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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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指公民在民主制度下,有权利通过选举参与政府的组织和管理。它是一种基本政治权利,赋予合格的成年公民在政治过程中有发言权和投票权,以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代表他们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候选人或政治党派。
选举权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它使公民有机会参与决定国家和社区的未来。通过投票,公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诉求,选择代表他们利益的政治领导人。选举权对于塑造一个民主、公正和包容的社会至关重要,它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
选举权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被选举权:合格的公民有权参与政府职位的竞选,成为候选人,竞选议会、地方政府、或其他公职。
- 选民权:合格的公民有权投票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候选人,参与决定政府的组成和政策。
- 公正和透明:选举应该在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确保选举过程没有舞弊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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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选举权
選舉權(英語:Suffrage,源自拉丁語: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此詞可追溯至法國人之先祖法蘭西人為自由民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