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01日 09:28:09

南京彭宇案,是一个流毒至今的恶劣判例。2007年9月,一审判决认定:“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徐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显然,法官在依据“常理”判案,而不是事实与法律,且这个“常理”最大恶意揣测了助人为乐,最终铸就一个打击见义勇为的判例。该案带来的影响是,老人跌倒没人去扶,以及跌倒老人要扶者承担责任,诱使公德堕落。
 
 按理,这样总所周知的错案,早该纠正了。然而错案追究,会涉及到法官的利益、法院的名誉等等,于是案件在二审中技术处理了,双方和解,秘而不宣。这样各方都没责任,输的是法律和社会。四年后,彭宇换了工作,老人搬家,法官调离,当事人一个个远离案子,而判例谬种在继续流传。这个就是中国式司法纠错,对内悄悄处理,对外保全面子,面子大于法律,利益高于是非,其实质是在于保护一批相关人的利益。
 
 对于造成错案的原因,外界的猜想不外乎二种原因:一种是,法官水平不高,且同情“被害人”,造成错案,是失职行为。另一种原因是,不排除有关系影响,因为彭宇案中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介入过案子,且发生过派出所遗失笔录的“奇事”。总之,因为未展开错案调查,内幕不了了之。
 
 彭宇案判错了,是司法不公,而对以中国式方法纠错司法不公,则是另一种不公。这种内部纠错,对社会毫无意义,因为作为谬种源头的案例还继续存在。如果法院真的要正本清源,那么应该对一审判决的作出全面调查,追查形成原因,分析判决错误,并公之于众,才能消除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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