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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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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讨论 | 贡献2024年8月27日 (二) 23:32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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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一个刑事罪名。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 (维基百科:煽动民族仇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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