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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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经》杂志对经济学泰斗[[吴敬琏]]教授进行了专访<ref>[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50359.html 爱思想 | 吴敬琏: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ref>,深入探讨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政民主的问题。关于宪政,吴敬琏这样评论道: | 2012年《财经》杂志对经济学泰斗[[吴敬琏]]教授进行了专访<ref>[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50359.html 爱思想 | 吴敬琏: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ref>,深入探讨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政民主的问题。关于宪政,吴敬琏这样评论道: | ||
− | <blockquote> | + | <blockquote>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我认为,这里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 |
− | + | 中国所要选择的[[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宪政的要义在于,要求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因此,和名义上主权归于大众,而实际上主权归于少数“克利斯玛”(有个人魅力的领袖人物)的所谓“激进的人民民主制”不同,宪政民主要求权力制衡,因而比较容易防止个别人篡夺公共权力,保证主权在民真正得到实现。 | |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人通常所说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 (rule by law)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和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人通常所说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 (rule by law)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和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024年9月30日 (一) 00:52的最新版本
宪政是一种政治体制和治理原则,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宪法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政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宪法,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和分立,以及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法治的保障。
具体而言,宪政体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宪法: 宪政国家的核心是一部宪法,它是一部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等内容。宪法通常是一种持久不变的法律,制定或修宪通常需要特殊的程序和程序。
- 选举和代表制度: 宪政国家通常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官员,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选举和代表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手段。
2012年《财经》杂志对经济学泰斗吴敬琏教授进行了专访[1],深入探讨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政民主的问题。关于宪政,吴敬琏这样评论道: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我认为,这里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
中国所要选择的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宪政的要义在于,要求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因此,和名义上主权归于大众,而实际上主权归于少数“克利斯玛”(有个人魅力的领袖人物)的所谓“激进的人民民主制”不同,宪政民主要求权力制衡,因而比较容易防止个别人篡夺公共权力,保证主权在民真正得到实现。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人通常所说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 (rule by law)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和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进程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6年的《大宪章》开始了法治的进程,而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是建立民主制度的开端。但是更重要的是,二者相互依存,确立民主制度才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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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宪政,是主张国家权力来自憲法並受其约束之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該理念要求所有政府權力之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主義强调法治之必要性,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憲政是代议民主的基礎和保障,亦為對民主政治的制衡,虽然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以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概念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