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矛盾 以人擠理由禁街站卻拒絕多開遊行車道
指鹿為馬 將禁制說成履行積極協助遊行法定責任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2年12月28日)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今日警方在記者會,解說元旦日遊行的交通安排,並為警方禁止遊行團體設立街站辯護。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的辯解自相矛盾,將禁制說成是積極協助,更是荒謬。

首先,警方一方面強調元旦遊行期間情況特別,銅鑼灣區的交通和人潮壓力,另一方面卻又不肯開放更多行車線,供遊行進行,並說有信心只開放這些行車線也能容納元旦日的遊行和交通等活動;然而,警方卻歷史性地以條款禁止遊行團體設立街站。

其次,當其他政府部門發出牌照,批准示威者遊行團體設立街站,警方卻要橫加禁止,明顯是警方干預遊行活動的形式和內容,警方反而說成這是履行警隊協助遊行示威進行的積極法律責任,是從根本歪曲國際人權法積極法律責任原則的。

大致而言,國際人權法在兩個層次制約警方侵犯遊行集會示威等活動的進行:低層次是制約警方對這些活動的干預、限制和禁制,警方的責任是負面,即不要插手干預阻止;高層次是要求警方積極協助遊行示威等活動的進行,警方的責任是積極正面的,即不能袖手旁觀示威者面對諸如交通和暴力的障礙,要出手協助令示威能順利進行。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警方禁制遊行團體設立街站的做法,不過是警方不合乎比例地干預和限制遊行示威的做法,正是國際人權法針對的低層次警方負面侵權,警方如何能大言不慚地說是高層次地積極協助示威進行,真是指鹿為馬。」

人權監察重申遊行作為一種表達活動,有不同形式和內容。以七一遊行為例,遊行並非純粹是參加者由起點走到終點,而是多元的表達活動,不但包括舉橫額、叫口號、派傳單,更有歌舞和行為藝術等,亦是互動過程,供遊行民間團體和人士、甚至旁觀的市民互動。民間團體與參與者透過街站,互相表達支持、參與簽名運動、派發和交換資訊、籌款支持團體工作、招募會員或義工、收集或購買或交換表達用品,包括印有主張和示威訴求訊息的文宣、襟章、汗衣、環保袋或飾物等。禁止團體設置街站,本身就是干預和限制遊行的形式和內容,阻止示威目標的組織和活動的壯大,侵犯和平集會的權利,亦是剝奪言論表達自由,更損害民間團體活動和生存空間,侵犯結社自由。

設置街站牽涉言論、參與公眾生活和其他眾多的基本自由,受《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人權法》保障。政府有積極責任協助示威集會表達活動,而表達活動包括街站。若有必要施加限制時,應是合理和最低度限制條款,而不應阻礙或全然禁止在遊行路線上設置街站。何況警方根本可以加開行車線供遊行使用和及早完成。

而早前警方在元旦民陣遊行不反對通知書中,要求主辦單位「須盡力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的籌款活動、販賣活動或其他宣傳活動的攤位,不會設置於遊行路線上及不會對遊行隊伍前進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及「須盡力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不會在維園出入口及園內通道設置攤位,以確保不會對遊行隊伍及其他公眾人士造成不合理的阻礙」。警方表示,由於元旦有工展會、公眾假期及三個遊行相繼在銅鑼灣舉行,人群眾多,情況特殊,所以是次禁止民間團體擺設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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