶级敌人。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我刚才讲,一万年以后还有革命,那时搞大民主还是可能的。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一卷·1949-1956》,红旗出版社,1994年) 毛泽东提“罢工自由”入宪,与其不满周恩来等人的“反冒进”有密切关系 “罢工自由”并不是此次会议讨论的议题,为什么《讲话》会提及这个问题?是偶然吗?恐怕不是。通过梳理1956年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的历史背景,还原当年的政治氛围,是可以窥见一些蛛丝马迹的—— 自1955年起,编制经济发展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就已经提上了日程,当年恰恰又逢反“右倾保守思想”,故而“二五”计划的各项指标一开始定得非常之高,并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可,但事实上明显做不到;到1956年,将要召开中共八大,关于“二五”计划的建议和关于“二五”计划建议的报告,又是八大的两个重要文件,如此,“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周恩来、陈云决定提出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折中方案”,按照这个建立在“稳妥可靠基础上”的方案,相比之前的数字,粮食、棉花和钢铁产量都被大幅低压缩。 与此大略同时,苏联计划委员会主席巴依巴科夫和第一副主席帕乌金,约见了在莫斯科访问的国家计委主任李富春,说苏联国内的形势很困难,金属材料的供应非常紧张,而且工人还在闹罢工,对中国要求供应的设备很难保证,希望中国同志能够了解苏联当前面临的困难。稍后,苏共中央又致信中共中央,说中国“二五”计划拟定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紧张的,应该考虑到现实的可能性,谨慎地确定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来信还说:“中国要求苏联在‘二五’期间为109个新建企业提供技术援助,苏联将尽量予以满足,但所需设备,要从1961年起才能开始供应(某些项目1960年开始供应),更早地供应设备是不可能的。” 莫斯科的来信很“及时”,“周恩来利用这个机会,对计划指标作了修改,将1962年粮食产量定为5000亿斤左右,棉花产量定为4800万担左右”,“这个指标终于被毛泽东所接受。9月8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说周恩来的修改本,‘我看改处均可用’” 但分歧似乎仍未完全消除。据薄一波回忆:“毛主席提出的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口号,本身是比较全面的。可是,好和省的标准,当时没有人提出具体指标,也没有人认真研究过,实现也难。而多和快显眼,在不顾好、省和安全的条件下,做到也‘容易’。在批判‘右倾保守’和开展生产建设高潮的气氛下,人们更容易注重多、快而忽视好、省。而且所谓‘多、快’还常常是以牺牲‘好、省’为代价的。有鉴及此,周总理在第三次修改‘二五’计划草案时,在一个重要的地方删掉‘以多、快、好、省的精神’几个字。此事引起了毛主席的注意。后来批判反冒进时,此事曾一再被提出。”(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9月15日,中共八大召开。第二天,周恩来在大会上作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的报告。报告告诫:即使在条件有利的情况下,还要注意到当前和今后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经济发展也“不要急躁冒进”。报告还说,当《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公布之后,就已经发生了盲目冒进的偏向。9月27日,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一九五八—九六二)的建议》。这意味着“周恩来、陈云等坚持的反冒进,终于得到全党的认可”。 “二五”计划指标问题总算解决了,中共八大也结束了。但“冒进”问题并未因为此次会议而自然消失。当年10月20日至11月9日,周恩来连续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检查1956年计划执行情况,研究1957年主要控制指标。周恩来在会上提出,现在主要的是批“左”,还说:我们现在把速度放慢一点,这个“不能算是错误”。所以,1957年的计划还应该“采取退的方针”。往哪里退?就是将指标退回到北戴河会议的方案上来。这种退不是个别的退,而是“都应该退”(据《周恩来传》,中央文献出版社) 周恩来之外,“陈云的意见也非常明确,认为宁可慢一点,慢它一年两年,一直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慢一年。这样稳妥一些,就是说要‘右倾’一些。‘右倾’一点总比‘左’倾一点要好”;“ 李先念也发表了同样的意见,说1956年的成绩尽管很大,但问题也不少,如果不认真总结一下1956年的经验,1957年依然把摊子铺得那么大,日子就不好过了。‘如果不讲今年不冒,明年就压缩不了’。” 到11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召开。大会第一天,周恩来作了《关于一九五七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把1957年的方针确定为“重点发展,适当收缩”,认为“二五”计划“可以放慢一点”。在谈到“冒进”可能引发的后果时,“他还提醒说,要防止中国也来一个“波兹南”,几十万人站在大街上请愿,那问题就大了”。 周恩来之外,“刘少奇在会上说,工业建设速度一定要放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上。他还解释了什么叫稳妥可靠,就是群众总不能上马路,不能闹起来,还高兴,还保持群众的那种热情和积极性。” 但是,周恩来和刘少奇等人的意见没有获得毛泽东的认同。“毛泽东显然不会同意刘少奇和周恩来的讲话。此前,他在批示周恩来的(八大)报告时说:‘此文尚待研究,提出批评’。后来,他又把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看成反冒进的‘集中体现’。会议结束的那天,即11月15日,毛泽东作了一个发言,讲了平衡问题和群众积极性问题。他对这两件事一直耿耿于怀,因为周恩来、陈云都反复提到过要注意保持平衡,这是他们反急躁冒进的理论依据,而毛泽东强调的就是要打破平衡。” ——如此似乎不难看出,毛泽东在八届二中全会上所说的:“你们怕群众上街,我不怕,来他几十万也不怕”;“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些言辞,显然是特有所指的。(本小节引用资料,凡未特别注明者,均出自邢和明《非同寻常的1956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 【1975】“罢工自由”首次写入宪法 整整20年之后,“罢工自由”终于入宪 毛泽东1956年的讲话并没有让“罢工自由”立即进入宪法,因为形势的变化实在太快,法治已经无法满足的需要,一个人治的新时代已迅速而强势地到来—— 1956年刚刚过去,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即正式提出了“取消宪治(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的意见(《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致周恩来、陈云、彭真、陆定一》,据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 到了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习惯才能遵守”。刘少奇也在会上说道:“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如此,1958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组给党中央、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此种形势下,“罢工自由”入宪,自然也成了空谈。直到1975年,该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最重要的一项议程即修改宪法,此次修宪,在毛泽东的坚持下,“罢工自由”才首次写入了宪法。此时,距离1956年毛泽东提议“罢工自由”入宪,已过去了整整20年。 “罢工自由”入宪与“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继续下去” 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为什么“罢工自由”会在这一年,在被毛泽东遗忘20年之后,又在其坚持下再度正式进入宪法?是偶然吗?恐怕也不是。仔细阅读1975年《宪法》,是不难发现这么几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关键点的,而这些关键点对理解“罢工自由”在本年入宪,也是很有帮助的: (1)、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错误路线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下来。新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这即是把九大、十大党章肯定的“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再次在《宪法》中肯定下来,从指导思想上把《宪法》纳入“左”的轨道。 (2)、为保证“文革”的继续顺利进行,新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对革命委员会的职能作了规定。这等于是对原来的地方政权体制——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作了重大改变,将“文化大革命”中的“新生事物”革命委员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新宪法还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由此确认了人民公社这种党政不分,政经不分,并且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体制的法律地位。 (3)、新宪法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在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还取消了检察机关,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 很显然,1975年宪法,“把‘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都提升到了根本大法确认的地位”(《新中国行政管理简史:1949~2000》)。如果联系到毛泽东的身体状况,以及对接班人问题的忧虑,这部宪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这样一种大时代背景下,公民有罢工自由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一起,也进入了宪法。后者显然是时代之逆流,但对前者如何理解?也许美国学者兰比尔·沃拉的揣测比较接近事实——“由于毛泽东的坚持,基本权利一条里增加了“罢工权”,尽管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统治阶级要罢工反对自己——这是否意味着毛泽东想防止万一工人阶级篡夺国家权力后成为反动的右派?”(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05月第1版) 78宪法:“罢工自由”被保留了下来 1976年1月,周恩来去世;9月,毛泽东去世;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诞生了。 制定“七八”宪法的目的很明确,即清除“七五”宪法的不良影响,恢复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落实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恢复公民对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信心,消除“文革”期间公民基本权利被任意侵犯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如此,在清除“七五”宪法的糟粕的同时,“罢工自由”一条则被视作公民的基本人权,被继承了下来。 【1982】“罢工自由”条款从宪法中消失 为什么取消: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 1978年宪法带有过渡时期强烈的过渡性质,1982年再度制宪是势所必然之事。“八二”宪法系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为什么会被取消?据蔡定剑《宪法精解》一书解释,情况是这样的: “一种观点主张应规定公民有罢工权利,理由是1978年修改宪法已作了规定,若取消影响不好。况且,罢工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不赞成写罢工权利的人认为: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取罢工的方法。还有人主张规定居住和迁徙自由。理由是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国外很多宪法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关于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问题,胡乔木说,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1982年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 “国家不负有保护罢工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罢工是违法行为 “八二” 宪法出炉之后,随之出现了一批相关的解读书籍,大多数均涉及到“罢工自由”条款的取消。譬如1983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问答》即如此解读这个问题: “写在资产阶级宪法中的‘罢工自由’的条文,不过是资产阶级粉饰民主的装饰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是属于人民的,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生产的成果由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因此,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都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罢工,停止生产,国民经济受到破坏,国家和人民都将蒙受不应有的损失,这显然是同人民自己的利益相违背的,也是任何一个有觉悟的公民都不容许做的事情。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新宪法实事求是地取消了“罢工自由”的条款,是符合公民根本利益的。” 按照该书的描述,罢工“是任何一个有觉悟的公民都不容许做的事情”,似乎有隐指公民罢工乃违法行为之意。事实上,80年代中后期也确实曾经出现过外商据此认定其企业工人罢工乃违法行为,要求中国政府“依法追究”的案例。但“罢工自由”从宪法里消失,真的意味着罢工违法吗? 这样理解显然是错误的。198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新宪法简论》,其中专门谈及这个问题,书中说道: “在我们的国家里,不把‘罢工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任何罢工都是违法行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禁止罢工,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只是表明我们的国家不主张用罢工的方法来同官僚主义作斗争,而是要及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里,要着重通过说服的方法,教育职工从大局出发,以尽可能避免罢工这种情况的发生。”#p#分页标题#e# 1996年《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第3期刊登葛少英的《我国罢工立法问题初探》一文,对罢工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有更精确的解读: “中共中央在关于罢工问题的指示中已明确指出罢工的不违法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渐发展,法律中又出现了‘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会同企业行政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有关规定。此规定不但未禁止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非常手段,而且还从法律上为‘合理要求’的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所以简单地认为‘中国禁止罢工’或‘罢工属于违法’等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我国,罢工虽然不违法,但国家法律对罢工基本上不提倡或不保护。我国立法没有把罢工作为企业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不提倡或不鼓励罢工,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避免和防止发生罢工;另一方面,罢工行为不被法律所保护,即国家不负有保护罢工的义务。” 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可劳动者有罢工权利 “罢工权”当下在中国处于一种相当微妙的境况:一方面,它被从“八二”宪法中取消之后,一直未能得到恢复;另一方面,1997年,中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意见,这也就表明:我国是同意履行这一规定的。 而且,为落实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虽然这一规定与罢工权的普遍要求仍有距离,但“停工”、“ 怠工”,显然系“罢工”的别样说法而已。 【附件】“八二”宪法关于是否应保留“罢工自由”的争论 为了完整展示“八二”宪法取消“罢工自由”的详细过程,下面附上几篇当年争论的文章和用作宣传、解释的新闻稿件。 [正方]许崇德:宪法应该保留罢工自由 1981年03期《法学杂志》刊登了署名为“钟岱”(即法学家许崇德)的文章《宪法应保留罢工自由?》。文章说: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有必要让我们简单地提一下历史,以作为本文的结束:1793年,法国的雅各宾专政时期曾经颁布过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人身、信仰、出版、请愿、结社等自由,享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有起义的权利。显然,雅各宾派并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更谈不上以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指导。……当时的雅各宾派的政权是经过斗争和牺牲而得来的,他们对于自己手中的来之不易的政权难道不知珍惜吗?不是的。他们之所以在宪法里确认人民有起义的权利,乃是自己忠于主权属于人民的信念之故。雅各宾派这样做的目的,难道是为了号召并鼓励人民起义,推翻自己的统治吗?当然不是。雅各宾派未尝不懂得起义对于生产的影响以及对于社会安定的破坏作用,但由于他们深信自己代表人民,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因此必然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而决不会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自己。正是基于这样的自信心,他们才敢于把致命的武器交给人民。当然,主观的信念是一回事,客观的历史发展又是另一回事。但雅各宾专政的倾覆,别有其复杂的原因,绝不是由于宪法贯彻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招致的。 “回顾历史,对照今日。作为激进民主主义的雅各宾派尚且能有这种风格,为什么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无产阶级宪法倒反而在罢工自由的问题上,不能有这一点气派呢?所以,我们的看法是,在宪法里应当保留‘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一条。”[详细] [反方]宝音:“罢工自由”就是“停止生产闹革命” 1982年第07期的《前线》杂志,刊发了署名为“宝音”的文章《取消罢工自由的必要性——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文章不但重复了前述理由——“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且尤其强调“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写入“罢工自由”的“文革”背景: “十年内乱,从反面教育了我们,无休止的大轰大嗡,各行各业几乎都不务正业的那种惨痛的混乱局面,给我们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打倒‘四人帮’以后,需要逐步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为此,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处理了‘西单墙’问题,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取消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四大’(编者注: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1975年进入宪法)的规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呼声,博得全国人民的拥护,从而把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实际上成了整人工具的‘四大’,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四大’这种所谓‘大民主’和罢工自由是同时写进我国宪法的,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四大’被取消以后,作为其‘后盾’的罢工自由的规定,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依托。因为行使‘四大’这种手段的多年混乱的教训告诉我们,所谓罢工自由其实质就是停止生产‘闹革命’,实际上就是宣布旷日持久地举国上下乱轰轰,工人不工作,机关不上班,学生不上学,农民不种田,这就是当时的‘罢工自由’,它对‘四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四人帮’当道时期‘钻进’我国宪法的一个不安定因熟宪法修改草案取消罢工自由,完全符合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以后所制定的实现四个现代化、保持安定团结的总方针。客观形势要求我们排除弊病多端的罢工斗争手段。事情很明显,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自己不能罢自己的工,罢工中断生产、破坏社会生产的连续性,不利于经济建设。现在我国正值百废待举之际,确实经不起罢工闹事了。同心同德搞好经济建设,是全国人民的心愿。满足全国人民的这种热切愿望,这就是我国最大的政治。[详细] 应该说,将“罢工自由”与“文革”捆绑在一起——这种看法在1982年颇有市场的;更何况制定“八二”宪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彻底消除“文革”的影响。 [宣传]工人日报:罢工“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文章说: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国家政权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工人阶级组织罢工,是争取工人的福利和权利,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直至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讨论罢工问题时,不能不考虑两种社会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一基本事实。”[详细] 1982年第03期的《兰州学刊》也专门刊登了一篇对法学家吴文瀚(时任西北师范学院政治系教授、省法学会副会长)的访谈,题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解答》,面向知识分子,解读宣传新宪法。其中提及“罢工权”问题,如此说道: 问:关于公民有罢工的权利这一条,前三部宪法制定时说有理,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取消时也说有理,请问到底哪个有理? 答:公民的罢工权利,一九五四年宪法并没有规定,只是在一九七五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中才规定的。宪法中要不要这个规定,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 一九七五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是极左思想的产物,那时,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公民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被剥夺,何谈“罢工自由”呢?一九七八年宪法抄袭了一九七五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国情的。 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方面,这就要求国内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把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写进草案,很容易被个别坏人钻空子,利用这个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四化建设。[详细] ●结语: 关于“罢工自由”在新中国《宪法》中的历史浮沉,法学家张千帆有过一段评价,摘录于此,权且作为一段结语: “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罢工自由’。宪法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权利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完全必要的,‘而在我国,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况且我们国营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还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有什么必要采取罢工的方式来对付官僚主义呢?’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说服任何人。它不仅反映了学者不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而且其实也并不真正了解我们本国的情况。一旦深入到中国实际,上述支持删除‘罢工自由’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并不是说宪法不应该取消‘罢工自由’,但宪法学者的任务显然不只是为宪法规定(或不规定)提供如此表面化的辩护。 “更基本的是,学者没有义务站在任何既定的价值判断立场上为任何观点辩护。根据分析哲学关于价值和事实的基本区分,价值选择没有“真值”,因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既然如此,在民主社会中,价值选择是由人民或代表民意的议会代表决定的,因而法通过民主代议制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如果学者将自己的主观价值放入自己的学术论著,那么他不仅错误理解了自己的角色,而且也将使其论著失去“学术”价值。(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评》) 本文资料来源: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刘志畅、陈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问答》,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李步云《新宪法简论》,法律出版社,1984;张继良《宪法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周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一卷:1949-1956》,红旗出版社,1994年;邢和明《非同寻常的1956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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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新改革时代呼唤宪政社会主义

  这次研讨会可谓是群贤毕至,而我无论从学识还是资历上都很浅。非常感谢给我这样一个重要的大会发言机会。我的观点是,未来三十年是以社会政治领域改革为重点的新改革时代,而宪政社会主义正是这一新改革时代的必然选择。围绕这一观点,我讲四点:   第一,宪政是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合法性基础,公民社会是建设现代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脱离宪政,党的事业就有脱轨的危险。拒斥公民社会,只会使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发成长的公民社会日益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疏离,并根本悖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就是关于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人的自由解放的学说,其基本逻辑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到现实的公民,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本身,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的时候,人的自由解放才能完成。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终将消亡,而充满活力的社会则是永恒的。从政治解放到社会解放,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从阶级专政到普遍平等、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权力不断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权力的过程,就是一个构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过程。现实的人所内蕴的“公人”与“私人”的二重性对立以及社会之中所包含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使得在“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恒久的课题。在现实的“私人社会”的基础上培育公民社会,促进公民德性与共同善,发展公共理性、公共精神,有赖于国家的宪政建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对“国家的自由”进行限制。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在这里,所谓的“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也就是指实现宪政的程度。在国家还没有被放逐到陈列馆之前,社会主义政权只能是实行人民民主的宪政社会主义政权。我们实行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我们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就是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包括民主立宪、宪法实施以及宪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社会的力量驾驭和控制国家系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会权力的总代表,而党要始终立足社会,回归社会,依靠社会,引领社会,走在社会的最前列,切实加强公民社会建设,自觉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代表社会的最大公意,而不是使自己国家机器官僚化,日益脱离公民大众。党领导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来自于社会的赋权。   在这次会前,江平先生重申“宪政是压倒一切的利益考虑”以及“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的基本观点,高放先生强调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许崇德先生闻之会议消息,特地把旧作《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作了重要修改寄给我,提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宪政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西北大学“经济学家摇篮”之父——何炼成先生,昨日下午还专门给我打电话,他由于无法上下楼而不能参会,但让我转告与会学人,在辛亥革命一百年之际,我们要认真总结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蒋介石落实三民主义不力,才丢掉了大陆。国民党最终践行了三民主义的承诺,把台湾引上了宪政自由主义道路,才实现了政党现代化,甚至最终战胜了民进党,掌握了执政权。我们共产党也必须践行建国前关于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宪政民主承诺,勇于排除阻力,果敢抉择宪政社会主义改革新路。江老、高老、许老、何老的恳切言辞,代表着我们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的共同心声。只有走宪政社会主义新改革道路,我党才能从根本合法性上巩固执政地位,确立宪治秩序,实现党的长期执政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二,无论是宪政建设,还是公民社会建设,我们都必须确立正确的规制策略。佩迪特 曾提出两种规制策略。“以出轨者为中心的规制策略”,把所有人都假定为社会稳定的麻烦制造者,处处设防,草木皆兵,甚至一些人为了片面维稳不择手段,丧失了共产党人的伦理底线,致使官民日趋对立,互不信任,社会溃败,彼此都苦不堪言。“以服从者为中心”,就会假定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宪政制度的服从者,其规制策略首先建立在这类人的积极倾向上,相信他们具有政治理性,能够理性负责地运用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尊重和依赖现有的宪政秩序实现社会的平稳转型。实际上,只有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策略,才能有效实现争取绝大多数公民支持和认同的政治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弱极左或极右极端势力的社会动员基础,增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团结。   第三,要正确认识治乱之本,早日打通“中国模式”的任督两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焕发出勃勃生机。   长治久安是福,而宪政民主与共同富裕是治之本。有了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可持续发展,公民才能赢得越来越多的尊严与幸福。而要实现长治久安,只能走宪政民主与共同富裕之路,也即走宪政社会主义改革新路。   社会动荡是祸,而威权垄断与贫富悬殊是乱之本。如果不能找到解决威权垄断与贫富悬殊问题的根本之策,高成本维稳只能把一时一地的怨气转移和蓄积到更脆弱的时空点上,社会动荡的噩梦迟早都会降临。而要避免社会动荡,只能走科学发展与全面改革之路,也即走宪政社会主义改革新路。   第四,做人要有一种精神,治学要有一种信念。“为宪政中国之崛起而研究,为社会主义之中兴而探索,为公民社会之强健而而献策”,是我们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位卑未敢忘忧国。虽然我们无往不在局限性之中,但我们会以谦卑审慎的科学态度,义无反顾,风雨兼行。也希望能得到更多师友的理解和指正,为我们的《宪政社会主义论丛》赐稿。   谢谢大家!   附录: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是国内第一本以学派命名的学术辑刊,每半年一辑。第一辑已于2011年6月经由西北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治国家建设”学术研讨会上免费赠送。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   (江平题写书名)   第一辑  大国复兴的宪治之道   编委会主任:江  平  高  放   副主任:李  磊   编  委(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长江(中共中央党校)   王占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江  平(中国政法大学)   华炳啸(西北大学)   李  磊(北京)   何炼成(西北大学)   周树智(西北大学)   周瑞金(中国社科院)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   高  放(中国人民大学)   梁仲明(西北大学)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   储建国(武汉大学)   虞崇胜(武汉大学)   蔡  霞(中共中央党校)   主编:华炳啸   执行编辑:   梁学成(西北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后)   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宪法学博士)   李  洋(西北大学讲师,新闻学博士)   赵守飞(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政治学博士生,讲师)   蔡文成(兰州大学讲师,政治学博士)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编辑原则   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与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与理论探索的逻辑发展。《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的宗旨是“为宪政中国之崛起而研究,为社会主义之中兴而探索,为公民社会之强健而献策”,着重编选在坚持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前提下推进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学术力作,并以学术性、思想性、探索性、前瞻性、建设性、对策性并重,努力为未来三十年社会政治领域的改革奠定学理基础,推动理论创新。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目录   (第一辑)大国复兴的宪治之道   卷首语:以科学的态度推进宪政社会主义研究                      华炳啸   【宪政社会主义专论】   论宪政社会主义                                                 江  平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宪政的历程和经验                           高  放   中国极左极右都危险                                             吴敬琏   宪政中国论                                              周叶中 邓联繁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与危机赛跑                                 王长江   基于顶层设计方法的一项前瞻性研究                               李  磊   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虞崇胜   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胡星斗   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                                       王占阳   一党立宪:通往宪政民主的中国道路                               储建国   论建设宪政民主 维护宪政秩序                                    周树智   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                               华炳啸   宪政社会主义论——对和谐社会的解读                             赵守飞   从人民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宪政——宪政社会主义国体论的学说史研究   褚宸舸   基于宪政经济学视域的宪政社会主义发展之逻辑                     梁学成   论公共舆论与宪政社会主义改革                                   李  洋   政党立宪:语境、命题与内容                                     叶海波   社会主义即以公民社会为主义——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理论构建     华炳啸   【宪政人物】   ——追思缅怀蔡定剑教授   旋转不息的陀螺——我眼中的蔡定剑老师                           刘小楠   追思父亲蔡定剑                                                 蔡克蒙   当代知识分子的典范                                             童之伟   为了“睁眼行宪政”的纪念——蔡定剑先生百日祭                    华炳啸   《超越自由主义》纵横谈   对自由主义要全面认识和正确应对                                 高  放   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                                       江  平   只有宪政能发展社会主义                                         周瑞金   公意理念的发掘与重构                                           储建国   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周树智   一部执着求索、见解独特的厚重之作                             梁仲明   《超越自由主义》学者点评                                      包心鉴等   华清池论道   “冷酷实证”能取消“规范冲动”吗?                            华炳啸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稿约   一、宗旨   本论丛的宗旨是“为宪政中国之崛起而研究,为社会主义之中兴而探索、为公民社会之强健而献策”,着重编选在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治国与人民民主前提下有关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学术力作,并以学术性、思想性、探索性、前瞻性、建设性、对策性并重,面向未来三十年社会政治领域改革,努力奠定宪政社会主义学理基础,推动理论创新与学术繁荣。欢迎国内外学界同仁及各界有识之士赐稿。   二、投稿说明   本刊拒绝一稿多投,除约稿之外,一般只接收有关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原创稿件,内容可涉及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主义学、哲学、社会学、新闻学、传播学和文化学等领域。来稿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具体要求可参考附录的稿件体例。字数最好控制在0.5—2.5万字之间(含注释)。作者投稿时需同时提交250-350字的内容摘要、关键词和200字左右的自我介绍,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学术兼职、教育背景、主要研究成果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本编辑部保留对来稿文字按照编辑体例作一定程度删改的权利,不同意修改者请于投稿时注明。   三、评审规则   本论丛实行匿名评审制。所有来稿先经编辑部初审,通过的稿件方可进入正式评审程序。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并设执行编辑若干名。评审工作按双向匿名方式进行,在执行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每篇论文至少由本论丛编委会两位学术编委评审。特殊情况下亦可由编辑部聘请编委会以外的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评审。来稿必复,评审报告将在两个月内,严格根据论文学术质量回复给作者,审定结果及评审意见分为三类:(1)安排采用;(2)须经修改,方可采用;(3)不宜采用。   稿件最终采用与否,由编辑部根据宗旨、评审报告及学术论题设计情况作最后决定。   四、投稿方式   所有来稿须提交电子版本及纸质版本各一份。电子版本请转存为WORD格式,发送至huabingxiao2021@163.com;纸质版本寄送至以下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一号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华炳啸收,邮编710127   五、其他声明   1、《宪政社会主义论丛》半年一辑,每年春季、秋季出版。   2、作者文责自负,所有在《宪政社会主义论丛》上发表的文章,不代表编辑部观点。   《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稿例   一、基本要求   1、按照一般学术规范提供内容摘要(250-350字)和关键词。   2、来稿如果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研究成果,可在文章标题上标“星号”,页脚可注明“基金项目:……(项目号)”;若有作者致谢或者简要说明,可以注明。   3、作者名后上标“星号”, 页脚注明作者简介:例如:   韩秀义(1972-),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二、正文体例   1、文章标题字号:小二宋体加粗,双倍行距;   作者姓名:四号宋体,双倍行距   文章之前的摘要、引语或导语,用缩2格且小四楷体,1.5倍行距。   文章之前的题记右侧对齐,小四楷体,1.5倍行距。   2、全文字号:小四宋体,1.5倍行距   小标题字号:四号宋体加粗,小标题最多四级统一为 一、二(一)(二)1、2、(1)(2)   3、正文中直接引文超过200字,用缩2格且小四楷体。   三、注释体例   1、注释放置于当页下(脚注),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注释序号用①,②,③……上标,每页单独排序。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后注与前注相同的注释,后注不用省略格式,即不采用“见前注”、“前引”、“前揭”等字样。   2、非直接引用全文,注释前注明“参见”或“详见”: 如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   3、中文部分规范注释示例。标注顺序:作者.专著题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   (1)著作类: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0.(若多作者,两位作者之间用“,”,作者超过两人用“等”字)   (若多作者,两位作者之间用“、”,作者超过两人用“等”字)   (2)主编类: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2-6.   (3)译著类:〔美〕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   (4)脚注中的文字阐述部分中含有引用的,将引用文献加小括号。如:……(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0)。   (5) 网上文章:余汝信.1970年宪法修改草案解读.http://chuchenge.fyfz.cn/art/901776.htm.2010年2月18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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