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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受浦志强律师法律援助的重庆因言劳教公民,幸得浦等律师奔走维权,我等才得以洗清冤屈,重回正常生活。浦志强律师因网上发布微博失去自由超过十九个月,现今仍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这期间我等身心同样备受煎熬。

公民言论表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保护,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知情的权利、参与的权利、表达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公民的舆论监督应得到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浦志强是一个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的著名维权律师,其在微博上的言论均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

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浦案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的内容看,检方诉浦志强律师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两罪的证据,主要是发布在新浪微博的七条微博。作为几年前因为言论遭受过劳教处罚的浦志强律师当事人,我们为自己曾经只是遭受劳教处罚感到万分幸运。

我们认为,浦志强律师因在新浪微博发布7条微博涉嫌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是公权力对宪法35条的践踏,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严重侵害,是对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嘲讽,是文革思维的回潮,是法治的倒退。

我们都知道,和政治勾连则司法必然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必然污秽不堪。但是我们依然怀着善意,依然憧憬法官会把枪口抬高一寸,遵从良知的判决,给社会一个和解的机会。而我们所有的善意,都是来自浦志强律师曾经对我们的千叮万嘱。

既然开庭已经不可避免,我们作为曾经因言劳教者,作为受浦志强律师帮助过的一个特殊群体,我们认为该案对我等意义重大,有必要见证该案的审判,故特向你院申请旁听此案,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彭洪
方洪
任建宇
黄成城
张俊利
谢苏明
田宏渊
张胜和
石宝莹
戴月权
谢祥碌
林永良
王忠帅
王洪斌
刘世银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