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内容新旧对照表 2011年8月30日 原文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请点击右上方的“原文”看具体对照。 所在分类:网事纷呈标签:陈有西,危害国家安全罪 相关文章 臭猴子的花果山 | 李承鹏: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别家孩子先帮你挨刀 西木的江湖 | 王五四:这届苍天不行 陈有西:中国民营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新华社 | 网络涉军违法犯罪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即将上线开通 法边社|周泽发文“打脸”陈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